社保员管理考核办法
(一)考勤考核
1、不定期抽查考勤情况,发现迟到、早退、溜号的按矿工处理,当月累计旷工4天者,由社保所所长找其诫勉谈话一次。
2、事假:一次只能请1天,一个月不超过3天,超过三天按矿工处理。
3、病假:需有医院出具的医生诊断书、住院证明或者医院开具的收据证明,手续不齐全按旷工处理。
4、丧假:直系亲属死亡时,享受丧假3天,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途相应延长。
(二)工作考核
1、社保员要认真填写工作台帐,街道劳保所不定期抽查。
2、社保员要按照工作职责和任务每半年进行工作总结,报街道劳保所检查。
3、每年6月末和12月末,由街道考核小组根据社保员的述职情况、实际工作情况和日常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确定其考核等次。
注:1、以上请假手续须经劳保所所长批准。
2、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由劳保所进行诫勉谈话,由街道、社保所考虑是否续聘、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