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澜江花园”一期项目房产
整体销售包销协议
甲方:海南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世忠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鉴于乙方参与甲方就临高“澜江花园”一期项目房产包销公开挂牌招商活动,被确定为包销合作方。根据《招商公告》、《招商指引》相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资双方遵守执行。
第一条 包销项目名称、位置
项目名称:临高“澜江花园”一期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最终使用名称以海南省临高县地名办公室的批复为准。
项目位置:临高县澜江新城武澜路与临富大道交汇处。
项目现状:本协议项下包销范围内的房产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物业公司已经进场。
第二条 包销范围及价格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按现状对“澜江花园”一期项目92套联排别墅商品房共计建筑面积17275.92平方米,以中标总价人民币 元,均价 元/平方米)为底价整体打包给乙方包销(具体户型、房号、分户面积、分户平面图详见本合同附件)。
本协议中包销是指:甲乙双方签订本包销协议,乙方以均价人民币 元/㎡,总价人民币 元在约定期限内承担销售甲方的商品房,乙方按约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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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服务费(超出中标总价部分的销售收益),包销期限届满,由乙方承购未售完商品房,支付中标总价差额房款的行为。
乙方已充分考虑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房价下降的市场风险,乙方同意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除非经甲方书面同意外,上述中标总价不因任何原因而予降低。
第三条 包销期限
包销期限为: 2016年 月 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再行指定其他代理销售商进行销售,甲方亦不得自行销售上述房屋。双方另行协商一致的除外。
第四条 销售指标
(一)乙方须在约定的包销期限内完成包销房源销售任务,分以下五期完成设定的销售定额指标: 2016年12月底前,完成销售定额指标人民币2000万
元;2017年第一季度完成销售指标 万元;第二季度完成销售指标 万元(根据《招商公告》:“2017年上半年完成不低于剩余销售任务指标40%”的规定分解),第三季度完成销售指标 万元;第四季度完成销售指标 万元(根据《招商公告》:“2017年下半年完成不低于剩余销售任务指标的60%”的规定分解)。乙方如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当期设定的销售指标,须向甲方支付实际完成的销售额与设定销售指标的差额款。乙方当期实际完成的销售额超过约定的销售定额指标的,超出部分计入下期销售业绩。
(二)实际完成的销售额以乙方在销售合同中的约定总价为计算依据。 第五条 未完成销售指标的处理
(一)乙方如未能在包销期限内完成上述各期销售指标的,则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0日内,以现金的方式一次性向甲方补足差额款(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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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补足的差额款总金额=(当期销售指标-实际完成的销售额)。乙方未能在前述期限内补足的,甲方有权自前述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二日从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划,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差额款的,乙方应在甲方扣划之日起 日内补足,未按期补足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承担3‰的违约金,逾期达到7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包销协议,乙方应按照应补足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履约保证金出现缺口后,乙方应自履约保证金出现缺口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足500万元履约保证金,否则将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按照未补足部分金额的20%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三)包销期限届满后如乙方未能完成全部销售指标(中标总价款)的,应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甲方补足未售房屋差额款(计算方式:中标总价-实际已实现的销售额)。乙方付清差额款后,剩余房源由乙方继续销售或处置,甲方予以配合。
第六条 乙方完成销售指标的评定标准
乙方完成销售指标的评定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购房者已与甲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购房者已经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缴纳首付款。
(三)申请按揭贷款的,按揭贷款申请资料已递交相关银行并通过审核。 第七条 收益分配及结算
(一)乙方销售房源回款在中标总价以内的部分归甲方所有。超出中标总价以外的部分归乙方享有。
(二)乙方收益结算以实际实现的销售回款为计算依据。
(三)乙方须优先确保甲方资金按期回笼,方可享有溢价部分收益。 乙方完成当期销售指标回款且销售平均单价不低于经双方确认的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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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底价的,可结算乙方首期收益款。首期收益款为当期溢价销售收益的70%。计算方法:乙方首期收益款=[当期实际销售回款-(销售底价均价×实际销售面积)] ×70%。该部分收益由甲方在实际收到每期购房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未能实现当期销售指标回款或当期销售平均单价低于经双方确认的销售价格方案底价的,暂不结算乙方本期收益款。
(四)乙方剩余的收益款在乙方完成中标总价款回款后予以结算。 (五)乙方应在甲方支付相关收益时须向甲方提供与甲方应支付收益金额等额合法可供进账之专用,相关税金成本由乙方承担。
第 关于退房的处理
乙方包销的房屋如非因甲方的原因退房的,对于依约合法扣除客户的违约金及定金,在扣除成本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后由甲乙双方平均分配。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应按本合同有关条款约定向乙方支付溢价收益款。
(二)根据乙方销售工作需要,及时向乙方提供该项目之有关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区内及周边规划、建筑工程、配套建设等问题,并保证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
(三)甲方保证客户购买的房屋实际情况与其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相吻合。若客户购买的房屋产权不清,以及延期交工、房屋质量、典当抵押等问题所发生的任何纠纷与不利后果均由甲方负责。
(四)甲方负责审核确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审核、签章,以及网签备案。
(五)甲方应派出专人负责客户购房定金、房款等所有与房屋销售有关款项的收取及结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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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证售楼处水、电、网络的正常使用条件。
(七)甲方指定专人即: ,作为甲方代表,代表甲方与乙方进行该项目营销对接工作。乙方应当与甲方以及该代表进行密切的联系,加强沟通,甲方以及甲方代表应当为乙方开展本合同约定的工作提供方便。
(八)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包销范围内的每套房产的销售价格方案底价进行审核确认,经甲方确认后方可作为每套房产的销售底价。
