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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股权后怎么认定出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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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认定,分为两种,具体为以下:1、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则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2、出资期限已届满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需要承担连带责任。风险提示:出现下列情况的股权受让人有权撤销股权转让合同:1、转让方以欺诈手段,使受让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受让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3、转让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受让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4、转让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5、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股东虚假出资后转让股权承担责任吗

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不予支持。

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如何认定

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认定,分为两种,具体为以下:1、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则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2、出资期限已届满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需要承担连带责任。风险提示:出现下列情况的股权受让人有权撤销股权转让合同:1、转让方以欺诈手段,使受让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受让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3、转让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受让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4、转让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5、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股东未尽出资义务转让股权后,受让人要承担责任吗?

受让人是否承担责任分以下两种情况:1、受让人不知情出资届满而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主观上必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股东未尽出资义务,而仍然接受股权受让的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受让人确实不知道的,根据当时的情况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则受人构成善意受让,并不需要与转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2、股权受让人明知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受让股权后应当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向股权受让人明示其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受让人仍受让该股权的,由于股东已经告知股权受让人,且股权受让人受让之之股东资格当然包含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而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出资是每个股东最主要的义务,故股权受让人应当承担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义务。风险提示:股权转让注意事项: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股东未出资能否转让股权

公司股东未出资是可以转让股权的,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实缴出资到位期限届满前,股东未实缴出资的,亦有权转让其股权。至于是股权出让方还是受让方履行该义务,则取决于双方的约定。若双方皆未履行该出资义务,公司有权请求出让股权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请求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没有实际出资能否转让股权

1、如果不是转让给实际出资人,当然要取得实际出资人的同意,股权如何转让以及转让后的回报,也当然要得到公司的同意和认可。2、股东没有实际出资的能否转让股权需要看实际情况,在公司成立时就因创办公司或认购公司首次发行的出资或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的,属于股东资格的原始取得,这些股东属于公司的原始股东。合伙企业分配利润需要集体决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风险提示:若显名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则需要在保护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权益和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之间做出选择。此处重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只要第三人没有恶意而受让股权,实际出资人的损失应当由显名股东承担。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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