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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历年真题试卷汇编6(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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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历年真题试卷汇编6 (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也是确定的治国方略。关于实施依法治国的要求,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4年试卷一第20题)

A.在具体的社会治理实践中将法治与德治紧密结合,共同发挥其规范社会成员思想和行为的作用

B.坚持以和法律为社会关系手段,并约束各种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民规、民约的调节功能

C.尊重和法律的权威,保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尊重和服从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

D.构建“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体系,科学配置权力,合理界定权限,形成既相互制约与监督,又顺畅有效运行的权力格局

正确答案:B

解析:所谓依法治国,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当的领导下,依照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关于A选项,实施依法治国,要求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与统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认同“法律万能”的思维偏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这一特征、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论中片面、绝对化的“法律中心主义”具有重要区别。在我国,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共同发挥着维护社会秩序,规范社会成员的思想和行为的作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与统一,不仅强化和提升了依法治国的实际成效,也使社会主义道德在法治社会中焕发出新的生命力。故A选项正确。 关于B选项,实施依法治国,要求实现法律手段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和方式的有机结合。在我国社会的规范体系中,除了和法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外,还有党的方针、党纪党规、社会主义道德准则、各种社会组织合法的规章制度,以及为人民群众所广泛认同的民规、民俗、民约等。要全面发挥各种社会规范的调整作用,综合协调地运用多元化的手段和方式来实现对国家的治理和管理。故B选项错误,当选。 关于C选项,实施依法治国,要求尊重和法律权威,树立司法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切实做到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全社会要依照的规定,尊重该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尊重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故C选项正确。 关于D选项,实施依法治国,要求强化监督制约,构建权力制约监督体系域机制。社会主义法治是“法官之治”和“治权之治”。要从法律上构建起“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利、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以保证执政党的权力和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种权力的设置和行使始终不偏离我国民主政治的正确轨道。据此,依法治国要求从法律上

规范各种权力制约的监督行为,科学配置权力,合理界定权限,从而不断提升监督的科学性、合理性,建设性和实效性,构建顺畅有效的权力格局。故D选项正确。 知识模块:基本理论

2. 关于的历史发展,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4年试卷一第21题)

A.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普遍化发展,是近代产生的经济基础 B.1787年美国是世界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

C.191 8年《苏俄》和1919年德国《魏玛》的颁布,标志着现代的产生

D.行政权力的扩大是中国发展的趋势

正确答案:D

解析:A选项考查近代产生的基础。近代意义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等方面的基础:(1)经济基础:近代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2)政治基础:资产阶级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3)思想文化基础: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故A选项正确。 B、C选项考查的历史发展。从产生至今,近现代意义的经历了三百余年的发展历史,大致可以以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为界限分为两个时期,即近代和现代。英美法三国的产生,对近代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其中,1787年美国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故B选项正确。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结束,在发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战后新成立的国家大部分都采用成文和普选制度。在发生转化,并已迈人现代的门槛。1918年《苏俄》和1919年德国《魏玛》的颁布,标志着现代的产生。故C选项正确。 D选项考查中国发展的趋势。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在改革推动下的发展有了更为明确的方向。其中关于行政权力方面,行政权力在客观上将受到一定程度的,行政指导在对经济管理的过程中将显得日益重要。在现有条件下,行政权力受到的主要来自:(1)立法;(2)获得经营自主权的企业(特别是民办企业)对不当干预的抵制;(3)经济组织和企业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对的非法干预进行排斥并获得救济;(4)的自律性措施。故D选项错误。 陷阱点拨:许多考生对D选项异议,认为行政权力的扩大是现代发展的趋势,从而也是中国发展的趋势。持有该异议的考生没有认识到,中国发展的趋势与现代发展的趋势未必是一致的。在此,为了方便记忆,对两种发展趋势作出如下总结:

知识模块:基本理论

3. 关于我国修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一第22题) A.我国修宪实践中既有对的部分修改,也有对的全面修改 B.经十分之一以上的全国提议,可以启动修改程序 C.全国常委会是法定的修宪主体

D.修正案是我国规定的修改方式

正确答案:A

解析:A选项考查我国修改的实践。自1954年制定以来,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变更,我国共经过了三次全面修改,六次部分修改。我国的三次全面修改分别是:(1)对1954年的修改,通过并颁布了1975年。(2)对1975年的修改,通过并颁布了1978年。(3)对1978年的修改,通过并颁布了1982年。我国的六次部分修改分别是:(1)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1978年若干规定的修改。(2)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对1978年再次作了修改。(3)后四次部分修改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以修正案的形式对现行所作的修改,共通过了31条修正案。故A选项正确,当选。 B、C、D选项考查我国修改的程序。我国《》第62条第1款的规定,全国享有修改的权力。据此,在我国修改的主体只有全国,不包括其常委会,故C选项错误。同法第条的规定:“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据此,提议修改的主体是全国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而非1/10以上的全国。故B选项错误。我国并没有将修正案明文规定为的修改方式,故D选项错误。 知识模块:基本理论

4.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关于我国与公平正义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3年试卷一第20题)

A.树立与强化权威,必然要求坚定地守持和维护公平正义 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公平正义在中的重要体现

