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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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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

篇一: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中文)[1] 通 用 条 件 1 一般规定 定义

在合同条件(“本条件”),包括专用条件和本通用条件中,下列词语和措辞应具有以下所述的含义。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文中人员或当事各方等词语包括公司和其他合法实体。 合同

“合同”系指合同协议书、本条件、雇主要求、投标书和合同协议书列出的其他 文件(如果有)。

“合同协议书”系指第款[合同协议书]中所述的合同协议书及所附各项备忘 录。

“雇主要求”系指合同中包括的,题为雇主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标、范

围、和(或)设计和(或)其他技术标准,以及按合同对此项文件所作的任何补充和

修改。

“投标书”系指包含在合同中的由承包商提交的为完成工程签署的报价,以及随同

提交的所有其他文件(本条件和雇主要求除外,如同时提交)。

“履约保证”和“付款计划表”系指合同中包括的具有上述名称的文件(如果有)。 各方和人员

“当事方(或一方)”根据上下文需要,或指雇主,或指承包商。

“雇主”系指在合同协议书中被称为雇主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商”系指合同协议书中被称为承包商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 人。

“雇主代表”系指由雇主在合同中指名的人员,或有时由雇主根据第款[雇主

代表]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

“承包商代表”系指由承包商在合同中指名的人员,或有时由承包商根据第

款[承包商代表]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 “雇主人员”系指雇主代表、第款[其他雇主人员]中

提到的助手、以及雇主

和雇主代表的所有其他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以及雇主或雇主代表通知承包商

作为雇主人员的任何其他人员。

“承包商人员”系指承包商代表和承包商在现场聘用的所有人员,包括承包商和

每个分包商的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以及所有其他帮助承包商实施工程的人员。

“分包商”系指为完成部分工程,在合同中指名为分包商、或被任命为分包商的

任何人员,以及这些人员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DAB(争端裁决委员会)”系指在合同中如此指名的一名或三名人员,或根据第

款[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任命]或第款[对争端裁决委员会未能取得一致]

的规定任命的其他人员。

“菲迪克(FIDIC)”系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日期、试验、期限和竣工

“基准日期”系指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 “开工日期”系指根据第款[工程的开工]的规定通知的日期, 除非合同协议 书中另有规定。

“竣工时间”系指专用条件中规定的,自开工日期算起至工程或某单位工程(视情

况而定)根据第款[竣工时间]规定的要求竣工(连同根据第款[竣工时间

的延长]的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的全部时间。 “竣工试验”系指在合同中规定或双方商定的,或按指示作为一项变更的,在工程

或某单位工程(视情况而定)被雇主接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的要求,进 行的试验。

“接收证书”系指根据第10条[雇主接收]的规定颁发的证书。

“竣工后试验”系指在合同中规定的,在工程或某单位工程(视情况而定)被雇主

接收后,根据第l2条[竣工后试验]的要求,进行的试验(如果有)。

“缺陷通知期限”系指专用条件中规定的,自工程或某单位工程(视情况而定)根

据第款[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接收]的规定证明的竣工日期算起,至根据第

款[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的规定通知工程或单位工程存在缺陷的期限

(连同根据第款[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的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如果专

用条件中没有提出这一期限,该期限应为一年。 “履约证书”系指根据第款[履约证书]的规定颁发的证书。

“日(天)”系指一个日历日,“年”系指365天。 款项与付款

“合同价格”系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经商定的工程设计、施工、竣工和缺陷

修补的款额,包括按照合同做出的调整(如果有)。 “成本(费用)”系指承包商在现场内外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

理费用及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最终报表”系指第款[最终付款的申请]规定的报表。 “外币”系指可用于支付合同价格中部分(或全部)款项的当地货币以外的某种货 币。

