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特区范围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社会医疗机构,包括:
㈠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的为内部服务或同时对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
㈡编外医疗机构;
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的编外医疗机构;
㈣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㈤个体医疗机构;
㈥其他社会诊疗机构。
社会医疗机构的类别分为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室等。
第三条社会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人民健康服务为宗旨,遵守医疗卫生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医疗道德规范,坚持文明行医,保证医疗质量。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特区社会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工作。
第五条社会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六条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取得《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㈠区属单位或个人设置的,向所在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报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㈡市属单位、驻汕单位或市外、省外单位来汕设置的,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㈢中外合资、合作设置的,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报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㈣驻汕设置的,须先经各军兵种驻粤最高领导机关的卫生主管部门或省总队的卫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报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
㈠不能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㈡在职、因病退职、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㈢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
㈣男性65周岁以上、女性60周岁以上的医务人员;
㈤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㈥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㈦被开除公职或擅自离职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㈧未经原单位同意的离退休医务人员。
第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㈠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
㈡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在区级以上国家开办的医疗机构连续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5年以上;
㈢具有特区常住户口。
第九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直属医疗卫生单位设置的编外医疗机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
挂靠上述医疗卫生单位的社会医疗机构一律不予批准。
第十条临时聘用外地卫生技术人员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内从事某一科目或联合开设诊疗机构,属区属单位聘用的,必须经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属市属单位聘用的,必须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㈠申请书;
㈡可行性报告;
㈢选址方位图、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设置平面图;
㈣业务用房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㈤验资报告;
㈥常住户口簿。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区域医疗机构设置和卫生发展规划,对筹建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登记校验
第十三条取得《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的单位或个人,其筹建工作完毕后,必须按设置申请程序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执业登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申请执业登记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㈠《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
㈡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㈢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㈣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㈤设备、药品清单。
公民合伙或者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联合设立各种社会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交各方协商一致的合同和组织章程。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执业登记:
㈠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㈡工作用房不能满足医疗服务功能;
㈢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㈣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㈤污水、污物处理设施不符合要求;
㈥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的技能考核不合格。
第十六条社会医疗机构的命名由识别名称(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专科、诊疗科目等)加通用名称(医院、门诊部、诊所等)组成。不得冠以省、市、区名称,编外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代号、或者冠以“”“”“中心”等字样。
