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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敲诈勒索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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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浙江省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如下:(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4000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8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4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浙江省对于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标准如下:(一)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或者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2)敲诈勒索数额巨大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3)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的,每增加六万元,增加六个月刑期;

(4)每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造成一人轻伤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

(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构成累犯的除外);

(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免除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的除外):

(1)归案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

(2)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谅解的;

(5)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希望上述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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