(九)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须缴纳保证金人民币500万元作为本协议项下之履约保证金。 (二)承担本项目房源产品包装、宣传广告、市场推广、营销中心及样板房装修等全部营销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制定销售及底价价格方案(销售底价方案应报甲方审核,前提应确保销售回款总额不低于中标总价款),及时组织销售团队开展该项目销售,按时完成销售定额指标。
(三)乙方须为该项目成立专属营销团队,以确保销售工作的正常开展。乙方指定 为本项目销售经理,负责项目销售及与甲方工作沟通协调。
(四)乙方负责该项目售楼处接待客户、推销介绍、洽谈,引导客户办理签订购房合同手续、向甲方指定账户或地点交款等手续,负责后期房款催收、协调交收楼手续等事宜。
(五)乙方制定的促销宣传广告或开展促销活动必须根据甲方提供的项目资料如实进行宣传和销售,要符合项目房源和项目配套设施的实际情况。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单方面对客户做出超越或背离项目实际情况、甲方真实意思的承诺,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包销过程中如有因乙方言行不当或对客户的误导、欺骗等引起法律诉讼或索赔时,乙方须负责由此产生的后果,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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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并有权根据该等诉讼或索赔等对甲方造成的影响大小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如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甲方不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乙方不得私自向购房人收取包括购房诚意金、定金、购房款在内的任何款项,所有款项应由乙方引导购房人向甲方缴纳。因乙方私自收取款项所导致的一切不理后果,均有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负责建立客户档案并备份其资料定期移交甲方。 (七)协助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办理交房验收、入住工作。
(八)乙方自行负责与营销团队所有成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承担该等人员的工资、佣金及各项保险、福利等全部费用和责任。该等人员在履行本合同义务中所发生的劳动争议、工伤、工亡事件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九)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中标总价及均价的基础上,对包销范围内的每套房产制定销售价格方案底价,并报甲方审核确认,经甲方确认后,方可作为每套房产的销售底价。
(十)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文件的传递
本协议中要求或允许做出的所有通知或其他通讯应以中文书就。如通过专人、快递服务或其他专人递送方式送至以下地址,应在送至当日视为送达(如送至被拒绝,应在交付后视为送达);如通过传真传输至以下地址,应在获得传真当日视为送达(前提是在传真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或快递服务将传真的确认函送至传真收件人);如通过预付邮资(并要求回执)的挂号或经证明的信函寄送至以下地址,应在送至当日视为送达:
至甲方: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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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收件人: 传真: 至乙方: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传真:
或者发送到被送达人通过上述所列方式事先以书面通知给送达人的其他人或其他地址(但上述任何地址变化均应在收到通知后生效)。
第十二条 保密条款
(一)乙方因进行包销合作所知悉、持有或获得的甲方任何信息、资料、文件及其他商业秘密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引用、发表、提供或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二)乙方不得擅自将包销合作成果的内容提供给他人;
(三)乙方承诺所提供与完成本合同项下工作之资料、图片、图样及其他文件之所有权和涉及之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之所有权属于甲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进行任何方面的使用;
乙方并应保证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交资料时不会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任何第三人追索;若此等情形发生,乙方负责处理相关追索或诉讼并承担全部费用及责任,且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四)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所有资料、图片、文件、软件、成果等提供给同行业的公司或个人。
第十三条 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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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在本协议履行完毕,并扣除乙方违约产生的违约金(如有)后仍有余额的,由甲方无息返还。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一)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因不履行本协议中所规定的任何责任或义务,而使对方造成损失的,须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相应损失。
(二)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规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如前述违约金不足于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另行追偿。
(三)本协议签署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任何一方无故终止或解除本协议的,应向守约方赔偿实际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守约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
(一)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系指自然灾害及战争等人力无法抗拒、不能预料又不可避免的事件;但无支付能力、破产等不视为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在取得有关部门的不可抗力的认定后不视为违约,但是应当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立即通知对方,并于7日内向对方出具合法、有效的证明。
(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任何因不可抗力所致合同终止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其他
(一)若双方在履行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如有)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二)本合同一式肆份,正式签订后甲方持叁份,乙方持壹份。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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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其效力等同于本合同。
(此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签署日期:201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201 年 月 日 电 话:传 真: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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