C.对妇女、老人、儿童等特殊主体权利的特别保护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

D.禁止一切差别是和公平正义的要求

正确答案:D 解析: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公平是指公允持平、办事公道、利益均衡,正义是指惩恶扬善、激浊扬清、是非清楚、道义分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涵盖了这些含义,并使之法律化,通过法治实践活动使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理诉求平等地在法律中得到表达和体现,公平地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维护,并在法律的支持下公正地得到实现和满足。 关于A选项,公平正义是树立和强化法治权威的必要前提和保证。公平正义是和法律的灵魂,只有满足公平正义的和法律才能得到社会成员的真心认同,并自觉遵守。也只有满足公平正义的和法律才能全面展现出和法律实施的积极效果。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 关于B选项,坚持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是衡量法治公平正义的主要标尺。对此,我国《》第33条第2款进行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故B选项正确,不当选。 关于C选项与D选项,正确处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是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之一。法律是全社会平等适用的普遍性社会规范,维律及其实施的普遍性,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要前提。在尊重和维护这种普遍性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到我国地域间、城乡间、阶层间、群体间的不平衡的发展以及社会成员所处的社会环境差异较大这个客观现实。因此在法律制定和适用中,对特殊地区和特殊群体或个体应当做出必要的区别对待,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发展机遇和更完善的法律保护。对此,我国现行《》在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规定中,多处明确规定了对妇女、老人、儿童等特殊主体的权利的特殊保护。故选项C正确,不当选。也即和公平正义并不要求禁止一切差别,选项D错误,当选。 知识模块:基本理论

5. 根据《》的规定,关于文本的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一第21题)

A.《》明确规定了与国际条约的关系 B.《》明确规定了的制定、修改制度 C.作为《》的《附则》,《修正案》是我国的组成部分 D.《》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产生。两者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D

解析: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目前主要是国家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为确立其相互权利与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我国现行文本没有明确规定国际条约在我国的具体效力,也没有规定和国际条约的效力关系,从序言中可以看出其基本的原则,即我国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B选项。需要明确两个问题:第一,《》是否明确规定了的制定制度?第二,《》是否明确规定了的修改制度?只有对这两个问题都是肯定回答,该选项才正

确。对于第一个问题,我国现行并没有明确规定的制定制度,关于我国制定的程序是根据我国1954年制定的具体实践情况总结得来的。根据我国1954年的制定情况,制定一般包括四个步骤:(1)设立制宪机关。(2)提出草案。(3)通过草案。(4)的公布,我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公布。注意,以上都是我国制定的实践情况,但文本本身并没有明确规定制定制度。 对于第二个问题,1954年便明确规定了的修改制度,现行在1954年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修改制度,主要体现在《》第62条与第条的规定中。我国的修改制度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修改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修改的提案主体是全国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提议;(3)修改的通过程序,由全国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故我国现行对的修改制度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的制定并没有明确的规定。B选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C选项,典一般包括序言、正文、附则三大部分,序言是指写在条文前面的陈述性的表述,以表达本国发展的历史、国家的基本和发展方向等。正文是典的主要部分,具体规定基本制度和权力体系的安排,是的主体内容。附则是指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做出的附加条款,附则是的一部分,其法律效力与一般条文相同。我国现行只有序言和正文,没有规定附则。修正案,是指以修改年代的先后,重新设立条文,附于典之后,按照“新法优于旧法”或“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凡与新条文相抵触的旧条文一律无效。因此。修正案的颁布是部分修改的一种方式,它是的组成部分,虽然附在典后面,但是不属于附则。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名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故D选项正确,当选。 知识模块:基本理论

6. 关于规范,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3年试卷一第22题) A.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B.在我国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典、性法律、惯例和判例 C.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D.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相互结合为一体,是我国规范的鲜明特色

正确答案:B 解析: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它是最基本的要素。C选项为规范的基本定义,正确,不当选。 规范与一般法律规范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根本性,即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2)最高性,即规范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其他法律规范不能与规范相抵触,否则无效;(3)原则性,指规范只规定有关问题的基本原则;(4)纲领性,即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确认国家的发展目标和宏观的发展思路,因而必然具有纲领性;(5)稳定性,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其变化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以及的权威和尊严,因而必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根据上述第(2)项特征,A选项正确,不当选。 根据规范的性质与调整形式,可以将其分为下面几

