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社保局提供工伤护理费申请流程和所需资料。参保人员需要携带身份证、工伤保险证明、护理费审批表、护理依赖程度鉴定表、工伤认定决定书、涉及第三方的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证明资料。工伤护理费标准根据生活自理程度不同而有所差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40%为大部分生活自理,30%为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法律分析
一、关于成都工伤护理费申请流程
单位经办人或个人需要携带相关资料,根据自身情况前往成都社保局办理。
二、工伤护理费申请条件
1、参保人员已认定为工伤并鉴定护理依赖程度为A、B、C三级且单位按规定缴工伤保险;
2、原单位享受护理费的老工伤人员,其所在单位按期缴费。
三、工伤护理费所需资料
1、职工身份证;
2、《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护理费审批表》;
3、《成都市企业职工因工(职业病)护理依赖程度鉴定表》;
4、《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
5、涉及第三方的应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出具的判决书、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6、法律规定的证明其他材料。
四、工伤护理费标准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2、大部分生活自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3、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在治疗期间需要护理的,可以申请工伤护理费。具体申请步骤如下:
1. 在治疗期间,工伤职工应由所在单位负责安排护理人员,也可以由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负责安排护理人员。
2. 如果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无法安排护理人员,或者没有条件安排护理人员,应由所在单位负责安排护理人员。
3.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在治疗期间需要护理的,应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护理费申请。
4.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应提供与护理人员工资、绩效、工资等情况相关的证明材料,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有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5.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应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治疗诊断证明,证明其已经认定为工伤且正在接受治疗。
6.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应提供与护理人员工资、绩效、工资等情况相关的证明材料,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有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7.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应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治疗诊断证明,证明其已经认定为工伤且正在接受治疗。
8.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应提供与护理人员工资、绩效、工资等情况相关的证明材料,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有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9.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应提供与护理人员工资、绩效、工资等情况相关的证明材料,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有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10.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应提供与护理人员工资、绩效、工资等情况相关的证明材料,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有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11.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应提供与护理人员工资、绩效、工资等情况相关的证明材料,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有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12.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应提供与护理人员工资、绩效、工资等情况相关的证明材料,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有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13.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应提供与护理人员工资、绩效、工资等情况相关的证明材料,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有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14.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应提供与护理人员工资、绩效、工资等情况相关的证明材料,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有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15.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应提供与护理人员工资、绩效、工资等情况相关的证明材料,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有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