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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的丢失了会罚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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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作废,会罚款,金额处于一万元以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规定,处于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纳税人发生丢失情况的,应立即报告税务机关,登报声明作废,并接受相应的处罚。专用丢失,首先要到办税厅领取并填写挂失或损毁报告表,并且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销售商、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款项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在开具时,要注意内容如下:

1、销货方在整本使用前,要认真检查有无缺页、错号、联无监制章或印制不清楚等现象,如发现问题应报送税务机关处理;

2、整本开始使用后,应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填开的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违反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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