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质〔2013〕01号
动火审批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私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级动火审批制度:禁火区域内: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各种受压设备;容器内,比如密封的室内,地下室等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由动火部门填写动火申请表,项目经理召集项目施工负责人、安全员、焊工等进行现场检查,在落实安全防火措施的前提下,由项目经理、焊工、项目安全员在申请单上签名,然后提交项目防火负责人审查后报公司,经公司安全部门主管防火工作负责人审核,在一周前将动火许可证和动火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区消防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二级动火审批制度: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节假日期间等动火作业,
由项目施工负责人在4天前填写动火许火证,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项目副经理召集项目施工负责人、安全员、焊工等进行场检查,在落实防
火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由项目经理、焊工、项目安全员在申请单上签名,
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动火。
三级动火审批制度: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
作业,由申请动火者填写动火申请单,在3天前提前,经焊工监护人签署
意见后,报项目防火负责人审查批准,方可动火。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抄送:项目部各部门、所属各工区存档1份(共打印12份,存
档1份)公司西安地铁四号线试验段-4标项目经理部20__年5月20日印发
主题词:安全消防动火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