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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进行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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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进行调整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0-3-12】 【人气:2407】 【关 闭】

宜政办秘[2010]13号

关于对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部分进行调整的通知

各区,市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保障参保职工的医疗需求,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支出,规范医疗保险管理行为,根据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运行状况,经市同意,决定对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 起付标准

将首次在三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由500元提高到600元。 二、 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将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基金、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21万元提高到25万元。 三、 医疗保险基金住院费用支付比例

为了方便结算,保障参保患者的利益,将住院费用段进行简化,支付比例作相应调整,具体见附表。 四、 异地就医的管理及医疗费用的报销

(一)取消对参保职工因病异地转诊转院的分类管理(即A类和B类)。

(二)参保人员转诊转院住院起付标准按照本市三级医院相应规定执行,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见附表。

(三)异地急诊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及相关规定调整为:参保人员在异地因突发疾病急诊住院的,须于入院7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医保中心报告备案,基金的支付比例比照转诊转院。未按规定备案在异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五、 关于公务员医疗补助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起付标准由600元下调到400元。

(二)取消公务员年度最高补助限额2.2万元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比例。

(三)根据年度公务员补助金筹资和公务员住院实际发生医疗费用情况,年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补助方案。 六、 其他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起付标准表 2、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住院费用支付一览表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

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起付标准表

级别医院 起付标准(元)

三级 600

二级 400

二级以下 300

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住院费用支付一览表 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住院 费用段及统筹

基金支付比例(%)

就诊 医院

起付标准~统筹基金

统筹基金支付到3万元时的医疗费用~统筹

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住院 费用段及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比例(%) 统筹基金支付到8万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到元时的医疗费用~医

4万元时的医疗费

支付到3万元时的医疗疗救助基金支付到4用~医疗救助基金支

基金支付到8万元时的

费用(含) 万元时的医疗费用付到17万元时的医疗

医疗费用(含)

(含) 费用(含) 退休人员 在职人员 退休人员 在职人员

退休、在职人员

85 85

退休、在职人员

95 85

本市级定点 医疗机构 市外医疗机构

92 75

88 70

94 80

90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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