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 四川科技报 2010-03-10 调查与思考
□ 吴拥军 李德希 刘长江 许启国 李有均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是由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按照同行业“征收方式统一、税负公平、易于征管”的原则,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各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的一种方式,确保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当前,在一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里,财务制度不健全、成本核算不规范等弊病依然存在,因此,如何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仍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重要途径。
实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的原因
财务制度不健全。我国《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形式,从两者关系来看,查账征收是企业所得税征收本源方式,而核定征收是针对我国目前部分纳税人的财务制度不健全而采取的权宜之举。但在企业不能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规定合理设置会计科目,不能按照会计处理程序正确核算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的情况下,难以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成本核算不规范。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而企业依法建账、依法核算、依法申报则是准确、真实、完整计缴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前提,是分别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主要依
据。但在企业财务管理混乱、收入成本费用不能正确核算的情况下,如果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将会导致国家税收流失。
纳税意识不够强。从目前现行征管现状来看,目前大多数中小企业的纳税意识还不强,财务人员的素质不够高,一部分纳税人受利益的驱使隐瞒收入、虚列成本,用编制两套账的方式,掩藏收入、隐瞒利润,达到少缴税款目的。
实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的目的和意义
加强税源监控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限公司日益增多。但在这些企业中,一般经营规模小且不规范,没有专业的财务人员,财务管理人员缺乏财务核算知识,财务核算不规范,成本费用核算、申报应纳所得税额不准确。特别是部分私营企业依法纳税意识淡薄,财务人员完全按照业主的指示做账,现金交易、收入不入账、费用乱列支或以白条入账等现象严重,造成大量申报不实,导致税款流失严重,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因此,只有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实行核定征收办法,才能杜绝税款流失。
执行所得税的需要。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工作,《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都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适用范围,核定征收的办法,征收方式的程序、方法和鉴定都作了详细规定。因此,只有落实好、贯彻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才能规范执法行为,降低执法风险。
实施精细化管理的需要。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既是全面贯彻实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手段,逐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和税法遵从度,又是实现企业所得税精细化、科学化管理目标的需
要。但在企业常年经营、常年亏损,不建账、不计账、记假账,纳税进行低零申报,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情况下,只有通过征收方式鉴定,实行核定征收办法,才能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实现公平税负、应收尽收的目的。
现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存在的问题
核定对象掌握难。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3月6日印发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及应税所得率的几种情形,具体操作有困难。一是财务核算规范难。部分企业从财务核算形式看,虽然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的要求,设置了账簿、凭证和编制财务报表,反映生产经营情况,从形式看应当鉴定为查账征收方式。而税务机关则按照《办法》规定,对其核算的真实性、全面性和规范性进行了否定,鉴定为核定征收对象,而纳税人则以账务健全为由,不愿接受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方式。如广安区今年在对102户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中,只对40户企业鉴定为查账征收对象,仅占企业总数的39.22%,而对“不合格”的62户确定为定额或定率征收对象,为企业总数的60.78%。二是鉴定标准统一难。由于国、地税在进行所得征收方式鉴定过程中,往往是按照各自制定标准、尺度确定其征收方式,在鉴定标准未统一的情况下,造成在同地区,同规模、同行业、同一会计做账的两个企业却征收方式不同,使纳税人对税法的严肃性产生质疑。
核定方式选用难。一是所得税额核定难。在目前查账征收、定率征收和定额征收并存的所得税管理方式下,由于每一种征收方式鉴定,都是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前期进行,但企业随着市场经济不可预测性的变化,也会使企业在年度经营过程中发生不可预见性的情况,导致经营收入的不稳定性,使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与企业后期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存在差距,如果选用定额征收方式,不仅会导致盈利水平低于核定定额的企业不接受,而且还会有失税负公平原则。如某某水泥公司和某某玻璃公司,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
得率提出了异议,要求税务机关重新鉴定。二是应税所得率选用难。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下,虽然在应税所得率的设置上,体现出税负从高的原则。但是,由于核定的项目过多,纳税人资料又不齐全,很难给纳税人核定出一个合适的应税所得率。比如在我区的8个乡镇供水站中,虽然他们都使用了税务机关监制的、向国税部门缴纳了消费税,但是在企业所得税鉴定中,对7个供水站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对1个供水站实行定率征收方式。
