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远洋地产安全奖励基金管理作业指引
1.1.1总则
2.17.1.1目的:
增强和鼓励全体员工对安全工作的参与意识,奖励在推动远洋地产(以下简称“集团”)安全管理水平提高的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集体,充分调动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提升集团安全管理的专业保障能力。
2.17.1.2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总部、各事业部。 2.17.1.3工作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面向基层、综合评定的原则,合理、高效的使用安全奖励基金。
1.1.2奖励具体管理准则
2.17.2.1奖励对象
安全奖励基金的奖励对象可以为单位、集体或个人。单位指各事业部;集体指集团系统内的3人以上(含3人)的部门、模块;个人指和集团或各事业部签定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员工。
2.17.2.2奖励要求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集体、个人,可使用安全奖励基金给予奖励: 2.17.2.2.1在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与抢险救援过程中,表现突出,有效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经集团安委会审批同意;
2.17.2.2.2全面完成集团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管理控制指标,经集团安委会综合评定安全工作成绩显著,被评为年度“安全管理先进单位”;
2.17.2.2.3当年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10个月且认真履职,经集团安委会综合评定安全工作成绩显著,被评为年度“安全管理先进个人”;
2.17.2.2.4及时查处重大违法违章行为,排除重大事故隐患,预防或避免重大事故或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事件发生,使集团、员工生命财产免受损失的,经
集团安委会审批同意;
2.17.2.3奖励额度
2.17.2.3.1安全奖励基金的年设置额度为20万元,在集团管理经费中列支。一般不能超额度使用,当年的结余部分滚存入下一年度。
2.17.2.3.2安全奖励标准:个人在3000元至10000元之间。 2.17.2.4奖励发放
2.17.2.4.1每年组织一次安全奖励活动,安全奖励单位、集体及个人由各单位推荐、安委办审核、安委会审批。
2.17.2.4.2安全奖励以实物形式为主。
2.17.2.4.3个人因获得实物奖励所发生的个人所得税由受奖人本人承担。 2.16.2.5其它要求
2.16.2.5.1未能完成集团下达的年度“安全管理控制指标”的单位,取消当年“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及“安全管理先进个人”推荐资格;
2.17.2.5.2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未达到集团《安全宣传教育管理作业指引》要求的单位,取消当年“安全管理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2.17.2.5.3被或集团内部事故调查组认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或未有效履职,并被处罚的单位、集体或个人,不得参评当年“安全管理先进单位”或“安全管理先进个人”。
1.1.3附则
本指引由集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