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市建设⼯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州市建设⼯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条为规范我市建设⼯程进场材料的检验活动,保证建设⼯程质量,根据《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东省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本市⾏政区域内建设⼯程材料进场检验以及与之相关的⾏政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程材料,是指在房屋建筑⼯程(含房屋装饰装修⼯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程中使⽤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
第三条市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区建设⾏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分⼯负责所管辖⼯程材料进场检验的监督管理⼯作。⼯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所管⼯程材料进场检验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程进场材料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进⾏检验。标准、规范未涉及的重要、特殊或新型材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检验或论证。所有需要检验的材料必须进⾏常规见证检验,涉及⼯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及重要使⽤功能的材料还应当进⾏监督见证检验。
常规见证检验,须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员对施⼯单位现场试验⼈员现场取样、送检进⾏见证。
监督见证检验须由建设单位委托⼯程质量检测单位库中的单位实施检验。监督机构还应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监督执法检测⼯作,对建设⼯程材料实⾏随机抽检,监督执法检测不应收取费⽤。
第五条⼯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承担监督见证检验任务的⼯程质量检测单位库,⼊库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实⼒强、信誉好的⼯程质量检测单位。
⼯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程质量检测单位库管理细则,及时将不符合条件的⼯程质量检测单位从库中清除。
第六条建设⼯程使⽤的建设⼯程材料,必须有相应的出⼚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件,以及⼀年内由省、省会市或有cal认证的地级市以上的法定检验单位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个别产品按其⾏业要求检验周期在⼀年以上的,从其⾏业要求)。
使⽤单位应当取得前款规定材料的原件;取得相应复印件的,必须加盖⽣产企业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企业的印章;对于实⾏⽣产许可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材料,还应取得相应证书复印件(加盖⽣产企业印章),其信息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站查询。
第七条没有相应国家标准和⾏业标准,建材⼯程材料需依据企业标准进⾏检验的,企业标准应当在企业所在地标准化⾏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政部门备案。
第⼋条预拌混凝⼟和预拌砂浆企业应向使⽤单位提供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的原材料检验报告。第九条建设⼯程材料进场检验的取样⽅法、取样数量、取样频次应当严格执⾏有关标准、规范。对同⼀类材料按同样⽅法取样、检验的,可以将常规见证检验和监督见证检验的检验频次合并计算。
第⼗条建设⼯程材料进场检验见证⼈员应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中取得《见证员证书》的专业技术⼈员担任,并由建设单位以书⾯形式授权委派。单位⼯程见证⼈员不得少于2⼈。市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见证⼈员的培训及发证⼯作。
第⼗⼀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程质量检测单位实施建设⼯程材料进场检验;组织施⼯、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编制建设⼯程进场材料检验⽅案,报送⼯程质量监督机构后实施。
建设⼯程进场材料检验⽅案应当包括需要检验材料名称、材料类别、相应⼯程质量检测单位、相应见证单位及见证⼈员,对标准、规范未涉及的重要、特殊或新型材料的取样⽅法、取样频次、取样数量还应作出特别说明。第⼗⼆条建设⼯程材料进场检验应当遵守以下程序操作:
(⼀)建设单位应在材料送检前将见证⼈员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及见证⼈员亲笔签名字样及试样封装⽅法等资料送⼯程质量检测单位留存,以便其在收取试样时予以⽐照核对。属于监督见证检验的,还应当将⼯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亲笔签名字样送⼯程质量检测单位留存。
