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ADR(American Depository Receipts),美国存托凭证,是美国信托银行公开发行的,表明非美国公司业已发行的某种股票,一经发行,即可在美国自由交易。
1 BOT(建设-经营-转让):是指(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
7.CFR,全称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中文意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运港船舷转移的。该术语适合于海运或内河运输。CFR价与下列CIF价相比,在价格构成中少了保险费,因此,除了保险是由买方办理外,其他的双方义务与下列CIF价基本相同。应该注意的是,CFR价装船是卖方而投保又是买方,卖方在装船后应给买方以充分的通知,否则,因此而造成买方漏保引起的货物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2 CIF: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国际贸易术语的一种,是Cost,insuranceandfreight的缩写或简称。在具体使用时,在它后面要加注目的港。在CIF,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但只能要求卖方取得最低的保险险别。此外,卖方须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
3 FCA:即货交承运人,是国际贸易术语的一种,是Freecarrier的缩写或简称。在具体使用时,在它的后面要加注“指定地点”。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将货物交至指定地点的由卖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如果买方未指定准确的地点,则卖方可在规定的地点或地段内选择承运人照管货物的地点。根据商业惯例,在卖方被要求协助与承运人订立合同时,则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可以办理。
2 FOB:即船上交货,是国际贸易术语的一种,是Freeonboard的缩写或简称。在具体使用时,在它的后面要加注装运港。FOB就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越过船舷为止,履行其交货义务。自彼时起,买方须承担一切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
6.FDB全称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中文意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指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FOB是产生最早的一种贸易术语,也是使用最广泛的贸易术语之一。在此术语下,卖方须在指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卖方承担交货前的一切费用。买方承担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运费、保险费。卖方义务包括:(1)提供货物和单据的义务,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的货物和商业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单据,及合同可能要求的其他凭证。(2)办理出口手续,卖方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需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3)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通知买方;(4)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义务包括:(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单证;(2)办理进口手续,买方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办理货物进口和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3)租船或订舱并将船名和装货地点及时间给予卖方充分通知;(4)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和费用。因此,买方需自行办理保险,以避免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的风险。
2 GATT1994下的国民待遇原则: 是指一国在经济活动和民事权利方面给予其境内的外国国民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享受的待遇。
3 GATT保障措施:是GAT允许的进口国,在外国产品正常进日的数量大幅增加,给国内相关工业造成损害时采取进口措施。
4 GATT国民待遇原则; 一成员产品输人到另一成员时,进口方不得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本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税和国内费用,在关于产品销售的法律实施方面,不得用来歧视外国产品,保护本国产出口。 5 GATT授权条款: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结束时,GATT缔约方通过一项决议,题为《对发展中国家差别和更优惠待遇、互惠和更全面参与的决定》,因为其内容主要是授权发达国家可以背离最惠国待遇原则,给予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差别的和更优惠待遇,也因为它不是一项强制性义务,该项决议通称“授权条款”。
5 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关贸总协定的重要目标就是通过谈判削减缔约方的关税,减少非关税障碍,克服贸易保护主义影响,促进货物贸易自由化。GATT主持的关税减让谈判有三类:一是多边贸易谈判,亦称“回合谈判”,这是在减少贸易障碍方面最有影响和有成效的谈判;二是加入谈判,由新加入方与主要贸易伙伴的原有缔约方和有实质利害关系的缔约方之间进行;三是重新谈判,任何缔结方由于国内形势变化需要修改执行中的关税减让表,它应根据GATT第2规定,与初始谈判国和对修改有实质利害关系的缔约方进行谈判。
6 GATT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一国在经济关系中给予另一国国民的优惠待遇不应低于该国现在和未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1.MIGA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简称,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即《汉城公约》)成立的有完全法律人格的国际经济组织,是世界银行集团的成员。它的主要职能是为一成员国投资者在另一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境内的投资提供政治风险的保险服务,主要承保货币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违约险、战争与内乱险。
5 WTO:世界贸易组织,是在组织上取代关贸总协定,协调和约束成员国贸易法规和措施的间国际组织。
6保障条款:其含义是:当一成员国关税减让造成进口产品大量增加,以致对国内生产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该成员可以实施临时性进口措施,以保护相关产业。
6不可撤销信用证: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消的信用证。
56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
4不可抗力条款是规定在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的条款。 6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7不质疑条款:对转让的技术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
8承兑交单:依交单条件不同,跟单托收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承兑交单代号为D/A,这是卖方以买方承兑汇票为交单条件,即买方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后,就可以从银行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取货物,而于汇票到期时付款。此种方式,当然只适用于远期汇票托收;即期汇票是没有承兑问题的。 8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68代位权:是指投资者母国对其投资者在东道国同政治风险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后,母国取得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有关权益和追偿权。
9代位求偿权: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金。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对东道国所享有的索赔权及其它权益,向东道国索赔。 10单独费用:是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 11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54电子单证:也称作EDI,翻译为电子表数据交换,指当事人依照法律和协议用电子计算机对约定的信息和数据标准化、格式化,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交换和处理。
12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13东保障猎施:保障措施是指当一成员国关税减让造成进口产品大量增加,以致对国内生产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该成员实施的临时性进口措施。
