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农村在修一座生产用路时,其补偿包括:
1、因修路征用的土地的补偿费;
2、安置补助费;
3、因修路拆迁的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
4、征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5、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农村宅基地被当地收走,证件还在的,一般不能收回。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在经过法定程序统一规划调整或个别调整后,应当以调整后确定的使用权为准,其原有的宅基地已被依法另行分配的,不得再要求收回。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