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准备以下材料递交到最高人民:
(1)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3)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申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民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2、审查:
申诉由终审人民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审查处理。上一级人民对未经终审人民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对未经终审人民及其上一级人民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申诉的,上级人民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提出。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审查。原审人民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审查处理。
一、再审审理期限有几个月
再审审理期限有三个月到六个月的时间。再审审理应当自受理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罪犯提出的申诉的处理方式是,人民通过诉讼处理。
申诉是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主权利,在监狱或者其他场所服刑的罪犯同样享有申诉权,如果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或者人民重新对案件进行审查处理。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是执行国家刑罚的机关,对于罪犯提出的申诉,应当及时将申诉材料转请人民或者原判人民进行处理,不能以任何形式和借口阻拦或者扣压罪犯的申诉,更不能因为罪犯提出了申诉而认为罪犯表现不好,给予处罚。
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提出的申诉或者其他信息,如果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包括无罪判有罪、定性不当、量刑过重过轻的,也应当转请人民或者人民处理,人民或者人民在收到执行机关认为判决有错误要求重新处理的意见或者罪犯的申诉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经审查人民认为执行机关反映的意见正确,罪犯的申诉有理的,应当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人民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决定提起抗诉,但是在新判决、裁定没有作出之前,原判不能停止执行。经审查人民或者人民认为原判正确,申诉无理的,可以驳回申诉,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和申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