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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的路径法治的框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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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管理观察》2015年第06期
早在1999年,依法行政被写入,2004年3月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10年又发布《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意见》,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建设目标,并用“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24个字对法治进行定位,不仅明确了法治的内涵,也揭示了法治的内在品质。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环节。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就此推出30多项制度措施,这是依法行政的路径、法治的框范。就在全会闭幕的第二天,党组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工作,这是对全会精神做出的快速回应和落实。 权力法定化 加强推行权力清单制度
转变职能是深化行政改革的核心,也是建设法治的必要条件。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职能已有了重大转变,但目前还存在着不少问题,诸如不作为、乱作为现象较为突出,造成行政权力无边际,“管天管地管空气”,不仅制约了市场、企业和社会的作用发挥,也不利于更好发挥的作用,还容易导致权力寻租。为此,四中全会决定提出8个字的要求,那就是“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推出6项措施强调要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提出“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5个法定化,指出职能转变的总路径。
加快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推进依法行政,就是要对行政权力进行全方位的规范,包括在事前的权力授予上,做到授予有据;在事中的权力行使上,做到行使有规;在事后的权力监督上,做到监督有效。因此,四中全会决定首次在党的纲领性文件中提出,加快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权力清单制度,是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热词,就是运用法治方式厘清与市场、与社会的边界,依法界定职能和权限,将行使权力的依据、内容、方式和流程向社会公布,不得法外设定权力,使“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使市场和企业“法无禁止即可为”,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把职能切实转变到宏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治理和环境保护上来,建立有限有为的法治。
就在四中全会闭幕的第二天,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党组会议强调,继续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让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在地方上,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也有了配套措施。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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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探路先锋和重要窗口,浙江在责权清单与法治构建探索方面也走在全国前列:今年7月,浙江在全国率先部署 “责任清单”工作,并形成“四张清单一张网”的总抓手:权力清单、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责任清单,浙江政务服务网。其目的是通过权责清单的制度杠杆,撬动自身改革。 行政决策科学化 给“三拍”干部套上紧箍咒
依法决策是实现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的重要保障,是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前提。但从实践看,一些行政机构和领导干部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随意决策的问题依然存在,决策“拍脑袋”、实施“拍胸脯”、出问题“拍屁股”走人的现象十分突出,由此产生的决策失误、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给经济社会建设带来巨大损失和浪费,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甚至酿成重大的公共件。为了给“三拍”干部套上紧箍咒,四中全会决定确定了重大行政决策五个法定程序,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法定程序,划出了行政决策的“硬杠杠”。
严格执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有决策必有责任是依法行政的最基本要求。四中全会决定首次明确提出,严格执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将决策权利和决策责任直接挂钩、终身挂钩,是四中全会决定的一大亮点。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加大了决策责任追究的力度,对不依法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再以“交学费”简单了事,而是要“倒查算1日账”。这表明,只有真正对逾越法律的干部“算老账”,才能形成威慑力。
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这是党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践经验的总结,也为中国法律顾问制度的全面建立和推行提供广阔空间。目前,法律顾问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已全面铺开,现在法制办牵头,中组部、司法部等其他部门参加,正在研究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明后年将陆续制定一些制度,把这项制度真正尽快建立起来。 行政执法综合化 大力提高公信力
改革行政执法,提高执法能力,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所面临的迫切任务,也是公正文明规范执法的重要保障。但长期以来一些领导干部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问题被老百姓深恶痛绝,选择性执法、执法不公、以罚代管等现象仍然存在,严重损害了公信力:为此,四中全会决定对执法的问题着墨较多,提出推进制度建设的要求,包括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政执法责任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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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行综合执法。深化行政执法改革的重点是推行综合执法,目前各地开展试点已有十余年时间,取得了很大成绩,也积累了经验,同时也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诸如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七八个管不住一顶破草帽”的现象依然存在。有鉴于此,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根据不同层级的事权划分,整合行政执法资源,优化执法力量配置,大幅减少市县层级执法队伍种类,推进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城乡建设等领域的综合执法改革,提升行政执法的能力。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目前,滥用自由裁量权,同事不同罚,处罚畸重畸轻,显失公平公正,是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一个突出执法问题。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今后,各地应从制度机制上防止出现“选择性执法”、“倾向性执法”问题。科学合理制定裁量标准,在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内,根据过罚相当原则,结合经济发展、行政案件发案等情况,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为公正执法提供制度依据。 权力监督公开化 创新权力约束机制
任何不受监督的权力都容易滋生:加快建设法治,必须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法律制度的笼子。多年来的实践表明,一些行政权力之所以被滥用,与权力封闭运行,暗箱操作,缺乏制约监督,责任追究不够,行政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和惩处,有着直接的关系。四中全会决定对此十分重视,提出多达11条制度措施,强调要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除了通常的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外,还提出加强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监督,形成8个维度的全方位监督,旨在建立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不断加强内部监督。以往对权力监督更多的是外部监督,而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通过对权力的适当分离,形成相互制约的内部监督机制。这是一个非常响亮的提法,就是对内部机构权力分工,通过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实现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形成一种外部、内部协同监督机制,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
促进政务公开常态化。“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提高治理能力的必要保障。将“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中”与将“权力放在阳光下运行”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的权力运行必须依法规范,同时“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和免疫药。2008年我国就出台了信息公开条例,其中有一些问题仍没有明确。不过,这次在四中全会决定中有了明确表述,即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特别强调要实现“五个公开”,包括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可以期待,政务公开将形成一种常态,越来越成为各级依法行政的“必答题”而非“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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