“当地货币”系指工程所在国的货币。

“暂列金额”系指合同中规定作为暂列金额的一笔款额(如果有),根据第

款[暂列金额]的规定,用于工程某一部分的实施,或用于提供生产设备、材料

或服务。

“保留金”系指雇主根据第款[期中付款的申请]的规定扣留的保留金累计金

额,根据第款[保留金的支付]的规定进行支付。 “报表”系指承包商根据第l4条[合同价格和付款]的规定提交的作为付款申请的 组成部分的报表。 工程和货物

“承包商设备”系指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需要的所有仪器、机

械、车辆和其他物品。但承包商设备不包括临时工程、雇主设备(如果有)、以及

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任何物品。

“货物”系指承包商设备、材料、生产设备和临时工程,或视情

况其中任何一种。

“材料”系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各类物品(生产设

备除外),包括根据合同要由承包商供应的只供材料(如果有)。

“永久工程”系指根据合同承包商要进行设计和施工

的永久性工程。

“生产设备”系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仪器、机械和车辆。

“单位工程”系指在专用条件中确定为单位工程(如果有)的工程组成部分。

“临时工程”系指为实施和完成永久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所需的所有各

类临时性工程(承包商设备除外)。

“工程”系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其他定义

“承包商文件”系指第款[承包商文件]中所述的,承包商根据合同提交的所

有计算书、计算机程序和其他软件、图纸、手册、模型、以及其他技术性文件。

“工程所在国”系指实施永久工程的现场(或其大部分)所在的国家。

“雇主设备”系指雇主要求中所述的,由雇主提供的供承包商在实施工程中使用

的仪器、机械和车辆(如果有),但不包括雇主尚未接收的生产设备。

“不可抗力”见第l9条[不可抗力]的定义。

“法律”系指所有全国性(或州的)法律、条例、法令和其他法律,以及任何合法

建立的公共当局制定的规则和细则等。

“履约担保”系指根据第款[履约担保]规定的担保(或各项担保,如果有)。

“现场”系指将实施永久工程和运送生产设备与材料到达的地点,以及合同中可

能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场所。

“变更”系指按照第13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经指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对

雇主要求或工程所做的任何更改。 解释

在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需要外: (a) 表示某一性别的词,包括所有性别; (b) 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 (c) 包括“同意(商定)”、“已达成(取得)一致”、或“协议”等词的各项规定都要求用 书面记载;

(d) “书面”或“用书面”系指手写、打字、印刷、或电子制作,并形成永久性记录。

旁注和其他标题在本条件的解释中不应考虑。 ﹡原文“Section”一词系指菲迪克(FIDIC)合同条件或

投标书附录中专门定义的能够单独接收使用的部分工程。本译文参照我国建设项目统计划分,选译为“单位工程”,但其含义与我国统计规定的确解释不尽相同。 通信交流

本条件不论在何种场合规定给予或颁发批准、证明、同意、确定、通知和

请求时,这些通信信息都应:

(a) 采用书面形式,由人面交(取得对方收据),通过邮寄或信差传送,或用专用条件中提出 的任何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以及

(b) 交付、传送或传输到合同中注明的接收人的地址。但

(i) 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信信息应按新址发送;

(ii)如接收人在请求批准、同意时没有另外说明,可按请求发出的地址发送。

批准、证明、同意和确定不得无故被扣压或拖延。 法律和语言

合同应受专用条件中所述国家(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管辖。

当合同任何部分的文本采用一种以上语言编写时,应以专用条件中指定的主导语言文本为准。

通信交流应使用专用条件中指定的语言,如未指定,应使用合同(或其大部分)编写用的语言。 文件优先次序

构成合同的文件要认为是互作说明的。为了解释的目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a) 合同协议书, (b) 专用条件, (c) 本通用条件, (d) 雇主要求,

(e) 投标书和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篇二: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中文)

通 用 条 件 1 一般规定 定义

在合同条件(“本条件”),包括专用条件和本通用条件中,下列词语和措辞应具有以下所述的含义。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文中人员或当事各方等词语包括公司和其他合法实体。 合同

