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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积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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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吉林省没有设置省级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只有省直长春市或者吉林市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期满未重新就业等情形的可以申请。

法律客观: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期满未重新就业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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