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案例
示范案例:以约定将来结婚代替损害赔偿合法吗? (一)案情介绍
1985年9岁的男孩熊某与7岁的黄某一起玩自制的小飞镖。熊某失手将飞镖扎进黄某的左眼,第二天黄某的父母才知道并立刻将女儿送到医院救治,由于耽误的时间太久,再加上当时的医疗条件比较差,虽然经过医生的全力救治,黄某的左眼还是完全失明了。由于是熊某失手将飞镖扎进黄某眼中,熊家和黄家两家人坐下来协商赔偿事宜。熊家承担了治疗的所有费用180元以后,再也无力承担其他的赔偿责任。于是双方父母签订一纸协议。协议规定:熊某保证将来娶黄某为妻,如果熊某以后与其他人结婚,则赔偿黄某每月生活费10元,直至黄某死亡。
熊某从18岁开始就一直在广东打工,只有过年才回家。而黄某,虽然一只眼睛失明,但依靠自身努力,考上一家财会中专学校。毕业后,在当地一家乡镇企业工作。 1999年的春节前夕,黄某的外婆发现熊某家正在准备办喜事,一打听才知道,熊某从广东带回来一位跟他一起打工的姑娘,准备农历腊月28日结婚。黄某接到外婆的电话后,立即与父母一起找到熊某,要求履行十几年前婚约。
熊某则表示,婚姻自由,自己选择了所爱的姑娘结婚,任何人不能强行干涉。虽然与黄某之间有婚约,但订立婚约时自己未成年,“娃娃亲”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并且表示愿意承担违反协议的责任,每月补偿黄某生活费10元。黄某表示不能接受,并向当地人民提起诉讼,要求熊某赔偿因侵权对自己造成的损失6万余元。 请问: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二)分析意见
首先,婚约是男女双方将来缔结婚姻的事先约定,依据现行法的相关规定,婚约不受法律保护
其次,根据民法理论,这一纸协议是附延缓条件的赔偿协议。双方商定的赔偿是每月支付黄某10元生活费,延缓条件是熊某与其他人结婚。当熊某与除黄某以外的其他人结婚时,延缓条件成就,赔偿协议生效,应当履行。熊某如果不履行或者黄某不同意按照此种方式赔偿,黄某可以向提起诉讼,根据本案情况,诉讼时效从熊某与他人结婚时起算。 讨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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