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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收付管理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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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分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行人民币流通业务行为、加强对营业机构现金收付管理,切实从日常操作、管理流程和运作机制上落实营业机构现金收付管理内控制度,提高、督促各机构支付、上缴现金钱捆质量,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现金收付管理考核制度,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核目的:为了进一步提高我行现金收付业务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以及窗口支付和上缴人行的钱捆质量的全面提高,旨在确保柜面现钞的收付、兑换、整点、上缴、结账的规范操作和主要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保障现金安全,切实履行货币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条:考核范围:本文件适用于哈尔滨银行牡丹江地区所有分、支行现金服务窗口机构,包括本外币现钞的柜面收付、兑换、整

点、上缴、结账等业务活动及其管理。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考核内容:

1、办理现金业务机构临柜人员对外支付现金是否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流通标准;

2、临柜人员是否掌握《残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和《不宜 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

3、是否按照残币兑换办法为客户无偿兑换残损人民币, 兑换程序是否合规;

4、临柜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持反假币资格证书上岗证进行假币收缴;

5、营业机构柜员是否对外支付不宜流通人民币、只收不付人民币、停止流通人民币;

7、办理收付业务时,发现可疑类交易和反洗钱交易特征的业务是否及时上报。

第五条:考核人及考核对象:各营业机构会计主管和柜员主管为本机构考核主要负责人,考核对象为本机构所有对外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的柜员。 第三章 考评办法 第六条:考评办法及标准

季度考评采取柜员自查和按日监督抽查按月统计按季度考评结果的形式,并将每个柜员考评结果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1、机构柜台人员一日内多次违反“考核内容(第一条)相应条款;

2、主管负责人定期对柜员掌握《残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情况进行检查,一个月内发生多次对办法和标准不熟悉掌握的。

3、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

4、未按《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办法》规定收缴残币的;

5,、应向人民银行和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 6、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假币的,或使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我行员工有以上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 四章 附则

第七条:本细则由牡丹江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各机构在与本制度相关条款不抵触情况下进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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