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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权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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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录像、打印等遗嘱形式被认可

2、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3、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

4、增加继承“宽恕制度

5、为“老有所依”提供更多选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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