第十七条社会医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和执业人员,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执业地址,必须重新办理设置审批手续并经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社会医疗机构校验时间为每年1次,医疗机构应在校验期满前2个月向指定机关申请校验。
第四章执业管理
第十九条在社会医疗机构执业的人员,必须分别具备下列技术资格:
㈠从事医疗专业工作的,必须经省、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考试合格,并已在区级以上国家开办的医疗机构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㈡从事医疗辅助专业工作的,必须具有助产士、药剂士、护士、技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并已在区级以上国家开办的医疗机构从事同类专业工作2年以上;
㈢从事中医专业工作的,必须经省、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考试合格,并已从事中医医疗工作5年以上。
第二十条社会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及收费标准悬挂在其执业场所的明显位置。
第二十一条社会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行医技术档案,做好各种医疗文件书写及记录。使用的病历、诊疗手册、诊病日志、检查申请单、报告单、处方笺、证明文书单等,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格式印制;使用的各种印章,必须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市门批准刻制;使用的牌匾不得出现红十字标志。
第二十二条社会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登记的地址、科目、人员执业。不得随意扩大业务范围和变更地址、人员。
禁止转让医疗机构、科室。
第二十三条社会医疗机构不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受聘用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本地户口或暂住证,持有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单位证明,并经登记机关审查手续。
第二十四条社会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社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必须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及时转诊。
个体诊所禁止开展静脉输液、注射青霉素。
第二十六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二十七条社会医疗机构从事母婴保健、医疗美容整形、性病诊治等专项医疗技术服务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设置申请程序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应的专项医疗技术服务。
诊所不得从事上述专项医疗技术服务。
生活美容服务机构不得开展医疗美容业务。
第二十社会医疗机构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第二十九条社会医疗机构不得从个体药贩、集贸市场、无证经营药品的单位购进中西成药品。
第三十条社会医疗机构仅限配备与执业科目范围相应的供配方使用的常用药品和必要的急救药品;未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使用麻醉、精神、戒毒药和剧、毒、放射性药品;不得擅自配制制剂或加工药品;严禁使用伪、劣药、淘汰药、过期失效药和禁药。
第三十一条社会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收取医疗费用,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应开具单据。
社会医疗机构依法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纳各种税费。
第三十二条社会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必须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禁止社会医疗机构张贴、刊播医疗效果广告、诊治性病广告和人工流产手术广告。
第三十三条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㈠对社会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㈡对社会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㈢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
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佩带证章、出示证件。
第五章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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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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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使用伪劣药、淘汰药和禁药以及未经批准使用国家管制药品或经销药品的,由区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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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社会医疗机构和广告经营单位刊播未经审查批准的医疗广告,或随意修改广告内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如直接责任人是个体医务人员,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未经批准,医学教学科研、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等机构超越本业务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区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无证执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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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药品经营单位私设坐堂医生,开展诊疗业务的,由区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无证执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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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区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在医疗活动中不负责任,或者发生医疗事故,给就医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以及收费无单据的,由区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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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提高农民受益水平为目标,狠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是提高参合农民筹资水平。