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施工企业违反以下条例者,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停业整顿)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这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二、施工企业违反以下条例者,责令限期改正(未改停业整顿处罚金5-10万)
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
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三、施工企业违反以下条例者,责令限期改正(未改停业整顿处罚金10-30万)
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施工方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