类:(1)确认性规范,是指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这类规范从宏观角度确立了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国家权力运行的基本原则。(2)禁止性规范,指对特定主体或行为的一种,也称为强行性规范。在我国中,禁止性规范主要以“禁止”、“不得”等形式加以表现,有时还表现为对某种行为的要求规范。(3)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主要形成于调整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过程中,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依据,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其一,权利性规范,赋予特定主体权利,使之具有权利主体资格,例如《》第35条对公民政治自由的规定;其二,义务性规范,基本表现在公民应履行的义务,例如《》第53条规定,公民有遵纪守法的义务;其三,权利性与义务性规范相互结合为一体,例如,根据我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与义务,有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这种权利性与义务性规范相互结合为一体,是我国规范的鲜明特色。权利性与义务性规范相结合的规范是近年司法考试的一个重要考点,需要记住,劳动和受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4)程序性规范,具体规定制度运行过程的程序,主要有两种表现方式:其一是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典中对有关行为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其二是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典本身对程序性规范不作具体规定,而通过法律保留形式规定具体程序。根据上述第(3)点的说明,选项D正确,不当选。 规范,即的渊源,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成文典,是指将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由统一的法律文书加以明确规定而形成的成文,是的主要表现形式;(2)性法律,是指一国的基本内容不是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文书之中,而是由多部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在不成文国家中,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不采用典的形式,而由多部单行法律文书予以规定的法律。二是成文国家中,由国家立法机关为实施而制定的有关规定内容的法律。因此性法律不是根本意义上的,而是部门法意义上的。我国是成文国家,同时存在性法律,如《立法法》、《选举法》、《全国组织法》,等等。性法律也是司法考试的一个常考考点,需要注意。(3)惯例,是指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政治生活中已经存在,并为国家机关、政党及公众所普遍遵循,且与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惯例的实施主要依靠公众,而非国家强制力保证。比如我国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团公布,可以视为是一个惯例。(4)判例,是指条文无明确规定,而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具有实质性效力的判例,常见于普通法系国家。要注意我国不在日常审判事务中直接适用,不能作为裁判依据援引,我国不存在判例。我国最高发布的有关典型判例具有一定指导意义,但我国不承认判例法。(5)国际条约。国际条约能否成为国内法的渊源以及的渊源,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参与和认可。因此,如果我国缔结、加入或承认的国际条约与条文有直接关联,就可以成为我国的渊源。根据上述第(4)点所述,选项B错误,当选,因为判例不为我国规范的表现形式。 知识模块:基本理论

7. 依法治国是我国确定的治国方略,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关于依法治国,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2年试卷一第20题)

A.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必要前提 B.依法行政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依法治国的水平和成效 C.高效公正权威的司法对于依法治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D.确立公民的“法律中心主义”意识是依法治国的根本条件

正确答案:D

解析: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努力: (1)坚持科学立法,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必要前提。到2010年年底,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中国党和中国人志,以为统帅,以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故A选项正确。 (2)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是依法治国对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依法治国的水平和成效。其基本内涵为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故B选项正确。 (3)坚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高效公正权威的司法对依法治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这关系到法律的正确实施,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正常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维护。故C选项正确。 (4)坚持全民守法,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社会成员知法、信法、守法、用法。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社会基础。但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中心主义是指人们做任何事情都离不开法律的指引或者依据法律进行风险预测。法律中心主义将法律万能化、绝对化、片面化。而我国摒弃了法律中心主义的弊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因此,法律中心主义并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

故D选项错误。 (5)强化监督制约,构建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 知识模块:基本理论

8. 根据分类理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一第21题) A.成文也叫文书,只有一个书面文件

B.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是英国的组成部分 C.1830年法国是钦定 D.柔性也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B 解析:依据是否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可以将划分为成文和不成文,所谓成文,也叫做文书或者制定,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典。所谓不成文,是指既有书面形式的性法律文件、判例,又有非书面形式的惯例构成,而没有统一的书面形式的。由概念可知,成文和不成文的划分标准是统一的典,而不是书面文件,一部典是可以由多个书面法律文件构成的。故A选项错误。 对于一个不存在名称为的成文典,而是通过一系列被视为具有效力的法律文件来表示规定的国家来说,通常称之为实行不成文的国家,如英国。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主要由三部分构成:(1)在资产阶级过程中的不同历史时期制定的一系列性

法律文件,如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16年的《权利法案》、1969年的《人民代表法》;(2)判例,如关于人身自由、言论自由、正当程序等方面的判例;(3)惯例,如两党制、国会每年至少集会一次等。因此,1215年《自由大宪章》属于性法律文件,是英国的组成部分。B选项正确。 C选项涉及的是另外一种分类。依据制定的主体为标准,可以将划分为钦定、协定和民定。所谓钦定,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世界上最为古老的钦定是于1814年制定的《挪威王国》,该至今仍然生效。其他较为著名的有1848年的《意大利》、18年的《日本明治》以及1908年中国清末的《钦定大纲》等。 所谓协定,是指由君主与人民或者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法国于1830年制定的即属于这一类。该是由法国人民代表与君主协商制定的。因此,1830年法国应当属于协定,而不是钦定,故C选项说法错误。 所谓民定,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者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当今绝大多数国家的属于这种类别。 D选项异议很多,不少考生认为,刚性与柔性的区别只是修改程序不同,故该分类不会影响柔性作为的最高法律效力。殊不知,考生在这里混淆了二者的分类标准和依据。把分为刚性与柔性是英国学者丁.蒲莱士最早提出来的,二者的分类依据和标准是的法律效力和的制定修改程序不同。所谓刚性,是指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而所谓柔性,是指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广大考生在此更需注意的是:柔性的创制形式与程序与一般的普通法律一样,因此,由此产生的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柔性并

没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故D项错误。 知识模块:基本理论

9. 关于实施,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2年试卷一第22题) A.的遵守是实施最基本的形式 B.制度保障是实施的主要方式 C.解释是实施的一种方式 D.适用是实施的重要途径

