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一、 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由申请人(以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或申请人指定的委托代理人直接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进行申报,登记机关应在24小时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二、 名称变更预先核准 个体工商户变更名称,法律、行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或同时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在报送审批前应先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人要求在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前,先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也可以先申请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机关应在24小时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三、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后 要求更换申请人的,应向名称原核准机关申请撤销名称登记后,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如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应出具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二)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先核准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申请报告;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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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个体工商户登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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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个体工商户登记指南 生成日期:2008/5/1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提交方式:word文档 信息内容:
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法律依据
(一)、《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二、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条件 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有经营能力并符合法定年龄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国家允许的其他人员,均可从事个体经营;个体工商户可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三、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 (一)、程序:受理→审核→收费→发照。 (二)、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需要提交的文件: (一)开业登记 个体工商户办理开业登记,应向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所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照片二张;
3、经营场地证明(A:自有房屋的须提交房产证复印或提交自有房屋证明;B:租用房屋,除提交租房协议外还应提交产权证明); 4、家庭经营的应提交户口本有关张页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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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家法律、行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提交的文件、证明不能使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 (二)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经营期限,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姓名时,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应交回原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并区别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手续: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字号名称的应交回原有印章; 3、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新的场地使用证明; 4、变更经营范围的,如有法律、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要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补、换照登记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丢失、损毁或营业执照到期需换照时,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补、换照手续,应提交以下手续: 1、个体工商户补(换)发营业执照申请表; 2、市级以上登报遗失声明; 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到期换照,应提交以下手续: 1、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2、场地证明(同上);
3、有法律、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要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注销登记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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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交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印章,销毁前后的印章要在注销登
记表上加盖印模,并在登记表“收缴营业执照及营业用章情况”栏内填写清楚。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20元/户,临时营业执照10元/份;换发营业执照20元/户;补发营业执照10元/次;营业执照副本3元/本;变更登记费10元/次。
(二)、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文件。 信息索取号: 信息名称:公司登记指南 内容概述:公司登记指南 生成日期:2008/5/1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提交方式:word文档 信息内容: 敬告: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当正确履行法定义务,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和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说明1: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字和盖章(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说明2:住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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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注明:投资人为自然人以外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证、社团法人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国有独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全体股东签 署的公司章程(一人公司由股东签署;国有独资公司由出资人签署);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5、验资报告; 6、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一人公司提交由股东签署的书面材料;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 8、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一人公司提交由股东签署的书面材料或董事会决议;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
9、委派书(有法人股东投资的企业提供); 10、住所证明;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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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法律、行规和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
规和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章或者全体董事签署的公司章程;份证复印件; 5、验资报告; 6、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交董事会决议); 8、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9、住所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标准文件; 12、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规和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3、由全体发起人4、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13、法律、行规和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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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东会决议或股东书面材料; 4、公司章程修正案;
5、增加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规、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变更住所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股东会决议或股东书面材料; 4、公司章程修正案; 5、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见说明); 6、法律、行规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营业执照正、副本。 ●变更法定代表人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者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
4、公司章程修正案;
5、《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6、法律、行规规定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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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私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满49岁,且非长沙市户口的提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变更注册资本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3、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有限责任公
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5、公司章程修正案; 6、验资报告(变更后的); 7、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应提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规规定公司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9、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刊刊登的减资公告(一次)以及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债务、债务担保; 10、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变更名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股东会决议或股东书面材料; 4、公司章程修正案;
5、《公司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6、法律、行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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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营业期限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股东会决议或股东书面材料; 4、公司章程修正案;
5、法律、行规规定变更经营期限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变更公司类型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部门的书面决定;
4、公司章程修正案; 5、法律、行规和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变更股东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4、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5、股东会决议或股东书面材料; 6、公司章程修正案;
7、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8、人民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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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材料;
9、法律、行规规定公司变更股东应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0、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签署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4、股东会决议或股东书面材料; 5、公司章程修正案; 6、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名称或者姓名的有关证明文件; 7、变更后的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应当分别提交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6、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一次);
7、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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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修改章程备案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事项申请表》;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纪要; 4、章程修正案;
5、法律、行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应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章程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可一并提交材料,并不再填写《备案事项申请表》。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事项申请表》;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5、新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公司清算组备案提交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大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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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税务局完税证明;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公司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分公司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律、行规和决定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必须报请批准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5、公司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材料(撤销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名称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的副本复印件,30日内备案)。 ●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公司/企业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遗失补领申请报告(执照全部遗失的,由全体股东或出资人签字或盖章); 2、公司/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刊登营业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 4、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家计委〔1992〕价费字414号文件省物价局、省财政厅〔2000〕湘价费字第23号文。
●收费标准
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设立登记费最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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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50元。申请增发副本的,应缴纳工本费每份10元。
变更登记费100元。增加注册资本的,按注册资本增加额缴纳增资费(按设立登记收费标准),不另收变更登记费。
注销登记不收费。
敬告: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当正确履行法定义务,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和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说明1: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字和盖章(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说明2:住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章程(复印件)及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加盖公章) 4、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公司加盖公章)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公司加盖公章)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范围中有法律、行规和决定规定的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加盖公章)
