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权利有:
1、指控犯罪行为;
2、依法申请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回避;
3、参加诉讼;
4、委托诉讼代理人;
5、机关不立案侦查的,应当向人民提出请求,请求人民通知机关立案;
6、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机关或者人民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直接向人民起诉;
7、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一审判决、裁定,有权请求人民抗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