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投诉自来水公司可以直接拨打公司电话说明投诉原因,协商解决。自来水公司处理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可以向住建局等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拨打当地的热线,在领导的信箱和留言板留言。
法律客观:
《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各级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