8、法律、法规和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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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公司加盖公章)
9、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将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分公司的备案手续。(公司加盖公章)
●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 3、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以及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加盖公章)
4、法律、行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公司加盖公章) 5、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规、行规和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加盖公章)。 6、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 7、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的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公司加盖公章) 8、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原件。 ●分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出具的注销决定;(注明注销原因以及债权债务由公司承担)
4、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相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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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公司营业执照原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加盖公章)。
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说明1: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字和盖章。
说明2:住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说明3:委托书: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人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2、组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法律、行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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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和验资报告,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和验资报告;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规和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变更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名称变更核准书; 4、法律、行规和决定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 ●变更住所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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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法律、行规和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4、住所使用证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 ●变更法定代表人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4、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的任职证明; 5、法律、行规和规定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营业执照正、副本。 ●变更经营范围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规和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4、法律、行规和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 ●变更注册资金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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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国有资产权产权变动登记表》和验资报告;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报告;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和验资报告;
4、法律、行规和规定变更注册资金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 ●变更经营期限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4、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营业执照正、副本。 ●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企业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非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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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
2、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4、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规和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7、法律、行规和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文件 1、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法律、行规规定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丈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出资人出具的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 5、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6、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应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的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规和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的住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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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文件
1、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
2、分支机构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4、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信息索取号: 信息名称:动产抵押登记指南 内容概述:动产抵押登记指南 生成日期:2008/5/1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提交方式:word文档 信息内容: 抵押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抵押权人:无。 抵押物:抵押人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 成品、产品及其他依法可以抵押的动产。 登记机关:抵押人住所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含开发区分局)。 登记类型:动产抵押登记,动产抵押变更登记,动产抵押注
销登记。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申请材料:
(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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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二)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3、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原《动产抵押登记书》或《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 3、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批准→办理登记 责任追究: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表格):在长沙工商红盾信息网下载: 信息索取号: 信息名称:企业年检、个体户验照办事指南
内容概述:企业年检、个体户验照办事指南
生成日期:2008/5/1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提交方式:word文档 信息内容:
办事项目名称:企业年度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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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现有承诺时间: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的书式审查,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除外。
绿色通道承诺时间:自受理起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的书式审查,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当场作出决定。 办事所需资料:年检报告书、年检须知。
办事流程图:企业领取年检报告书——→企业提交年检材料——→工商部门受理审查年检材料——→企业缴纳年检费——→工商部门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办事项目名称:个体工商户验照 现有承诺时间:自受理起当场完成对个体工商户提交的验照材料的书式审查,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除外。 绿色通道承诺时间:自受理起当场完成对个体工商户提交的验照材料的书式审查,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当场作出决定。 办事所需资料:个体工商户验照登记表。 办事流程图:个体工商户领取验照登记表——→个体工商户提交验照材料——→工商部门受理审查验照材料——→个体工商户缴纳贴花费——→工商部门加贴验照标识——→发还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二、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须知 申诉、举报方式 12315热线、长沙工商红盾网、电传、信函、来访、领导交办、系统外转移、系统内转移等多种渠道。
受理条件
1、消费者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被诉方;(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3)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范围。
2、消费者申诉应当注明的内容:(1)消费者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邮政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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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2)被诉人的名称、地址;(3)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4)申诉的日期。
3、举报应当注明举报事项、违法事实及有关线索、证据等。 受理范围
(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
(2)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履行义务的申诉; (3)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申诉; (4)(5)(6)(7)(8)(9)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它商标违法行为的举报; (10)对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能范围内的申诉、举报。
(1)(2)没有(3)(4)(5)
(6)消费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人身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合法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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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8)商品已标明“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情况的除外);
(9)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卸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伤害 (10)
(11)其他不属于12315工作职责的情况。 申诉、举报行政处理程序 申诉 1、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规定,工商机关自收到申诉之日起5日内,作出如下处理:(1)申诉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诉人;(2)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诉人,并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2、依照《消费者权益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等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进行调解,依照 (1)对疑难申诉,需要消费者提供证据材料的,一次讲清所需材料,不让消费 (2)通过调解,双方能够达成协议的,12315工作机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
(3)经营者拒不履行调解书,且构成《消费者权益保》第五十条第(七)项
(4)12315工作机构对争议金额较小,事实清楚的消费者申诉,按照简易程序现场调解,及时办结;可以不填写受理通知书,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对协议内容进行记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该记录在案的协议与工商机关
(5)当事人自行和解后一方反悔,或者经消费者协会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但未能履行,消费者又向12315工作机构申诉的,12315工作机构按照《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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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权益保》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作为的申诉处理。
3、申诉案件应当在收到消费者申诉之日起30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如因申诉案件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经主管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4、经调解不成的,或者调解书生效后无法执行的,消费者可以按照国家法律、行规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举报 1、对主要涉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申诉举报案件,12315工作机构转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处理;对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其他业务范围的案件,按照不同业务机构的职能分工和管辖区域,转由同级相关业务部门归口办理;对工商执法人员违法违纪 2、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适宜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的案件,由受理机关或辖地工商所及时处理;对需要立案查处的案件,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职责分工,由有关职能机构办理。 3、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举报人,并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4、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5、举报案件办结后,举报人留有联系方式并要求回复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案件的办理情况向举报人回复。 消费者争议解决途径
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的途径: 1、与经营者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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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提起诉讼。
信息索取号:
信息名称:受理打假工作流程 内容概述:受理打假工作流程 生成日期:2009/1/1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提交方式:word文档 信息内容: 一、受理电话:0731— 二、呈报 内勤负责审查投诉材料及有关资料是否真实有效后呈报公平交易科科长审批 三、审批 公平交易科科长负责复核审批,报分局主管同意后,指派办案小组承办。 四、告知 工商机关自收到投诉材料后,并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对不予立案的,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投诉人。办案机构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五、投诉所需材料 (一)投诉报告
(二)投诉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被侵权产品的商标注册证; 3、被侵权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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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理投诉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1、代理投诉人的合法资格证明 2、申请代理的有效合法材料 (四)有关证据材料
1、被侵权商品与侵权商品的样品、包装等 2、侵权商品经销商的名称、地址、有关凭证 3、被仿冒商品能认定为知名商品的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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