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较为概括,除了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外,还包括其他危险方法。这些方法虽未明确规定,但其危险性与前述方法相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该罪行为人明知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却故意放任或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法条中的相关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除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手段或者方法外,采取了概括性的描述“其他危险方法”。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是现行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危险方法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拓展延伸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标准及其适用范围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是否进行立案的依据和要求。一般来说,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为必须具备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征,如对人身、财产、社会秩序等造成严重威胁;其次,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的存在;再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要求;最后,还需考虑公益性、社会影响等因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很多犯罪行为,如恐怖活动、暴力犯罪、危害交通安全等。根据不同情况和具体法律规定,各地的立案标准和适用范围可能会有所差异。
结语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立案标准涵盖了对人身、财产和社会秩序等方面的严重威胁。除了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等明确规定的危险方法外,还包括其他与这些方法具有相当危险性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立案时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要求。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恐怖活动、暴力犯罪和危害交通安全等。各地的立案标准和适用范围可能会有所差异,同时也需要考虑公益性和社会影响等因素。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