“合同”系指合同协议书、本条件、雇主要求、投标书和合同协议书列出的其他

文件(如果有)。

“合同协议书”系指第款[合同协议书]中所述的合同协议书及所附各项备忘 录。

“雇主要求”系指合同中包括的,题为雇主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标、范

围、和(或)设计和(或)其他技术标准,以及按合同对此项文件所作的任何补充和修改。

“投标书”系指包含在合同中的由承包商提交的为完成工程签署的报价,以及随同

提交的所有其他文件(本条件和雇主要求除外,如同时提交)。

“履约保证”和“付款计划表”系指合同中包括的具有上述名称的文件(如果有)。 各方和人员

“当事方(或一方)”根据上下文需要,或指雇主,或指承包商。

“雇主”系指在合同协议书中被称为雇主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商”系指合同协议书中被称为承包商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 人。

“雇主代表”系指由雇主在合同中指名的人员,或有时由雇主根据第款[雇主

代表]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

“承包商代表”系指由承包商在合同中指名的人员,或有时由承包商根据第

款[承包商代表]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 “雇主人员”系指雇主代表、第款[其他雇主人员]中提到的助手、以及雇主

和雇主代表的所有其他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以及雇主或雇主代表通知承包商

作为雇主人员的任何其他人员。

“承包商人员”系指承包商代表和承包商在现场聘用的所有人员,包括承包商和

每个分包商的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以及所有其他帮助承包商实施工程的人员。

“分包商”系指为完成部分工程,在合同中指名为分包商、或被任命为分包商的

任何人员,以及这些人员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DAB(争端裁决委员会)”系指在合同中如此指名的一名或三名人员,或根据第

款[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任命]或第款[对争端裁决委员会未能取得一致]的规定任命的其他人员。

“菲迪克(FIDIC)”系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日期、试验、期限和竣工

“基准日期”系指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 “开工日期”系指根据第款[工程的开工]的规定通知的日期, 除非合同协议 书中另有规定。

“竣工时间”系指专用条件中规定的,自开工日期算起至工程或某单位工程(视情

况而定)根据第款[竣工时间]规定的要求竣工(连同根据第款[竣工时间

的延长]的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的全部时间。 “竣工试验”系指在合同中规定或双方商定的,或按指示作为一项变更的,在工程

或某单位工程(视情况而定)被雇主接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的要求,进 行的试验。

“接收证书”系指根据第10条[雇主接收]的规定颁发的证书。

“竣工后试验”系指在合同中规定的,在工程或某单位工程(视情况而定)被雇主

接收后,根据第l2条[竣工后试验]的要求,进行的试验(如果有)。

“缺陷通知期限”系指专用条件中规定的,自工程或某单位工程(视情况而定)根

据第款[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接收]的规定证明的竣工日期算起,至根据第

款[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的规定通知工程或单位工程存在缺陷的期限

(连同根据第款[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的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如果专

用条件中没有提出这一期限,该期限应为一年。 “履约证书”系指根据第款[履约证书]的规定颁发的证书。

“日(天)”系指一个日历日,“年”系指365天。 款项与付款

“合同价格”系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经商定的工程设计、施工、竣工和缺陷

修补的款额,包括按照合同做出的调整(如果有)。 “成本(费用)”系指承包商在现场内外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

理费用及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最终报表”系指第款[最终付款的申请]规定的报表。 “外币”系指可用于支付合同价格中部分(或全部)款项的当地货币以外的某种货