正确答案:B 解析:实施是指规范在客观实际生活中的贯彻落实,是制定颁布后的运行状态,也是作用于社会关系的基本形式,其内容即是将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体现在规范中的人志转化为人们的行为。从实施的基本构成来看,主要包括:(1)的执行和的适用;(2)的遵守;(3)的解释。 关于A选项,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规定,正确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的活动。的遵守既是实施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实施最基本的形式。如果一个国家的颁布以后,却不能在社会生活中得到遵守,那必将失去立宪的目的,也失去了的权威和尊严。故A选项正确。 关于B选项,制度保障是指立宪国家为了促进的贯彻落实而建立的制度总称。其属于的保障体系,即为实施提供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制度保障。实施是指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二者是两种不同的概念,规范不可能自动贯彻于客观现实生活,只有在制度

保障的条件下,这种“纸上的”才能转化为“现实中的”。因此,制度保障是为实施提供保障,而不是其实施的主要方式。故B选项错误,当选。 关于C选项,解释是指的实施过程当中,由特定主体对精神、规范等所作的理解和说明。解释伴随的文本而来,有了就有了解释的历史,在今天,解释已经成为从文本到实施之间所不可或缺的一种方式。在我国,根据《》第67条的规定,全国常委会“解释,监督的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对规范的理解问题,这就需要全国常委会对有关规定的含义作出明确的解释。故C选项正确。 关于D选项,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贯彻落实的活动。虽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能否被司法机关作为审判活动的依据,目前尚未达成共识,但是具有的一般法律属性,以及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表明,适用不仅是实施的重要途径,而且是法治国家加强宪政建设、树立

权威的重要内容。故D选项正确。 知识模块:基本理论

10. 根据省制定的地方规章,省质监部门对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被处罚人认为,该省规章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不能作为处罚依据,遂向起诉,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关于对该省规章是否违法的认定及其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一第25题)

A.由审理案件的进行审查并宣告其是否有效

B.由该省审查是否违法并作出是否改变或者撤销的决定

C.由将其提交全国常委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 D.由该省常委会审查其是否违法并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涉及地方规章若违背法律的规定,有权对其进行审查并作出改变或撤销决定的主体是谁的问题。对此,《立法法》第8规定:“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三)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由该规定第(3)项与第(5)项可知,对于地方规章,(1)有权改变或撤销;(2)同级地方常委会有权撤销。D选项正确,当选。A选项错误,无权宣布其无效,不选。根据该规定第(4)项可知,省有权改变或撤销的是省常委会制定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而不是省制定的地方规章,选项B错误,不选。C选项中,直接对其进行审查,并作出改变或撤销的决定,无需提交全国常委会审查并决定,C选项错误,不选。 另外,需要考生注意A选项涉及的对规章的适用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3款的规定:“人民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因此,对于规章有权参照,并在参照规章时,应当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对于合法有效的规章应当适用。即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如果认为该规章不合法,其只能选择不适用,无权宣布该规章是否有效。 陷阱点拨:为帮生更好地识记有关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审查权,现总结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查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

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和《立法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查权:撤销同和法律相抵触的行规,有权撤销同、法律和行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和《立法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的审查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查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5)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查权:撤销本级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6)省、自治区的的审查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7)授权机关的审查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知识模块:基本理论

11. 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法律至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根据《》规定,对于“法律至上”中“法律”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一第20题)

A.是指具有法的一般特征的规范性文件 B.是指全国制定的基本法律 C.是指全国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D.是指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正确答案:D 解析:法律有狭义的法律和广义的法律之分。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制定和修改的基本法律以及全国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除应当由全国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狭义的法律、法律解释、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等。 我国《》第5条确立了法律至上的原则。在《》第62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和第6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问,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中规定了全国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综观我国的条文,“法律”一词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故根据《》的规定,“法律至上”中的“法律”是指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故D项正确。B、C两项不完整。 关于A选项,“具有法的一般特征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具有普遍适用性、能够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其外延除了包括广义的法律以外还包括其他规范性文件,故具有法的一般特征的规范性文件明显不属于我国中“法律”的涵义,A项错误。 知识模块:基本理论

12. 关于《中华临时约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一第21题)

A.《临时约法》是辛亥后正式颁行的 B.《临时约法》设立临时大总统,采行总统制

C.《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性文件

D.《临时约法》确立了五权分离的原则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近代中国的问题,考生要注意典型的性文件的历史地位及其突出特点。 《临时约法》是辛亥胜利后,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临时在1912年3月11日制定的具有“”性质的文件,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故A项错误。根据《临时约法》的内容,它并不实行总统制,而是仿效法国建立了责任内阁制,故B项错误。《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仅有的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性文件。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辛亥的成果,宣告了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君主制度的终结,并且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标志着中国的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C项是正确的。根据《临时约法》的内容,它在组织形式上实行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三权分立”的原则而不是五权分立的原则,故D项错误。 陷阱点拨:考生对本题的C项异议较多,原因在于考生将焦点放在了“唯一一部”上面,却没有注意到“性文件”这一重要。为了帮助大家掌握好近代典型性或性文件的相关问题,现总结如下:(1)1908年清末的《钦定大纲》是中国近代第一部性文件,很大程度上保留了封建的痕迹,不能称为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2)《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性文件。(3)“天坛宪草”即《中华(草案)》,1913年完成,是北洋时期的第一部草案,非性文件。(4)“袁记约法”即北洋1914年公布的《中华约法》,受袁世凯一手操纵,与《临时约法》有着根本性的差别,是军阀全面确立的标志,且是正式的,而非性文件。(5)“贿选”即北洋1923年公布的《中华》,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 知识模块:基本理论

