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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什么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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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职责

一、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

二、不断提高安全意识,丰富安全生产知识,增加自我防范能力。

三、积极参加安全学习及安全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加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爱护和正确使用机械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

五、主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六、从业人员有权对单位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七、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八、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具体包括:

1.各类生产经营企业

具有的企业法人资格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企业主要有两种,即依照企业法注册登记或者经批准成立的企业和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

(1)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企业。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

2.个体工商户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雇工6人以下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虽然不是企业法人,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安全生产也必须适用《安全生产法》。

3.公民

公民一人或者数人从事小规模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人员,是最小的生产经营单元,也要遵守《安全生产法》。

4.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有两种

(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许多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适用《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也属于该法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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