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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合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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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刑事案件分为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刑事公诉案件,由代表国家起诉,要求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所以,刑事案件的原告人是。只有有权力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已经起诉的有权力决定是否撤诉,对判决不服有权力决定是否上诉。被害人和则没有这些权力。由于的起诉代表国家,所以法庭上起诉方称为公诉人,犯罪嫌疑人则称为被告人。法庭上的设置,也可以看出各方的法律地位。法官居中,以体现审判中立。官与辩护律师各居法官席的两边,互相对立。公诉人在法庭上的作用是指控犯罪,指控被告人有罪、罪重。辩护人在法庭上为被告人发表辩护意见,为其辩护无罪或罪轻。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提出的,人民应当要求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认为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机关立案,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对于监察机关、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第一百八十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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