币。

“当地货币”系指工程所在国的货币。

“暂列金额”系指合同中规定作为暂列金额的一笔款额(如果有),根据第

款[暂列金额]的规定,用于工程某一部分的实施,或用于提供生产设备、材料 或服务。

“保留金”系指雇主根据第款[期中付款的申请]的规定扣留的保留金累计金

额,根据第款[保留金的支付]的规定进行支付。 “报表”系指承包商根据第l4条[合同价格和付款]的规定提交的作为付款申请的 组成部分的报表。 工程和货物

“承包商设备”系指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需要的所有仪器、机

械、车辆和其他物品。但承包商设备不包括临时工程、雇主设备(如果有)、以及

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任何物品。

“货物”系指承包商设备、材料、生产设备和临时工程,或视情

况其中任何一种。

“材料”系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各类物品(生产设

备除外),包括根据合同要由承包商供应的只供材料(如果有)。

“永久工程”系指根据合同承包商要进行设计和施工的永久性工程。

“生产设备”系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仪器、机械和车辆。

“单位工程”系指在专用条件中确定为单位工程(如果有)的工程组成部分。

“临时工程”系指为实施和完成永久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所需的所有各

类临时性工程(承包商设备除外)。

“工程”系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其他定义

“承包商文件”系指第款[承包商文件]中所述的,承包商根据合同提交的所

有计算书、计算机程序和其他软件、图纸、手册、模型、以及其他技术性文件。

“工程所在国”系指实施永久工程的现场(或其大部

分)所在的国家。

“雇主设备”系指雇主要求中所述的,由雇主提供的供承包商在实施工程中使用

的仪器、机械和车辆(如果有),但不包括雇主尚未接收的生产设备。

“不可抗力”见第l9条[不可抗力]的定义。 “法律”系指所有全国性(或州的)法律、条例、法令和其他法律,以及任何合法

建立的公共当局制定的规则和细则等。

“履约担保”系指根据第款[履约担保]规定的担保(或各项担保,如果有)。

“现场”系指将实施永久工程和运送生产设备与材料到达的地点,以及合同中可

能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场所。

“变更”系指按照第13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经指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对

雇主要求或工程所做的任何更改。 解释

在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需要外: (a) 表示某一性别的词,包括所有性别; (b) 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 (c) 包括“同意(商定)”、“已达成(取得)一致”、或

“协议”等词的各项规定都要求用 书面记载;

(d) “书面”或“用书面”系指手写、打字、印刷、或电子制作,并形成永久性记录。

旁注和其他标题在本条件的解释中不应考虑。 ﹡原文“Section”一词系指菲迪克(FIDIC)合同条件或投标书附录中专门定义的能够单独接收使用的部分工程。本译文参照我国建设项目统计划分,选译为“单位工程”,但其含义与我国统计规定的确解释不尽相同。 通信交流

本条件不论在何种场合规定给予或颁发批准、证明、同意、确定、通知和

请求时,这些通信信息都应:

(a) 采用书面形式,由人面交(取得对方收据),通过邮寄或信差传送,或用专用条件中提出 的任何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以及

(b) 交付、传送或传输到合同中注明的接收人的地址。但

(i) 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信信息应按新址发送;

(ii)如接收人在请求批准、同意时没有另外说明,可按请求发出的地址发送。

批准、证明、同意和确定不得无故被扣压或拖延。 法律和语言

合同应受专用条件中所述国家(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管辖。

当合同任何部分的文本采用一种以上语言编写时,应以专用条件中指定的主导语言文本为准。

通信交流应使用专用条件中指定的语言,如未指定,应使用合同(或其大部分)编写用的语言。 文件优先次序

构成合同的文件要认为是互作说明的。为了解释的目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a) 合同协议书, (b) 专用条件, (c) 本通用条件, (d) 雇主要求,

(e) 投标书和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篇三:FIDIC合同条款-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银皮书)

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 (银皮书) 目 录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

件)(1-3).............. 2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4)............... 10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5-7)........... 18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8-11)............ 25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12-13)......... 33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14-17)........... 42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18-20)........... 50

注...................................................... 59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1-3) 1.合 同 定义

在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文定义的措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款赋予的含义:

文件

“合同”指本合同条件(第一与第二部分)、雇主的要求、投标书、承包商的建议书、资料表、中标函、合同协议书(如已签订)以及其他明确列入中标函或合同协议书(如已签订)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

“雇主的要求”指合同中包括的对工作范围、标准、设计准则(如有时)和进度计划的说明,以及根据合同对其所作的任何变更和修正。

“标书”指承包商为了工程间雇主提出并为中标函接受的报价书。

“投标书附录”指包括在投标书中已填写完的附录。 “承包商的建议书”指包含在合同中、随投标书一同递交的初步设计。

“资料表”指包含在合同中、与投标书一同递交的信息与数据。

“支付计划表”指第款中所指的计划表(如有时)。 “中标函”指雇主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

“合同协议书”指第款中所述的合同协议书(如有时)。 人员

“雇主”指投标书附录中指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除非承包商同意)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承包商”指其投标书已为雇主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除非雇主同意)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雇主代表”指为了合同的目的被雇主任命作为雇主的代表从事工作,并在投标书附录中指定的当事人,或由雇主随时任命并将之通知承包商的其他当事人。

“承包商代表”指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承包商代表的当事人(如有时),或根据第款由承包商随时指定的其他当事人。 “分包商”指在合同中为工程某一部分选定作为分包商、制造商或供应商的任何当事人,或按照第款已分包了工程的某一部分的任何当事人,以及此当事人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争端裁决委员会”指合同中指定的作为此类人员的当事人,或根据第款随时指定的其他当事人。 日期、时间以及期限

“基准日期”指雇主接受递交的投标书的截止日期之前28天的当日。

“生效日期”指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和生效的日期。 “开工日期”指承包商收到雇主代表根据第款颁发的开工通知书的日期。

“竣工时间”指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自开工日期算起至工程或某一区段(视情况而定)完工(或按照第款延长)

并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

“合同期限”指自开工日期到根据第10条为雇主代表证明的全部工程将被完成的日期(或根据第款延长的日期)之后再加上365天的总期限。

“日”指一个公历日,而“年”指365天。 检验与竣工

“竣工检验”指合同中规定的或所指定的此类检验,以及可能由雇主代表与承包商商定或指示作为一项变更的任何其他此类检验。此类检验应在工程或任何区段移交给雇主之前进行。

“移交证书”指按照第10条颁发的证书。

“竣工后的检验”指合同中规定的或所指定的此类检验。 此类检验在工程或任何区段移交给雇主之后进行。 “履约证书”指雇主代表根据第款颁发的证书。 款项与支付

“合同价格”指根据合同规定并在中标函中写明,为工程的设计、实施与完成以及对任何缺陷的修补,应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

“当地币”指工程所在国的货币。

“外币”指在投标书附录中标明的、支付部分合同价格的某种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但不指当地币。

“保留金”指根据第款由雇主扣留的累计的保留金。

“暂定金额”指合同中规定的或所指定的一笔金额(如有时),此金额用于实施工程的任何部分或用于提供工程设备、材料或服务。

“费用”指承包商在现场之内或现场以外正当发生了的(或将要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期中支付证书”指根据第13条由雇主代表颁发的、除最终支付证书以外的任何支付证书。

“最终支付证书”指根据第款由雇主代表颁发的支付证书。

“最终报表”指第款定义、经商定的报表。 其他定义

“施工文件”指由承包商递交的全部图纸、计算书、计算机软件(程序)、样品、图样、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性质的其他手册或资料。

“变更”指根据第14条由雇主代表指示的或由其作为变更批准的对雇主的要求进行的任何改变和(或)修改。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设计和实施的永久工程。 “临时工程”指为了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各类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除外)。 “工程设备”指合同中规定的、由承包商提供的预定构

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和仪器,包括仅负责提供的设备(如有时)。

“材料”指由承包商提供的并用于永久工程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规定的由承包商仅负责供应的物品(如有时)。

“承包商的设备”指用于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仪器和其他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工程设备、材料或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其他物品。