13. 结构指内容的组织和排列形式。关于我国结构,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1年试卷一第22题)

A.序言规定了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

B.现行正文的排列顺序是: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C.附则没有法律效力 D.没有附则

正确答案:C

解析:我国《》序言最后一段“本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就规定了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故A项正确。 我国现行《》正文部分依次包括: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故B项正确。 我国《》的结构包括序言和正文两部分,没有附则,故D项正确。因为我国《》也没有附则,昕以更谈不上附则有无法律效力的问题。C项错误。 考

生对本题异议不少,出现错误的原因不在于对结构的相关知识不了解,而是没有看清本题的题干。题干问的是有关“我国结构”的问题,昕以就不要再从一般角度上去思考问题了。 知识模块:基本理论

14. 效力是指作为法律规范所具有的约束力与强制性。关于我国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1年试卷一第23题)

A.侨居国外的华侨受中国保护

B.的效力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领域 C.的最高法律效力首先源于的正当性 D.对的审判活动没有约束力

正确答案:D 解析:的效力是指的法律强制性和约束力,是作为国家根本法对整个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进行调整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的故力表现为:(1)的对人效力,我国的效力适用于所有中国公民,不管其生活在国内还是国外,因此侨居在国外的华侨也受中国的保护,故A顷正确。(2)时间效力,是指开始生效的时间和终止生效的时间。(3)的空间效力,是指的故力及于包括我国领土、领海、领空在内的所有地域。 在我国,“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顽以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尊严、保证实施的职责”。所以我国的效力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域上的中国公民以及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领域,故B项正确。 关于C选项,人民群众在中国党的领导下圣过艰苦奋战取得了,成立了新中国。由通过人民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以宪去的形式确认我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这是人志的集中体现,所以是有正当性的。正因为的正当性才使得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故C项是正确的。有考生认为的最高法律效力首先源于是根本法,这出现了因果倒置的错误,因为的正当性是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和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前提。 《》序言中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尊严、保证实施的职责。”在第5条第4款中也有类似规定,即“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和法律。一切违反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所以,作为我国的国家机关其审判活动要遵守、受的约束,故D项错误。 知识模块:基本理论

15. 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载入现行的是下列哪一修正案?(2010年试卷一第18题)

A.1988年修正案 B.1993年修正案 C.1999年修正案 D.2004年修正案

正确答案:D

解析:2004年《修正案》第23条规定:“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将“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写入,是我国政治、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社会保障发展史上的重要的里程碑,它肯定了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重要的基本社会经济制度,并且确定了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即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知识模块:基本理论

16. 关于在立法中的作用,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0年试卷一第19题)

A.确立了法律体系的基本目标 B.确立了立法的统一基础

C.规定了完善的立法与具体规划

D.规定了解决法律体系内部冲突的基本机制

正确答案:C

解析:在立法中的功能主要表现在: (1)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目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发展首先依赖于的基本原则,即规定了法律体系的基本性质与目标。因此A选项正确。(2)确立了立法的统一基础,包括:立法要体现现阶段的基本要求,不能超越社会发展所提供的条件和背景:立法要体现的指导思想,为社会提供基本的价值体系与规则;立法要遵循社会发展平衡原则,确立统一协调、平衡发展的立法发展目标;立法要体现民主原则,扩大立法的民主基础,使通过立法过程得到充分体现。因此B选项正确。(3)合理的法律体系的建立是实现的基本形式之一。依照的规定制定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法律是贯彻实施的重要途径,为整个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4)规定了解决法律体系内部冲突的基本机制。《》第5条第2款规定,“一切法律、行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相抵触”。明确了在法律体系中的基础地位,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相抵触。此外,在全国、全国常委会、的职权中规定了改变或撤销权。这些都是关于解决法律体系内部冲突基本机制的规定。故D项正确。(5)是立法发展与完善的基础与依据,但本身并不具体规定完善的立法,我国的立法是由《立法法》规定的。此外,只对重大问题进行规定,我国常委会才是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具定机构,C项错误,应选。 知识模块:基本理论

17. 关于我国的修改,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0年试卷一第23题)

A.《》没有专章规定修改程序 B.《》规定的修宪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立法法》规定,修正案由国家令公布 D.《全国议事规则》规定,修改以投票方式表决

正确答案:C

解析:关于A选项,目前我国的修改程序可以分为提出、审定和表决、公布这几个程序。根据条文,修改的提出和审议通过规定在“第三章国

家机构”中。并没有专章明确规定修改的具体程序,因此A选项正确。 关于B选项,依据《》第62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可以得出《》规定的修宪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因此B选项正确。 关于C选项,我国并未明确规定修正案的公布机关,但是数次修宪过程中已经形成了公布修正案的惯例,即由全国团公布修正案,1982年的四次修正案都是历届全国团公布施行的。《立法法》第23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签署令予以公布”适用的对象是法律,而非修正案。因此C选项错误,为应选项。 关于D选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53条规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团决定。的修改,采用投票方式表决。”由此可见,D选项正确。 知识模块:基本理论

