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可以通过破产程序来要求清偿债务。但是,在破产程序中,清偿债务的优先顺序将受到,并且不一定能够收回全部债权。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二十六条:债权人对破产财产享有权利,但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顺序分配。
第四十五条:破产清算的费用、债务人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到破产财产分配完结的期间内管理破产财产的费用、优先受偿的债权和普通债权,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破产清算的费用;
(二)担保债权受偿所需的费用;
(三)劳动者的工资、福利费用;
(四)社会保障费用;
(五)税费和其他国家和地方应当优先受偿的款项;
(六)破产宣告前已经按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债权;
(七)破产宣告后形成的、优先受偿的债权;
(八)普通债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综上所述,债务人一旦破产,债权人可以通过参加破产程序来清偿债务。但是,在分配破产财产时,债权人的债权可能会受到,需要按照破产法规定的顺序分配。同时,债权人也需要注意在破产程序中保护自己的利益,争取获得最大限度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