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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使用多个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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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可以使用一个名称。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 司法部令第59号)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它是设在乡镇和城市街道,面向社会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市场中介组织。其任务是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业务活动,并进行相关的管理、培训、服务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指导。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法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

1、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2、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3、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4、主持调解纠纷;

5、解答法律咨询;

6、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7、办理见证、协助办理公证;

8、协助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2、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工作者;

3、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二)审批程序

1、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组建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申请报告;

(2)章程;

(3)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和执业资格证明;

(4)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开办资金证明;

(5)核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将上述材料报县司法局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市司法局审批。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基层法律服务所只能使用1个名称。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内容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字号,法律服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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