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进行调整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0-3-12】 【人气:2407】 【关 闭】
宜政办秘[2010]13号
关于对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部分进行调整的通知
各区,市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保障参保职工的医疗需求,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支出,规范医疗保险管理行为,根据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运行状况,经市同意,决定对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 起付标准
将首次在三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由500元提高到600元。 二、 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将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基金、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21万元提高到25万元。 三、 医疗保险基金住院费用支付比例
为了方便结算,保障参保患者的利益,将住院费用段进行简化,支付比例作相应调整,具体见附表。 四、 异地就医的管理及医疗费用的报销
(一)取消对参保职工因病异地转诊转院的分类管理(即A类和B类)。
(二)参保人员转诊转院住院起付标准按照本市三级医院相应规定执行,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见附表。
(三)异地急诊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及相关规定调整为:参保人员在异地因突发疾病急诊住院的,须于入院7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医保中心报告备案,基金的支付比例比照转诊转院。未按规定备案在异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五、 关于公务员医疗补助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起付标准由600元下调到400元。
(二)取消公务员年度最高补助限额2.2万元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比例。
(三)根据年度公务员补助金筹资和公务员住院实际发生医疗费用情况,年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补助方案。 六、 其他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起付标准表 2、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住院费用支付一览表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
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起付标准表
级别医院 起付标准(元)
三级 600
二级 400
二级以下 300
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住院费用支付一览表 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住院 费用段及统筹
基金支付比例(%)
就诊 医院
起付标准~统筹基金
统筹基金支付到3万元时的医疗费用~统筹
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住院 费用段及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比例(%) 统筹基金支付到8万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到元时的医疗费用~医
4万元时的医疗费
支付到3万元时的医疗疗救助基金支付到4用~医疗救助基金支
基金支付到8万元时的
费用(含) 万元时的医疗费用付到17万元时的医疗
医疗费用(含)
(含) 费用(含) 退休人员 在职人员 退休人员 在职人员
退休、在职人员
85 85
退休、在职人员
95 85
本市级定点 医疗机构 市外医疗机构
92 75
88 70
94 80
90 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