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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解除23年,养子仍需尽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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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老太提起诉讼,声称她没有儿子,在36年前收养了一个儿子李继业。19年,刘老太与丈夫离婚,并继续抚养李继业至1991年。后由于家庭纠纷,刘老太与养子李继业解除了收养关系。2019年,刘老太要求李继业支付赡养费用,但李继业拒绝。刘老太只能诉诸,要求李继业承担相应赡养义务。认为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判决被告须每月支付原告300元生活费。本案判决较为公正,符合司法实践。

法律分析

刘老太提起诉讼,声称尽管她家里已经有四个女儿,但是由于没有儿子,她在36年前收养了一个儿子,名叫李继业。19年,刘老太与丈夫离婚,并继续抚养未成年的李继业至1991年(李继业当时24岁)。后由于家庭纠纷,刘老太与养子李继业解除了收养关系,从此分开生活。

由于刘老太与丈夫离婚后丧失了生活来源,导致看病的钱已入不敷出,所以她找到了养子李继业要求支付赡养费用,但李继业均屡屡拒绝。无奈,刘老太只能诉诸,要求李继业承担相应赡养义务。

被告李继业在法庭上当庭表示难以接受刘老太的诉求,其认为其已与刘老太签署了《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双方于签约后均应生活,且自此与对方毫无瓜葛。另外,村里及刘老太女儿对刘老太均有一定补贴,刘老太生活并未遭受实质影响。

审理后认为: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原告刘老太虽然与被告李继业签订了《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但是目前看来,刘老太缺乏劳动能力及收入来源,其诉求及理由也比较正当。结合当地收入水平来看,判决被告须每月支付原告300元生活费。

类似于赡养纠纷的案件,目前司法实践中还是比较偏向于保护老年人利益的,即老年人利益优先于子女权益。只要老年人在合理的范围内提出要求,一般均会结合当地人群的收入水平及被告子女的经济能力予以判决。本案被告李继业虽然与刘老太解除了收养关系,但是仅凭一纸解除协议是不能磨灭刘老太抚养李继业的事实。当刘老太步入老年,其有权利向养子讨要其应得的经济生活赡养费用。从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判令被告承担部分生活费用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也是与司法实践相适应的。

拓展延伸

在司法实践中,老年人利益优先于子女权益这一观点是值得探讨的。虽然子女在父母看来往往被视为家庭未来的继承人,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老年人的权益同样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根据我国《老年益保障法》的规定,老年人享有各种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参与政治权等。这些权益应当得到子女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尊重和保障。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如家庭关系、社会压力等,子女可能忽视或侵犯老年人的权益。此时,应当依法维护老年人的权益,让老年人感受到子女的关爱和尊重。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的利益,将其放在子女权益之前。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家庭和谐,社会和谐。

结语

刘老太提起诉讼要求儿子李继业支付赡养费用,但李继业拒绝。刘老太只能诉诸,最终判决被告须每月支付原告300元生活费。类似的赡养纠纷案件,司法实践中偏向于保护老年人利益,只要老年人在合理的范围内提出要求,一般会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生活费用。本案中,刘老太有权利向养子讨要其应得的经济生活赡养费用,判决被告承担部分生活费用符合司法实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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