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51-90题,每题2分,共80分。

18. 我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关于执法为民,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一第59题)

A.要求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理性执法、文明执法,冷静处置各种复杂问题

B.要求科学合理地设置执法流程,减少不必要环节,减轻当事人负担 C.要围绕“个利至上”理念,引导公民从容自如、有尊严地生活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D.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在法治领域的具体贯彻

正确答案:A,B,D

解析:所谓执法为民,是指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等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都必须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与愿望,体现广大人民的情感与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为人民群众有效地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国家与社会管理,自主地从事各种正当的经济、社会、文化活动,合理地追求生存和生活状态的改善,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和保护。 关于A选项。执法为民理念倡导和注重理性文明执法。理性文明执法是人民群众对于执法活动的强烈要求。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从有利于人民群众的立场出发实施执法行为,冷静应对、处置各种矛盾和冲突,遵守执法程序,讲究执法方式,改善执法态度,注重执法艺术,始终做到仪容整洁、言行文明、举止得当、尊重他人,使各种执法活动真正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充分理解和接受。A选项正确,当选。 关于B选项,执法为民理念要求切实做到便民利民。便民利民是我们党的优良作风和传统在法治实践中的具体体现。要在不损害实质性法律利益和不违反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尽可能为人民群众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各种便利,不断改革和完善各种执法程序和执法手续,科学、合理地设置执法流程,减少当事人的成本和诉累。执法人员要固树立服务意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用主动、热情和高效的服务,赢得人民群众对执法活动的配合和尊重。B选项正确,当选。 关于C选项,执法为民理念与资

本主义法治理论中以自由资本主义为实践背景的“个利至上”的主张存在着重要区别。社会主义法治高度重视和强调人民利益,倡导和要求执法为民,但并不意味着认同个利的绝对化。执法为民理念明确地寓含着引导和教育人民群众遵纪守法的要求。要引导和教育人民群众正确对待和行使自己的各项权利与自由,妥善、合理地处理个人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与冲突,自觉履行法律义务、道德义务和社会责任,在行使个利、享受个人自由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利益。C选项前半句错误,后半句正确,不当选。 关于D选项,执法为民理念是党的根本宗旨在法治事业中的具体贯彻。我们党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根本宗旨,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作为党的重要执政理念。执政为民,就是要把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通过各种具体的法治活动,进一步贯彻落实到国家治理过程之中,特别是通过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逐步满足,更好地兑现党对广大人民作出的政治承诺。D选项正确,当选。 知识模块:基本理论

19.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根据《》的规定,关于实施依法治国的要求,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2013年试卷一第59题)

A.落实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

B.建立和完善以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C.建立以司法为基础的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

D.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在社会政治经济管理中确立“法律中心主义”的观念

正确答案:C,D

解析:我国《》第5条对依法治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和法律。一切违反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和法律的。”故选项A正确,不选。 关于B选项,坚持科学立法,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之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以为统帅,以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部门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故B选项正确,不选。 关于C选项,司法是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主张司法权必须于行政权和立法权,其基本的思想基础是三权分立学说,强调的是司法权与行政权和立法权之间的分权和制约。我国《》虽然明确规定了和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在我国支配不同国家机关之间关系的原则是“分工配合”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而非三权分立下的司法。故选项C错误,当选。 关于D选项,法律中心主义是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中片面、绝对化的法律观念,这种观念主张通过制定、修改、完善法律,从而使法律渗透到人们的生活当中,认为人们做任何事情都离不开法律通过对行为后果的预测而为人们的行为和决策提供的指引。以依法治国为核心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同于这种法律中心主义,不认同这种法律万能的思维偏

向。在我国规范体系中,除了法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外,还有党的方针、社会主义道德准则、各种社会组织合法的规章制度以及民俗民约等规范,它们都对我国的社会关系具有调整作用,都对社会成员的行为具有约束及导向作用。故选项D错误,当选。 知识模块:基本理论

20. ①美国《宣言》与《美国联邦》给予了充分保障 ②法国《宣言》明确宣布“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并在权利上是平等的”,该宣言成为此后多部法国的序言 ③日本《明治》对公民自由权作出充分规定,促进了日本现代民主政体的建立 ④德国《魏玛》扩大了范围,将“社会权”纳入到保护范围 关于各国“与”问题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不成立?(2012年试卷一第58题)