“区段”指在投标书附录中具体定义作为一个区段(如有时)的属于工程的一部分。

“现场”指由雇主提供的用于实施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

“工程所在国”指工程实施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国家。

标题和旁注

标题和旁注不是本合同条件的一部分,在对合同条件进行解释时不应考虑。 解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和企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反

之亦然,可视上下文需要而定。表明一个性别的词也包括其他性别。 法律和语言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在投标书附录中指明。

合同文本用不同的语言编制时,投标书附录中注明的主导语言的文本优先于其他文本。日常交流用的语言也应在投标书附录中注明。 合同协议书

如果一方要求的话,另一方应采用所附的格式完成一份合同协议书,并按合同内容对格式作必要的修改。其印花税费用和法律规定征收的类

篇四:023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中英文对照本) 内容简介

国际权威合同条款,新版菲迪克(FIDIC)合同条件中英文对照版,新鲜出炉!

本《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中英文对照本)是对照国际工程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即菲迪克)编写的最新英文版本,由FIDIC在中国的成员协会——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组织专家编译定稿。

本书不是在菲迪克以往合同基础上修改,而是进行了重新编写,首次推出的。它继承了菲迪克原有合同条件的优点,并根据多年来在实践中取得的经验,以及专家、学者和相关

各方的意见和建议,作了重大调整。

本书内容包括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的通用条件,附争端裁决协议书一般条件、专用条件编写指南附各担保函格式、以及投标函、合同协议书和争端裁决协议书格式。

本书推荐用于以交钥匙方式提供加工或动力设备、 工厂或类似设施、基础设施项目或其他类型发展项目,这种方式(i)项目的最终价格和要求的工期具有更大程度的确定性,(ii)由承包商承担项目的设计和实施的全部职责,雇主介入很少。交钥匙工程的通常情况是,由承包商进行全部设计、采购和施工(EPC),提供一个配备完善的设施,(“转动钥匙”)即可运行。

读者对象:工程咨询单位,从事投资、金融和工程项目管理的部门和组织、各类项目业主、 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工程承包企业、环保企业、会计/律师事务所、保险公司以及有关高等院校等单位和人员。

本《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中英文对照本)是对照国际工程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即菲迪克)编写的最新英文版本,由FIDIC在中国的成员协会——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组织专家编译定稿。

本书不是在菲迪克以往合同基础上修改,而是进行了重新编写,首次推出的。它继承了菲迪克原有合同条件的优点,

并根据多年来在实践中取得的经验,以及专家、学者和相关各方的意见和建议,作了重大调整。

本书内容包括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的通用条件,附争端裁决协议书一般条件、专用条件编写指南附各担保函格式、以及投标函、合同协议书和争端裁决协议书格式。

本书推荐用于以交钥匙方式提供加工或动力设备、 工厂或类似设施、基础设施项目或其他类型发展项目,这种方式(i)项目的最终价格和要求的工期具有更大程度的确定性,(ii)由承包商承担项目的设计和实施的全部职责,雇主介入很少。交钥匙工程的通常情况是,由承包商进行全部设计、采购和施工(EPC),提供一个配备完善的设施,(“转动钥匙”)即可运行。

读者对象:工程咨询单位,从事投资、金融和工程项目管理的部门和组织、各类项目业主、 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工程承包企业、环保企业、会计/律师事务所、保险公司以及有关高等院校等单位和人员。 目录 1 一般规定 2 雇主 3 雇主的管理 4 承包商

5 设计 6 员工

7 生产设备、材料和工艺 8 开工、延误和暂停 9 竣工试验

10 雇主的接收 11 缺陷责任 12 竣工后试验 13 变更和调整

14 合同价格和付款 15 由雇主终止 16 由承包商暂停和终止 17 风险与职责 18 保险 19 不可抗力

20 索赔、争端和仲裁

附录 争端裁决协议书一般条件 条款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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