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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对非法拘禁罪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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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对非法拘禁罪立案的规定: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持续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拘禁他人3次以上3人以上的;

3、同时实施了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造成他人伤残、死亡或精神失常的;

5、明知是无辜的人而对其非法拘禁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三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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