及时开展新一年度新农合筹款工作,力争实现参合率稳中有升。按照省市要求,将参合农民个人筹资标准从15元提高到20元,使人均筹资总额从2008年的95元进一步提高到100元。二是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严格落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我县《关于加强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管理的暂行办法》,加大监督力度,实行责任到人。推行农合网与医院内部网络的联接,在原有2家医院的基础上,力争在奔城、胡各庄、柏各庄、司各庄、长凝、扒齿港等较大中心卫生院和*医院建立网络接口。利用网络平台,加强对定点医院服务行为的动态监控。。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控制次均住院费用,最大限度地减轻农民医疗费用负担。三是提高经办机构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合作医疗管理站人员管理办法,发挥其对所在医院的监督制约作用。加强基金管理,落实报销公示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继续推进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依托市级管理平台,在二院、煤医附院、妇幼和二五五等全部市级定点医院实现出院即报。
二、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卫生行业管理
一是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以《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重点,加强对院长和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医疗安全责任意识。健全医疗、护理、功能检查、放射、化验等各个科室、各个诊疗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目标,实现诊疗工作的规范化。坚持安全第一、质量优先的原则,严格落实各项操作规程,杜绝医疗责任事故。加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训练,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加强监督,定期开展医疗质量检查,依法依纪落实奖惩。二是努力争取资金支持,进一步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积极争取资金,按照《*市乡镇卫生院基本装备标准》的要求,进一步改善卫生院装备条件。按照《*市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的要求,继续有计划地开展人员聘用,努力解决基层技术力量不足的问题。三是加强医务人员教育培训。重点加强对在职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根据临床需求举办3期培训班,安排80名业务骨干到上级医院进修,培养急需的业务人才。积极鼓励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学历教育,支持参加执业医师、执业药师和执业护士等资格考试,提高医务人员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四是加强干伍建设。积极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强化院长队伍的竞争意识,增强干伍的生机和活力。加强后备干部的推荐、考核和培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后备干伍。围绕医院管理的重点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院长的教育,强化对院长的日常监督和定期考核,努力打造一支有知识、有文化、懂经营、会管理、德才兼备的干伍。五是加强医院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和《补充规定》,落实固定资产购置处理、开支审批、大宗药品采购和车辆管理等制度,确保医院财务管理工作严格规范。强化财务监督和审计,定期组织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行为。针对医院管理中的关键环节,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堵塞管理漏洞,实现医院财务管理科学规范、公开透明。
三、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高卫生应急保障能力
一是加强卫生应急能力建设。认真总结在手足口病防控和食用问题奶粉儿童筛查诊治中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健全卫生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确保依法规范、科学有序、快速有效地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医疗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突发事件医疗救援中的责任。二是加强传染病防控工作。严格执行疫情监测、报告制度,每日审核和分析医疗机构疫情报告情况。主动加强预警预测工作,认真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加强发热门诊和肠道门诊建设,防范手足口病、霍乱等肠道传染病,做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的调查及处置工作。加强鼠疫和流行性出血热的防治工作,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认真实施艾滋病项目,广泛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加强对性病、艾滋病疫情的监测报告,落实“四免一关怀”,实施高危人群行为干预。认真实施结核病控制项目,加强发现、转诊、追踪和治疗工作,确保医疗机构的病人报告率、转诊率和病人系统管理率达到95%以上,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覆盖率保持在100%,做好双重感染病人的发现和治疗工作。三是扎实推进免疫规划工作。按照“三固定”、“五统一”的要求,加强接种门诊建设,加强冷链管理,认真落实告知制度,保证接种安全有效。加强流动儿童管理,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和查漏补种工作,保证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和新生儿首针接种及时率保持在95%以上。继续实施强化免疫,防止麻疹暴发流行,保持无脊灰状态。继续坚持每月例会制度,加强对预防接种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加强预防接种信息系统的管理,保证数据录入准确、上传及时。四是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加强对镇村两级妇幼医生的培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继续推进新生儿“两病”筛查工作,降低残疾发生率。加强对医疗机构产科的监督考核,完善孕产妇危重症抢救绿色通道。
四、突出食品安全整治和医疗市场清理两个重点,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
