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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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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又被称为“法的适用”或“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主要特点是:

1、司法的被动性。行政权在运行时具有主动性,而司法权则具有被动性。行政权的运行总是积极主动地干预人们的社会活动和个人生活。而司法权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因诉方、控方请求不作主动干预;

2、司法的中立性。行政权在它面临各种社会矛盾时,其态度具有鲜明的倾向性,而司法权则具有中立性。司法中立是指以及法官的态度不受其他因素,包括、政党、媒体等影响,至少在个案的判断过程中不应当受这些非法律因素影响;

3、司法的形式性。行政权更注重权力结果的实质性,而司法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

4、司法的专属性。行政权具有可转授性,司法权具有专属性,不可转授,除非诉方或控方将需要判断的事项交给其他组织,如仲裁机构;

5、司法的终极性。行政权效力具有非终极性,司法权效力具有终极性。司法权的终极性意味着它是最终的判断权、最权威的判断权。

法律依据:《人民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三条

人民司法鉴定机构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名册,根据鉴定对象对专业技术的要求,随机选择和委托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

第十条

人民司法鉴定机构依据尊重当事人选择和人民指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的对外委托。 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司法鉴定机构在列入名册的、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人中,选择受委托人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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