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不可以没有财务章,没有备案了的财务章,公司就用不了银行的对公业务。章不可以代替财务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应当按照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专用章。 《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法律客观:
《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