(⼆)见证⼈员应当对取样及送检全过程进⾏见证,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保证取样送检的真实性(包括在试样上作出见证标识、
见证封志等),如实填写见证记录(见附件2),并将见证记录归⼊施⼯技术档案。
(三)属于监督见证检验的,⼯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按照监督计划执⾏,材料见证检验应填写监督见证检验通知书(见附件3)。
(四)建设单位应制作送检委托单,委托单应当设置见证⼈员、施⼯单位现场试验⼈员签名栏及见证情况判定栏,并由见证⼈员和施⼯单位现场试验⼈员签名。
(五)⼯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在接收试样时检查送检委托单、见证⼈员的授权委托书、见证员证书、试样封装⽅法(含见证标识、见证封志)的有效性;属于监督见证检验的,还应当检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见证检验通知书、监督标识、监督封志;确认有效后⽅可收样。否则应拒绝收样并报告⼯程质量监督机构。
(六)⼯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在报告中反映见证⼈员单位、姓名。属于常规见证检验的,还应注明“常规见证检验”,不得有“仅对来样负责”的说明。属于监督见证检验的,还应注明“监督见证检验”以及⼯程质量监督机构及监督员姓名。未注明见证⼈员姓名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程质量控制资料和竣⼯验收资料。
(七)⼯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建⽴不合格检验报告台帐,发⽣不合格检验项⽬的,应同步有效上传到“⼴州市建设⼯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并于24⼩时内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程质量监督机构。
(⼋)⼯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将送检委托单、见证检验通知书等委托检验的原始资料⼀并存档。
第⼗三条应当进⾏监督见证检验的建设⼯程材料主要包括: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防⽔材料、混凝⼟、给排⽔塑料管材(管件)、电线(电缆)、断路器、漏电保护器等。⼯程材料监督见证检验频次、项⽬应按照监督计划进⾏。各类见证检验中混凝⼟试块应利⽤混凝⼟质量追踪系统植⼊电⼦芯⽚标识,其它材料应使⽤⼆维码标识。
第⼗四条监督见证检验结果反映建设⼯程材料质量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加⼤监督见证检验的频次。
第⼗五条单位⼯程中的同⼀类建设⼯程材料的常规见证检验,只能委托⼀家⼯程质量检测单位进⾏。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变更⼯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在告知⼯程质量监督机构后进⾏。
第⼗六条⼯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得在常规见证检验中提供进⼊施⼯现场收取试样的服务。⼯程质量监督机构或监理单位发现⼯程质量检测单位有前款⾏为的,应当予以制⽌。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对检验不合格的建设⼯程材料的封存和处理情况进⾏监管,并作出记录。
第⼗⼋条建设⼯程材料检验结果利害关系⼈对检验结果发⽣争议的,由双⽅共同委托⼯程质量检测单位复检,并由建设单位将复检⽅案及复检结果报送⼯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九条见证⼈员和施⼯单位现场试验⼈员对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见证⼈员和施⼯单位现场试验⼈员弄虚作假,被建设⾏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程质量监督机构查证属实的,不得再承担见证或取样、送检⼯作,由被查处⼈员承担见证或取样、送检⼯作的,有关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验收资料。
第⼆⼗条各级建设⾏政主管部门及⼯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定期对建设⼯程材料进场检验⼯作进⾏监督检查,发现建设各⽅有违反本规定⾏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属于不规范⾏为的,予以记录并公⽰;属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的,将依法进⾏处罚。
第⼆⼗⼀条本规定⾃发布之⽇起实施,有效期5年。法规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附件:1.见证检验见证⼈授权委托书2.见证记录3.监督见证检验通知书附件1
见证检验见证⼈授权委托书
现授权下列⼈员负责以下⼯程的建设⼯程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作。见证员信息
⼯程信息
建设单位驻场代表(签字):建设单位(盖章):
建设单位(委托单位)地址:××××⽇期:年⽉⽇
附件:见证员证件(复印件加盖⼯作单位章)附件2见证记录⼯程名称:取样部位:
样品名称:取样数量:取样地点:取样⽇期:见证记录:取样⼈签字:
见证⼈签字:(见证单位章)证件编号:填写本记录⽇期:年⽉⽇附件3
监督见证检验通知书
我站对⼯程的建设⼯程材料进⾏监督抽样,现通知你单位核对试样,并进⾏监督见证检验。
监督员(签字):见证⼈(签字):联系电话:取样⼈(签字):建设⼯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期: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