一是加强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管。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强化对餐饮业和集体食堂的监督,落实监管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积极推进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指导,重点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餐饮单位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的监管。严格落实卫生管理制度,推行食品原料进货索证索票、验收等各项卫生管理制度,认真规范从业行为。加大对典型案例的暴光力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或非食用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强化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法制观念,确保餐饮消费环节的食品卫生安全。二是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加强日常监督执法,严格规范社会办医的执业行为。重点查处出租承包医疗场所、超范围行医、擅自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和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等行为,严厉打击无证行医和异地行医,认真清理违法医疗广告。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严肃查处不经审批聘用卫生技术人员的行为。开展技术人员资质情况专项检查,清理无资质的上岗人员,严肃查处违规医疗机构。结合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许可证工作,认真规范乡医执业行为,查处违纪违规乡医。三是强化公共场所和职业卫生监督。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推行量化分级管理,落实卫生管理制度,普及消毒知识。开展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组织供水人员体检和培训。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监督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建立和完善防治制度,组织职业健康检查,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对16家放射工作单位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加强放射工作场所监测,开展个人剂量检测,确保放射安全。
而无独有偶,同年美国议会通过有关法案设270亿美元专款支持医疗信息技术的推广,鼓励医生实行电子病历管理,通过一系列的评价和系统完善,极大推进了美国电子病例体系成形和医疗事业的发展。本文通过分析国内和美国医疗电子病例系统构建差异,旨在深入阐明电子病历系统有效运行的保障和重要意义。
1 美国电子病历体系的临床医疗活动的特点
1.有效的评价系统是电子病例体系高效使用的前提
电子病历体系和其他新技术一样, 其应用和推广与技术开发、软硬件投资环境、业务流程改造、参与者意愿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有效的电子病例评价是该系统有效运行的保证。电子病历体系以简化医疗程序、降低医疗错误为主要目的。在美国,第三方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服务中心负责对电子病历本身进行有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1)病例数据的采集和共享,旨在使医生能够跟踪患者所有相关的临床医疗信息;;(3)基于前两点工作,进一步改进电子病历系统,从而改善医疗服务质量。
该评价体系在评估电子病历的同时,也针对医生制定了详细的激励方案,第三方每年对医院或医生提交的电子病历进行评价,采用以奖励为主的方式,对满足有效使用的医生或医院进行奖励,对不满足有效使用的医生或医院则进行处罚。奖惩分明,有效的刺激了电子病历系统的普及和发展。
2.有效的评价指标是电子病历系统规范运作的前提
电子病历体系构建的最终目标是服务临床医疗。在美国,临床质量评价指标是帮助监管的机构评价和随访医疗服务治疗的重要工具。;(2)每次临床诊疗的过程;(3)患者的安全问题;(4)临床医疗活动中资源的利用;(5)诊疗过程中的协作;(6)患者参与情况;(7)公共卫生问题;(8)临床治疗指南。
以临床质量评价指标的形式持续对电子病历体系为构架的临床活动进行反馈,监管部门可以有效的监督和评价每一次医疗行为,一方面能够有效的监测临床行为的效率,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医疗服务的安全。
2 我国电子病历体系构建的现状及展望
在我国,大部分医院电子病历逐步取代了纸质病历。得益于电子病历,临床工作效率有了明显的提高,各医院内部患者电子病历信息的利用率明显增高,在一定程度上为患者诊疗提供了更为方便快捷的服务。。(1)电子病历利用率低。。。(2)电子病历后期利用少。目前大部分医院仍采用纸质病历存档,并且后期缺乏相关的数据分析,评价体系滞后,导致电子病历反馈临床服务能力不足。
在美国电子病历不仅仅指的是形式,而是一整套的医疗卫生管理体系,由主导推动医疗信息电子化,结合经济激励手段,促进了医院和医生对电子病历的推广和使用,同时紧密结合临床行为评价,让电子病历系统融入医疗行为当中,优化了医疗过程,提高了医疗质量。使电子病历和医疗体系浑然一体,成为医疗信息化成熟的标志。我国尽管大部分医院电子病历逐步开始取代纸质病历,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仅仅局限于形式上的取代,电子病历体系为主体的临床医疗活动信息化进程缓慢。信息化局现在医院内部各科室之间,但是纵向的信息化进度依然缓慢。因此制定符合我国适宜的有效电子病历评价体系,明确奖惩,统一兼容的电子病历系统,将是我们实现以电子病历体系为主要构架的临床医疗信息化的有效方式。
参考文献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并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汇总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逐级向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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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六条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七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二十六条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一)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三)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
(四)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三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条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
(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
(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