A.①② B.③④ C.①③ D.②④

正确答案:A,B,C

解析:美国1776年《宣言》被马克思称为“第一宣言”,其以宣告普遍为开篇,包含了人人生而平等、天赋等基本理论。因此,美国《宣言》确实给予了充分保障。但是《美国联邦》并没有包含的内容,而是之后通过第一至十修正案,即权利法案,宣布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言论、出版、集会、自由等。①认为《美国联邦》给予了充分保障是错误的,故①的说法不成立。 法国《宣言》第1条明确宣布:“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并在权利上是平等的。”法国1791年等多部法国均以此作为序言。故②正确。 日本《明治》确实对公民自由权作出了规定,但是其规定的范围不仅狭窄,而且随时都可以加以,是一部带有明显封建性和军事性的。因此,③说《明治》对公民自由权作出了充分规定是不成立的。 1919年的《魏玛》扩大了范围,并试图对公民基本权利提供实质性保障。在魏玛共和国时期,男女均享有平等的投票权,得到全国性的保障。同时,德国《魏玛》通常被视为社会权化的经典文本,其将诸如健康权、受教育权、工作权、社会保障权等社会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写人,使其成为性权利。故④的说法是正确的。 综上,只有②和④正确,因此,A、B、C选项不成立,为应选项。 知识模块:基本理论

21. 关于如何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完善我国的权力制约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一第59题)

A.从法律上构建起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 B.从制度上为各种监督的实施提供条件和保障 C.完善权力配置,恰当地建构各种权力关系 D.和缩小国家权力范围,扩大公民权利

正确答案:A,B,C 解析:权力制约原则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权

力监督原则的总称,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主要体现为在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三者彼此之间的制约与平衡。在我国,一般称之为权力监督原则,主要体现为在国家立法权之下产生行政权与司法权,强调权力之间的分工与合作。 关于A选项,只有从法律上建立起“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才能保障执政党的权力和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种权力设置和形势始终不偏离我国民主政治的正确轨道,从法律上规范各种监督行为,提升监督的科学性、合理性、建设性和实效性。故A选项正确,当选。 关于B选项,要统筹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的法律监督、人民对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以及行政机关自我约束与监督的作用,从制度上为各种监督的实施提供条件和保障。故B选项正确,当选。 关于C选项,要围绕权力运行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各种权力的配置,科学地界定各种权力的范围,恰当地建构各种权力关系,形成既能相互制约与监督,又有利于顺畅有效运行的权力格局,并使之制度化、法律化。故C选项正确。当选。 关于D选项,要通过扩大公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有序参与,强化人民群众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广泛监督,但是,扩大公民对权力监督的参与并不等于扩大公民的权利,更不意味着要和缩小国家权力范围。故D选项错误,不选。 知识模块:基本理论

22. 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我国规定的权力制约原则?(2011年试卷一第59题)

A.全国和地方各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B.、和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C.地方各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一府两院”监督 D.对法律合宪性审查

正确答案:A,B,C

解析:在我国,权力制约原则一般称为权力监督原则。主要体现为在国家立法权之下产生行政权与司法权,强调权力之间的分工与合作: 第一,在人民代表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上,规定人民代表要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人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重在以人民权利的势能控制国家权力的动能。故A项正确。 第二,规定全国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国家是国家最高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行政机关;是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机关;人民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是法律监督机关。 第三,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C项中的“一府两院”即、、同样要受到地方各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故C项正确。 第四,我国为充分保证执法机关正确执法,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明确规定、和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故B项正确。 D选项涉及违宪审查权的问题。违宪审查制是指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是否符合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先后建立起了违

宪审查制。而我国目前只有类似的监督制度,尚不是真正的违宪审查制。违宪审查往往伴随着对、法律的解释,但在我国,和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常委会,并没有进行违宪审查的权力。故D选项错误。 需要补充的是,我国监督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及其常委会。其对实施的监督主要体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制定的同、法律相抵触的行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

力机关制定的同、法律和行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等方面。 知识模块:基本理论

23. 我国第六至十对经济制度作了专门规定。关于《修正案》就我国经济制度规定所作的修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一第60题)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B.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C.除第九、十二、十外,其他各条都进行过修改

D.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正确答案:B,C,D

解析: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正案》都有对经济制度内容的修改,提醒考生对此注意归纳总结,找出其中的特点。 关于A选项,依法治国的原则是2004年《修正案》的内容之一,但这显然不是经济制度的范畴,属于政治制度的内容。故A项不选。 关于B选项,确立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1993年《修正案》第7条的规定,即将原来的计划经济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属于经济制度的内容,故B项正确,当选。 C选项难度很高,如果考生对条文及其修正案的内容不够熟悉,是很难判断正确的。《》第6条到第1都是经济制度方面的内容:在1988年《修正案》第1条和第2条中对《》第10条、第11条分别作了修订;在1993年《修正案》第5条、第6条、第7条、第、第9条中对第7条、第、第15条、第16条、第17条分别作了修订;在1999年《修正案》第14条、第15条、第16条中对第6条、第、第11条分别作了修订;在2004年《修正案》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中分别对第10条、第11条、第13条、第14条作了修订。综上所述,至今只有第9条、第12条、第1没有变动,故C项是正确的,当选。 关于D项,《》第9条规定:“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D项

是对法条的直接考查,正确,当选。 知识模块:基本理论

24. 关于现代的发展趋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一第60题)

