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交易对象分,电子商务分为:
1、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即B2C(Business to Consumer);
2、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即B2B(Business to Business);
3、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即C2C(Consumer to Consumer)电子商务;
4、企业与,即B2G(Business to Government)方面的电子商务这种商务活动覆盖企业与组织间的各项事务。
电子商务的基本特点如下:
1、普遍性: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将生产企业、流通企业以及消费者和带入了一个网络经济、数字化生存的新天地;
2、方便性: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人们不再受地域的,客户能以非常简捷的方式完成过去较为繁杂的商业活动;
3、整体性:电子商务能够规范事务处理的工作流程,将人工操作和电子信息处理集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这样不仅能提高人力和物力的利用率,也可以提高系统运行的严密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