(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
;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卫生材料;成本控制;实际分析
卫生材料是指医院在给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所提供的各种医疗器材,包括手术用特殊材料,介入治疗用特殊材料,手术用一次性卫生材料和一般诊疗用卫生材料等。一直以来,卫生材料费用都在病人医疗费用中占据了大量份额,同时,卫生材料销售收入也是影响医院总收入的重要因素。因此,对卫生材料成本管理进行分析研究,严格控制卫生材料成本,对于保障病人的利益,提高医院的经济效益具有重大意义。
一、基于某三级甲等医院财务分析卫生材料管理现状
从表1以及表3可以看出,某三级甲等医院在2012年到2014年的卫生材料收入占科室总收入的百分比很高,在2012年就达到了30%左右并仍在逐年增加,在2014年达到了35%左右。卫生材料收入占到医院科室总收入的三分之一左右并仍有上升趋势,说明卫生收入成本控制在现在以及将来都具有很大的操作空间,这一情况应该引起医院高度的重视。
从表2可以看出,在一些科室中卫生收入占总收入百分比达到了相当高的程度,例如冠状动脉支架安置,卫生收入占到了总收入的68.45%。说明在某一些科室中,卫生材料成本控制的弹性相当大,对这些科室进行严格的卫生材料成本管理能够极大的降低医院的总成本,从而降低病人的费用,减少医院资源的浪费。
二、医院卫生材料成本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医院缺乏完善的卫生材料管理制度
大多数医院都没有建立专门的卫生材料管理部门,也缺乏完善的卫生材料管理制度,这使得医院在卫生材料管理上十分混乱,各科室之间,医院领导与科室之间,器械科与临床科室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常常导致面对问题互相推卸责任,最终使得问题越来越严重。而且由于缺少专业的卫生材料管理人员,在卫生材料出入库时常常出现无法鉴别材料器械好坏,保存管理方法不当,卫生材料损毁等问题。由于缺少严格的卫生材料管理制度,卫材管理信息常常滞后,导致个别人员营私舞弊和科室多报少用的情况频发。
(二)卫材采购方面缺乏完整的预算及采购机制
医院常常没有建立起完整的包括预算申请,预算审核,预算控制,预算反馈等流程的预算机制,或者预算机制没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导致医院在采购卫材方面存在随意性大,预期不足,控制不严等问题,科室零星采购的事件时有发生,增加了卫材的采购成本。在采购时没有完整的采购机制,监管审批不到位,采购行为不够公开透明,导致采购人员经常从中中饱私囊。
三、加强卫生材料管理的措施
(一)调整医院组织结构,优化人员配置
很多医院缺少专门的卫生材料管理部门,各科室在申报和使用卫生材料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管和调度,造成库存积压,卫材是否用于病人的治疗也不得而知。为此,医院应该建立专门的卫生材料监管部门,由医院领导直接负责,下设部门机构直接对应每一个科室的卫生材料管理,加大监管力度。该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能是对所监管科室所报预算进行审核,并根据往年的数据和医院的总体发展战略进行调整,对不符合要求的预算要求修改或不予批准。并在执行过程中对预算使用进行监控,对于超出的预算要加以调查,找到相关负责人要求说明超出的原因,对反馈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制定卫材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并实时进行监督保证制度的正常运行。对卫材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了解医生和病患对于各种卫生材料的使用满意度,对于满意度低的卫材要及时淘汰。
(二)建立完善的预算管理制度和采购制度
医院的预算制度应该包括预算申请,预算审核,预算批准,预算控制,预算反馈这几个方面。首先,由医院结合往年的就诊人数和卫生材料使用状况等信息预估下季度医院的运营情况,并据此制定医院的总体预算。各科室根据科室的往年运营情况以及卫生材料申报及使用反馈等信息制定出本科室的预算并上报。然后医院卫生材料监管部门对各科室的预算申报进行审核和汇总,结合医院总共预算以及医院的总体发展战略对各科室的预算提出修改意见,及时与各科室进行沟通并对预算进行再汇总,直到制定出合理的预算方案。在预算批准执行后要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的监督并及时进行控制,否则所谓的预算管理就流于形式,并不能起到真正的作用。对于超出预算的科室要及时进行调查并约谈科室负责人,弄清超出预算的原因,避免科室浪费卫材或出现营私舞弊的情况。最后,对于本季度的预算执行情况要及时总结并向卫生材料监管部门进行反馈,卫生材料监管部门据此对下一季度的预算制定做出调整,逐渐形成一套适用于医院的预算管理办法。
(三)加强卫生材料的出入库管理
对于卫生材料的出入库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在入库时,对于产品的情况要严格核实,与采购申请单不符或质量不过关的产品要拒绝签收,令其退还货品或置于临时储存场地等待处理。在入库清点核实后将核实单上报卫生材料监管部门,确认无误后方可付款。在出库时要做到管理权和使用权分离,使用部门建立科室二级库,申报领取卫生材料储存在科室的二级库中,当病人消费卫生材料时直接从二级库中提取,直到二级库储存用尽方可申报领取下一批卫材。在申报下一批卫材时要上交本批次卫材的收费单据,经核实与领取记录无误后方可领取下一批卫材。这种方式不仅使得库存情况和记账单据统一,方便进行管理,也杜绝了科室出现少用多报的情况。将卫生材料的采购,库存,使用置于严格的监督体系之下,最大程度的控制卫材成本,保障患者和医院的利益。
参考文献:
[1]杜恂,杜婉.加强医用卫生材料管理的几点措施[J].中国卫生资源,2008,11(4):162-163.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5-0019(2009)08-00-03
【关键词】医疗行为;防范;医疗纠纷
。。法制意识的增强,说明中国正逐步走向法制国家,是可贺的,但同时也给医院带来压力,过多的纠纷,使得医院不得不抽专门人员来处理,甚至于将医院与患者及患者家属推向了对立面,很多医院成立了医疗安全科,这浪费了人力、物力、财力,使医院经费更趋紧张,防碍了医院正常发展。如何在新形势下,适应新的医患模式,应引起医务界思考。因此,必须重视医疗纠纷的防范工作,只有有效地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尽可能地减少医疗风险,更好地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才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所在。
。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疗纠纷很难完全杜绝,一旦形成医疗纠纷,会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医患双方的权益、道德和法律责任问题。因此,必须重视医疗纠纷的防范工作,只有有效地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尽可能地减少医疗风险,更好地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才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所在。
1 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据中国误诊文献数据库显示,我国目前总误诊率为27.8%。造成误诊的原因有16种,其中很多与医生的诊疗水平和责任心有关。医务人员因责任心差、而导致病人死亡、残疾或因服务态度不好而发生医患纠纷的事例也屡见不鲜。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即医德,是医务人员应具有的思想品质。医者是本着良心与尊严为病人的健康而行医。高尚的职业道德,是防范医疗纠纷的基础。这不仅仅因为医务人员只有良好的医德,才会自觉磨炼意志,刻苦钻研业务,从而具有精湛的医疗技术;同时,良好的医德也是调节医患关系、医医关系的杠杆和准则,是执行规章制度的基础。。杜绝医务人员在对待病员的态度上出现冷、硬、顶、气等现象。切实改善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加强工作责任心,在言语、行为和举止上,讲究文明礼貌,对待病员一视同仁,树立“病人至上,廉洁行医”的观念。
