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211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规定罚款内容。但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否则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担任过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若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不履行清算义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