鉴定依据收集难。一是稽查资料收集难。《征管法》明确规定,稽查只限定在偷税、抗税等行为的查处,强调稽查必须收集全部涉税资料,查实、查足经营收入。但在个别企业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财务人员完全按照企业法人的指示做账,隐瞒经营收入,不提供完整资料,稽查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通常也只就查获的数据查补税款和处罚,致使个别企业宁愿接受稽查补缴税款和罚款,也不愿接受征收机关的核定征收管理,提供有关资料。二是认定资料不全面。征收方式鉴定需要通过典型调查,收集企业相关资料,采集相关信息,掌握纳税人收入总额、费用成本及利润水平等情况后,才能给企业确定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但在实际操作中,个别税务所在没有派出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填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调查底稿,反映该企业的账簿设置,收入总额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账簿、凭证保存及履行纳税义务,缺乏其他佐证材料的情况下,就向县级税务机关报送了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造成认定资料不全面,核定依据不充分,影响鉴定工作质量。三是信息资源未共享。从税务部门运行情况看,目前税务机关内部的征收、管理、稽查各部门之间的纵向协调不够。如稽查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中,稽查人员虽然按照规定和程序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进行了多层次、全方位的检查,出具了检查报告,提出了处理意见,但在检查工作结束后,稽查部门只将税务处理决定书传递给该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所,没有将检查报告复印件传递给税务所,使税务所只知道违法事实和处理意见,不能全面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及财务核算情况,导致征收、稽查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不能共享,影响了税务所对企业所得税核定证据收集。
执法风险规避难。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纳税人未能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税,由税务机关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或财务核算情况,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权限和方法,核定纯益率或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确定每个企业的应税所得率或应税所得额。但从税收执法公正角度讲,核定征收方式也会出现风险。一是征纳矛盾处理难。《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要先由企业申请,这样就带来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是纳税人的申请意见能否作为确定征收的依据,另一方面是如果税务机关核定意见和纳税人的申请不一致,纳税人提出异议时,税务机关如何应对。对企业来说,申请何种征收方式是从少缴税款或推延纳税的角度考虑的,而税务机关则以《办法》规定的条件为依据进行鉴定的,二者出发点不同,容易造成征纳双方矛盾,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复议或诉讼中不能沉着应付。二是企业间的税收负担不平衡。核定征收往往是对某个行业核定一个平均利润率,但在同一行业中的不同企业,由于各自的地理位置、人员组成、资金结构、管理水平等方面出现的差异,也会使企业间盈利水平出现差距,如按统一比例核定征收,有失税负的公平性。
核定征收执行难。一是认定资料不全面。个别税务所在鉴定过程中,在没有进行实调查,收集企业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掌握上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的情况下,仅凭企业填写的申请表而进行征收方式鉴定,造成鉴定依据不充分,纳税人有争议。比如某某加油站,在向当地税务所申请征收方式鉴定时,只申报了在当地的一个加油站的收入总额,漏报了在其他税务所的两个加油站的营业收入,但在收到税务机关审批的应纳所得税额后,向税务机关提出异意要求复核。二是企业变更注册类型。按照现行所税规定,对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为国有、集体、事业及股份等经济性质的应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独资、合伙等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由国税或地税双重管辖,企业所得税征收标准高于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同一区域内同行业的不同注册类型税负不均的情况下,导致企业由于税负问题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征收方式,变更经济注册类型,由集体、股份制等企业变更为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
完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的对策及建议
健全管理机制。一是成立组织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的正确与否,关系着税收法律法规能否正确落实到位,关系着税收执法是否合法、公允、规范,更关系着税务行风建设的成败和构建纳税人服务体系的顺利实施。因此,各级税务机关都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县级税务机关应成立以“一把手”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税政、法制、征管、稽查等业务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征收方式鉴定审批、后续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二是落实考核办法。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既是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基础工作,又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紧、原则性强的工作。因此,县、所两级税务机关都应将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对按时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申请、征收方式鉴定表、征收方式调查工作底稿,且征收方式鉴定表内容完整的税务所及税收管理员应进行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负责任,缺乏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佐证材料,影响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质量的税务所及其税收管理员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完成,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三是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是一项性较强的工作,需要责任心、原则性较强的税收管理员去正确执行,为提高征收方式鉴定工作质量,税务所要落实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负责对所管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主要经济指标、申报纳税等有关进行调查分析,填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底稿,填发鉴定通知书等具体工作,为征收方式鉴定提供可靠依据。