2 夯实基础,提高医疗质量
医疗行业是高技术集中的特殊服务事业,医疗风险存在于医疗活动各个环节中,具有风险水平高、风险不确定、风险复杂、风险后果严重等特点。在医学领域中,人们对疾病和人体的研究和认识,还有许多的未知数和变数,这就决定了医疗活动的复杂性和危险性。实践中,不少医疗纠纷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水平不高,面对复杂或意外情况不能解决,导致患者发生不应有的损害后果而引起的。医务人员必须加强自身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这是减少医疗过失,防范医疗纠纷的关键所在。
2.1 规范病案书写工作
病历资料是记载医务人员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的书面记录,是证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最重要的证据。医务人员应该按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采集,书写病历,保证病历内容的客观、真实、全面、及时、有效,病案是重要的法律依据。写你所做的,做你所写的:①病案记录要全面,防止漏记;②病案记录要及时,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h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③病案记录内容应一致,避免前后矛盾;④该由患者签字的地方绝不能省略。⑤病历一旦形成,禁止更改;⑥病历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2.2 医务人员自身应加强“三基”学习,同时要掌握最新的专业知识和技巧
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与技术性。要求从业者有严格的资格,经过严格的教育培训。医疗方应具有基本的医疗水准,具有与所要求的资格相符的高度的能力、技能。医学领域是最高深、最复杂、未知领域最多的一门实践性学科,就人类生命活动的规律而言,人类只认识了冰山的一角,但实践中常常需要两害相权取其轻的科学勇气和实践精神,尤其是在医学方法不成熟的领域,医疗行为具有深刻的探索性。而医疗中采用的检查方法和手段,治疗方法及药物对人的身体具有侵入性,又需要严格。同时因为医疗行为常常决定了一个人的生命与健康,要求追求其最大的成功性和安全性。三者之间是对立统一的,三者达到协调的判断基础就是允许合理医疗风险。
2.3 作为医院也要对各级各类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
建立和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严格考核,开展科研,进行学术交流,团结协作,使医疗水平不断提高,更好地为病人服务。当今高科技迅猛发展,医务人员要树立国际化大市场的观念,强化竞争意识,适应多国家、多民族、多元化服务,提升文化、学历和多学科知识,加强业务学习,以便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以适应当今时代的发展,满足病人的就医需求,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3 加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
医务人员要做到守法,必须先做到知法和学法。临床医疗和法学是两个专业性都比较强的学科,医务人员懂医不懂法,对相关的法律知识不甚了解,在日常工作中,常常法律意识淡薄。。
3.1 纠纷意识
随着普通百姓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提高,医院和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不断,且呈上升趋势。因此人们也经常听到医院抱怨现在的病人越来越难“伺候”。医院有如抱怨不如之余冷静地思考,认清当前的形势和顺应时代的潮流,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法律在向弱势群体倾斜,立法的进步体现了人文关怀。在这种形势下,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更新观念,树立法律意识和纠纷意识,在诊疗活动中应保持清醒的头脑,认识到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若稍有不慎就可能侵害到患者的利益,就有可能引发医疗纠纷。
3.2 举证责任意识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使医疗机构承担了较大的责任。。即通常说的“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诉讼中,原告一般是患者,被告通常是医院。按照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在一般的民事案件中,通常要由原告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而在医疗诉讼案件中,原告只需证明自己曾在被告处接受过诊疗并在诊疗后出现了人身损害后果,就算完成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此后,举证责任的“皮球”就踢给了被告,由医院提供证据,来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如果医院不能提供充分有利的证据,即举证不利,将承担败诉的结果。
3.3 自我保护意识
医务人员该说的说,不该说的不说。加强理解和沟通。尊重患者的自已成为医学道德的重要原则,成为构建现代医患关系的基础。医患之间在诊疗过程中是合同关系,医方要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提供真实而充分的信息给患者,包括诊断结论,采取的治疗措施,手术方案,相应的疗效,手术成功的几率,潜在的风险,防范风险的预案,可能的并发症等。医方应尽可能地拟订多种治疗方案供患者选择。诊疗行为具有两面性,既有医治患者疾病的积极一面,但也会给患者带来侵袭、痛苦、危险、费用等负担,因此医师在履行告知义务的同时还必须尊重患者自己的决定。当然,医务人员应注意告知的“技巧”,要考虑患者的文化水平,语言背景,理解能力,知情程度,意识状况,环境压力等。当前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加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医患之间缺乏信任,缺乏理解,不能换位思考,部分医务人员不能设身处地地替患者着想,趋利避害;而患者对医务人员也缺乏理解,不了解医学的复杂性,个体的特异性,加强沟通,对他利的尊重就是对自己权利的保护。
医务人员是医院工作的主体,他们的风险意识往往决定着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水准。医务人员既要有勇担风险、敢闯难关的创新精神,又要有踏实细致、一丝不苟的严谨作风;在一切医疗工作中要严格照章办事,有理有据,精心诊治,把医疗风险降至最低限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医疗需求的不断提高,会产生一些新的矛盾,作为处在风口浪尖的医务人员,只有顺应时代的要求,懂得维权和自律,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
参考文献
[1] 许罗丹,陈平.社会保险学[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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