A.重视保障是发展的共识

B.重视实施保障,专门监督成为发展的潮流

C.通过加强司法审查弱化行政权力逐步成为发展的方向 D.寻求与国际法相结合成为发展的趋势

正确答案:A,B,D 解析:的产生是人类智慧的创造物。在现代国内和国际关系的作用下表现为以下几个发展趋势:(1)行政权逐渐加强,议会权逐渐势微。社会的纷繁复杂变动,国内和国际事务越来越复杂,日益要求发挥行政权力决策果断的优势,这种趋势表现在上是行政直接干预议会立法和紧急命令权以及委托立法权的规定。(2)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并且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的内容也越来越丰富。(3)专门的监督机关成为一种潮流。随着人们对的本质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宣言书”的认识不断深化,人们日益强调加强保障和实施的重要作用。(4)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它要求将生存权、发展权、环境权等体现终极人性关怀的纳入各国对国民权利的保护范围。联合国、欧盟等国际组织发挥了单个国家所不能完成的推动和组织作用。由此,可以看到选项C存在两点错误:一是司法审查不是的发展趋势,二是弱化行政权也不是发展方向。根据上述(2)(3)(4),可知选项ABD正确,因此本题应当选ABD。 知识模块:基本理论

25. 关于表现形式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一第62题)

A.典是所有国家结构体系的核心,均具有内容完整、逻辑严谨的特征

B.判例主要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这些国家具有“遵从先例”的司法传统

C.判例在美国只能通过联邦最高新的判例才能推翻

D.判例在英国有着调整英王、议会、内阁之间关系的决定性作用

正确答案:B,D

解析:的渊源,又称的表现形式。综观世界各国,的渊源主要有典、性法律、惯例、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等。但一国或一国不同历史时期的究竟采取哪些渊源形式,则取决于其本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政治状况等综合因素。 关于A选项,典是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形式,是指将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由一种有逻辑、有系统的法律文书加以明确规定而形成的。由此可见,选项A表述过于绝对,不应选。 关于B选项,判例,是判例法国家(主要是英美法国家)的,特别是最高对国家重大问题的判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具有效力的判例。在英美法系国家“遵从先例”的原则之下,这种判例,对下级有规范作用,是下级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关于C选项,在美国,判例不一定都是联邦最高的判决,有时联邦也可能会遇到问题,作出的判决也会形成判例。根据“遵从先例”的原则,上级的判例对于下级来说就是法律,是不允许被下级推翻的,只有本或者上级可以以新判例推翻原有的判例。这就是说,在美国并非只能通过联邦最高新的判例才能推翻原有判例,联邦上诉和联邦也有可能通过新判例推翻原有判例。故C选项说法错误,

不选。 关于D选项,英国是以判例法为主,判例是英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调整英王、议会、内阁之间关系方面起决定性作用,比如关于国王的、议会至上、内阁向议会负责等内容都是判例确定的规范,故D项说法正确,当选。 知识模块:基本理论

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不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91-100题,每题2分,共20分。

26. 关于效力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4年试卷一第94题) A.修正案与具有同等效力 B.不适用于定居国外的公民

C.在一定条件下,外国人和法人也能成为某些基本权利的主体 D.作为整体的效力及于该国所有领域

正确答案:A,C,D

解析:所谓效力,是指作为法律规范所发挥的约束力与强制性。如同其他法律具有特定的适用范围一样,效力的具体适用也存在特定的表现形式: (1)对人的适用。效力适用于所有公民。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公民,他们也受本国的保护。如华侨居住国对本国公民的权利不能给予同等保护,本国也可采取同等的措施。故适用于定居国外的公民,B选项错误。此外,外国人和法人在一定的条件下也能够成为行使某些基本权利的主体,例如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同样享有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权。所以,在享有基本权利的范围内,效力适用于外国人和法人的活动。故C选项正确,当选。 (2)对领土的效力。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的的空间效力都及于国土的所有领域,这是由主权的唯一性和不可分割性所决定的,也是由的根本法地位所决定的。故D选项正确,当选。 所谓修正案,是指对典进行补充和修正的法律形式。修正案是由有权对进行修改的机关,依照规定的程序修改的结果,往往以单独的形式附于典之后,或将其内容融于典之中,而成为典的组成部分。一般而言,修正案与具有同等效力。故A选项正确,当选。 知识模块:基本理论

27. 关于我国对领土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12年试卷一第题)

A.领土包括一个国家的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以及它们的底床、底土和上空(领空)

B.领土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

C.《》在国土所有领域的适用上无任何差异 D.《》的空间效力及于国土全部领域,是由主权的唯一性和不可分割性决定的

正确答案:A,B,D

解析:领土包括一个国家的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以及它们的底床、

底土和领空。故A选项正确。 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主权。主权是一个国家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构成国家的本质属性。(2)确定的领土。领土是国家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范围和空间,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3)政权组织。政权组织是国家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体现,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4)定居的居民。国家是由一定数量的居民组成的,居民是形成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因此,领土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故B选项正确。 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的空间效力都及于国土的所有领域,这是主权的唯一性和不可分割性决定的。故D选项正确。 由于《》本身的复杂性和价值多元性,以及我国普通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民族自治地方等不同行政区划共存的现状,《》在不同领域的适用效力有所区别。例如在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整体上适用于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但是并非《》的全部条款或每一条款都必须在港澳地区适用,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认为,《》中凡涉及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事务相关的条款,一般不予适用。因此,《》在我国所有领域的适用上是存在差异的,故C选项的说法错误。 知识模块: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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