规范操作程序。一是规范认定手续。在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期间,无论是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企业除了填写征收方式鉴定表外,还应报送征收方式鉴定申请书,叙述上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总额及征收方式,说明账簿设置,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核算,账簿、凭证保存及纳税义务履行等方面的情况,提出征收方式的理由。二是搞
好实地调查。税收管理员在收到企业报送的征收方式鉴定申请后,要集中精力和时间,到所管企业进行实地调查,采取“问、看、查”的方式,即“问”就是与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座谈,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看”就是到企业生产车间查看实际生产情况、库存情况等,以便与财务账簿进行核对;“查”就是对企业账簿、凭证和报表进行检查,看是否按《会计法》和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及时、真实入账,对存在入账不实、不及时的企业以及账簿不健全、财务核算不规范的企业采取不同方法,找出核定依据,查实其销售额。通过实地调查,全面掌握该企业的相关情况后,应制作《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底稿》,为征收方式鉴定提供可靠依据。三是做好复核认定。县局征收方式鉴定小组在收到税务所报送的征收方式鉴定资料后,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定管分离、互相监督、集体评审”的方法,根据税收管理员的认定意见,结合各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实际,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确保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具体操作办法是:即对财务管理比较规范,能够建账建,建准确及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且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的企业,实行企业依法自行申报,查账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对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企业,或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企业,应实行核定其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对符合《办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六种”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比如以电控税、以产量控税等多种方式。
注重后续跟踪管理。一是加强后续跟踪管理。税务所在要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所得税鉴定工作的后续跟踪管理,经实地审核鉴定征收方式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合的,或发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督促纳税人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二是加大稽查力度。稽查局对纳税人进行例行或专项检查时,发现在财务核算过
程中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总额,或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企业,已经不符合查帐征收规定的,应在按原征收方式进行稽查结案时,应填制《涉税联系单》说明情况,附送检查资料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按核定其应税所得率进行稽查结案。对发现在财务核算过程中财务制度健全,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完全符合实行查帐征收规定的企业,稽查机关应填制《涉税联系单》说明情况,提出建议,附检查资料报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按查帐征收方式进行稽查结案。三是加强与国税的信息沟通,由于国税负责的征管的收入在地税征管信息中难以反映,因此,为避免纳税人只申报收入而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基进行申报的情况发生,需要加强信息沟通,通过互相传递信息资料,掌握经营收入,使之达到应税收入额的统一性,确保税基不受影响。
强化干伍建设。一是强化业务培训。由于企业的经济类型形式多样,财政部门修订的行业会计细则也较多,而且日新月异,相对应的税收分类则更多。因此,各级税务机要按照“内外并举,重在训内”的原则,大力开展干部业务培训,加强对所得税涉及的税收业务、财务管理、计算机相关知识内容进行系统培训,使之尽快适应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二是充实管理人员。为进一步强化企业所得税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把精通所得税和财务知识人员,充实到企业所得税管理队伍中来,以此解决制约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瓶颈问题。
优化纳税服务质量。一是抓好集中培训。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服务纳税人的原则,将服务融合于执法之中,在征收方式鉴定工作开展前,应组织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学习企业所得税的法律、法规,通过实例分析不同征收方式对企业税负的影响,积极引导企业正确申报征收方式。二是搞好纳税辅导。税收管理员要强化服务功能,经常深入企业中去,帮助企业完善管理,督促企业进行税收筹划,辅导企业财务人员建立建全账簿,规范会计核算,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税法遵从意识,使之准确地进
行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向查账征收方式转变,实现依法纳税和依法征税的有机结合,共同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