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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专用核算有关问题
的通知
【标 签】专用核算【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内国税流函﹝1999﹞8号【发文日期】1999-03-23【实施时间】1999-03-2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系统内部专用管理核算办法)(内国税流
字[1998]525号)以下简称《核算办法》已于 1999年1月1日开始实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反映出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核算办法)规定的三种会计报表,其中《专用配售月报表》及《资产负债表》各盟市国税局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上报区局流转税处。《专用收、发、存情况报表》仍在季度终了后20日内上报区局流转税处。
二、《专用配售月报表》如本月有购进数,合并填写在“期初库存数量”栏中,即:期初库存数量=上期期末库存数量+本月购进数量。
三、为使专用会计核算转换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求各地对本系统分年度、分版本的专用的领购数额、使用数额、结存数额进行认真核实,改版使用的专用仍在原版本统计核算。区局决定在1999年4月中旬与各盟市对帐,各地在对帐之前应将有关凭证、帐表等资料准备齐全。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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