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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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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范围包括:因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对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收回;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可以对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收回;因撤销迁移停止使用土地的,可以对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收回。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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