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处罚文书送达方式的适用
根据上述规定,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环保部门送达的行政处罚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现场见证,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把行政处罚文书留置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直接送达行政处罚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环保部门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环境行政处罚文书的送达是指环保部门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环境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当事人的行为。
送达是环保部门单方实施的行为,对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有重大意义。环境行政处罚文书一经送达,就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某种权利或者履行某种义务。例如,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如果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当在告知后3日内提出,否则会丧失听证权利。
因此,规范送达行为和送达方式是环境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原则的具体要求,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行政处罚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而各种送达方式有其不同的适用条件。
直接送达,是环保部门派专人将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法律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直接送达当事人,只有当事人不在场的条件下,才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相关规定。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并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最高人民《关于行政诉讼证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在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情形下,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不能简单写“被调查人拒签”。如果不注明原因,则现场笔录是不合法的。]
委托送达,主要适用于不同地域之间的文书送达,在民事诉讼中,委托送达是指受诉人民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人民代为送达的方式。由于环境行政处罚主要是以地域管辖为主,受送达人不可能超出管辖范围,在实践中可能会发生上级环保部门委托下级环保部门送达的情况。
邮寄送达,是指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局将文书用挂号方式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首先,邮寄送达在直接送达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实施;其次,邮寄送达要附送达回证。邮政部门在完成送达后要将送达回证寄回环保部门,在实践中,环保部门往往忽略了送达回证这个环节。
转交送达,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将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特定情况是指受送达人身份特殊,即受送达人分别是军人、被监禁的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这3类人只有以公民为主体时违反环境法律法规才会出现这种现象,在环境行政处罚中,此种情况很少发生。
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将文书公诸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这种送达方式在环境行政处罚文书的送达中也很少见。
公证送达,《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规定文书可以采取公证的方式进行送达。关于公证送达,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从字面理解,公证送达,即当事人拒收文书时,现场由公证机
构的公证人员记录有关情况,证明行政执法机关送达文书时行政相对人拒收的事实,从而最终达到文书送达的效果。
检验环保部门送达时程序是否合法的关键证据是送达回证。它既是检查环保部门是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送达文书的标志,是送达人完成送达任务的标志,也是受送达人接收或者拒绝接收所送达文书的证明,同时还是认定行政处罚行为是否有效的依据。
因此,在环境行政处罚文书送达过程中,必须注明送达回证签收时间,这是计算时间的根据。不能直接送达的必须搜集无法直接送达的关键证据,留置送达要有证人在场,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日期并签字盖章;邮寄送达必须附送达回证。
此外,因环境行政处罚文书的送达是调查取证的内容之一,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送达。
环境行政处罚文书的送达是行政执法的一个细节,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我们应当按照合法行政、程序正当的要求,既要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要提高行政效率,使环境法律法规得以顺利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