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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个体工商户销售侵犯专利权案诉讼主体错误)

来源:华拓科技网


答辩状

答辩人:***

答辩人与被告***厂专利侵权纠纷一案,现答辩人答辩如下:

1、答辩人非本案适格诉讼主体

被告诉讼主体有误,答辩人注册的郑州市金水区***用品店注册地址虽然在陈砦花卉市场宠物区***号,但是答辩人并没有经营该店铺,也没有以出借注册的店铺给其他人经营。在***年**月,答辩人将商铺转租给他人,答辩人出租给***的仅仅是商铺,并没有让其用答辩人注册的店铺名义经营。且承租人***有自己注册的店铺,也根本不需要使用答辩人的店铺名义来开展经营。原告购买的宠物包并非答辩人出售给原告,也非承租人***以答辩人的店铺名义出售给原告,原告起诉主体有误,答辩人非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2、承租人***经营的店铺出售的宠物包并不存在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

原告提交的实用新型专利,其无论在新颖性、创新性及实用性上均没有创新,市场上有很多宠物包均有这种特色,原告提交的实用新型专利评估报告中也明确显示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没有创新性,也实用性上也没有新的突破,所以该款宠物包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

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本案所涉宠物包在外观上也与原告专利有很大区别,不存在侵犯原告外观专利行为。

3、本案承租人***经营的店铺出售的该款宠物包有合法来源,不存在侵权行为

承租人***经营的店铺出售的该款宠物包有合法来源,庭审前李金阔已经将该证据出示给原告,希望原告能够追加生产厂家,但是被原告拒绝。承租人***有证据证明该宠物包的合法来源,即便该宠物包存在侵犯原告专利权的情况,那么也是成产厂家存在侵权行为,承租人***已经尽到合理审核义务了,其不存在侵权事实。

综上,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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