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是,公共维修基金不是每年都要交,而是一次性收取的。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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