14发价:是一方当事人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愿按一定条件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外贸实践中,发价亦称“报价”、“发盘”、“开盘”。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是发价人,对方是被发价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15反倾销税:是进口国对于来自外国的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目的是阻止倾销产品进口和消除倾销造成的损害。
16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是指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工业制成品和半成品时,单方面给予的一种关税优惠待遇。
69.非契约争议:是指在东道国或其机构与外国投资者并无投资契约关系的情况下,同东道国方面原因或投资者的行为而引起的争议。
17风险移转:所谓风险,指的是足以致使货物毁损、灭失的意外事由,例如盗窃、火灾、船舶的沉没、飞机的失事等。风险移转,是指风险承担的移转,也就是对风险造成的损失的承担的移转。在国际货物买卖,依据合同,货物要由卖方交付给买方,货物的所有权要由卖方移转给买方。货物的风险,原是卖方承担着的,也应于某个时候,改归买方承担,这就是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移转。
16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在其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于区别于其他服务者所提供的服务项目的显著性标志。
17付款交单:依交单条件不同,跟单托收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付款交单代号为D/P,即买方只有在实际交付了汇票上载明的货款之后,托收行或代收行才将各种单证交给他,从而他才可凭单提货。付款交单托收方式,依付款时间的不同,又有即期和远期之分。
17根本违反合同: .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18跟单托收:指卖方将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一齐交银行委托代收货款。
18共同海损: 是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遇到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19关贸总协定:是指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由美英法等23个国家的间缔结的旨在降低关税、减少贸易壁垒的有关关税和贸易的多边国际协定,以及在协定运作中逐渐形成的一个事实上的国际组织。 51国际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上的差别或漏洞,采取变更经营地点或经营方式等各利公开的合法手段,以减轻或不承担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 。
29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同时课税。国际税法上通常所说的国际双重征税就是指国际重复征税。
70国际重叠征税:主要是一国对位于本国境内的公司,、另一国对居住于该国境内的股东就同一来源所得分别征税。它和国际重复征税的区别是:第一,纳税人不同;第二,税种有可能不同。
19国际贷款:国际贷款又称“国际借贷”,“国际信贷”,它是指借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它国家或地区的贷款人借贷资金的国际融资方式。
20国际贷款协议中的先决条件条款: 是指限定贷款协议生效以及限定借款人提款的前提条件。只有借款人满足了先决条件,贷款人才履行贷款义务。是各类国际融资中常用的共同条款之一。
2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根据1944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1945年正式成立。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协调成员国货币的国际组织。
22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
2国际货物买卖法:调整跨越国界的货物贸易关系以及与货物贸易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货物买卖 法是传统的国际贸易法的中心内容。国际货物买卖法所调整的内容既有公法性的又有私法性的。公法性的既有国内立法调整的,又有国际立法调整的,国内法方面如各国有关管理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如海关法、外汇管制法、外贸管理法等。国际立法方面如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国际贸易的各种法律规则等。 23国际货物买卖惯例:通称国际贸易惯例,是在从事国际贸易的人们的长期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其初只是一些习惯做法,但一旦有了习惯,人们便会有意、无意地照着习惯去做,并且逐渐觉得其中有些习惯好,在进行贸易的时候应该那样做,甚至彼此愿意相约遵守这些习惯,这时习惯便上升为惯例,即在法律意义上取得了法律效力的习惯。对于惯例的法律效力,有很多国家的法律,还有些国际条约,都加以
认可。
2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24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是指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提供的优惠性国际贷款。 25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个的法律部门。 26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包括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和有约必守原则。 47国际经济争议:是指国际经济活动主体之间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纠纷。
26国际经济仲裁: 国际经济仲裁也称国际商事仲裁。概括而言,它是指国际经济活动的各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方式。
57国际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村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
38国际税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39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是指国际税收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纳税人的所得。 45国际逃税: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国家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规定,采取各种隐蔽的非法手段,以减少本应承担的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
65国际投资:是指以资本增值,生产力提高为目标的国际资本流动,是投资者将其资本投入国外进行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
27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有关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28国际许可协议就是指位于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以让渡技术使用权为目的所签订的合同。 42国家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对一定的人和一定对象形势的征税权力。
30海牙规则:全称为《1924年统—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是最早规范海运承运人责任的国际公约。 1931年6月2日生效,目前有87个成员国。《海牙规则》在制定时代表当时主要航运大国的利益,侧重于对船东利益的保护,因此在执行中颇受非议。
31航次装船合同:又称程租合同,是指出租人就约定港口之间的航程提供船舶或部分舱位,承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31合理使用:是指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无偿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32《华沙——牛津规则》:1928年国际法协会华沙会议编纂了CIF方面的惯例,称为《华沙》规则;后经该协会1932年牛津会议修订,改称《华沙——牛津规则》,全文21条。
33汇付:是国际货物买卖的一种常用支付方式。是由买方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交卖方的一种支付方式。在汇付这种支付方式下,银行的汇款通知或银行汇票的去向与货币的流向是一致的,习惯上称为“顺汇”。实践中,汇付有电汇、信汇及票汇之分。
33汇票:是票据的一种,是一种支付工具,是由出票人向受票人开出的,要求受票人在见票时立即或在指定的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特定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支付凭证。
32“货物相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有关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必已在合同中写明,构成合同的重要部分。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的这些规定相符,这便是所谓“货物相符”问题。货物相符,是卖方交货义务的重要内容。
63技术:是指制造一种产品的系统知识,所采用的一种工艺,或提供的一项服务,不论这种知识是否反映在一项发明、一项外形设计、一项实用型式或一种植物新品种,或反映在技术情报或技能中,或反映在专家为设计、安装、开力或维修一个工厂或为管理一个工商企业或其活动而提供的服务或协助等方面。 技术转让:技术转让是指关于产品制造、应用生产方法或提供服务的知识转让,但不包括货物的单纯买卖或租赁。
53经济全球化:是指商品、技术、信息、服务、资本、人员等生产要素的、跨地区的流动。 32居民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根据属人原则确立的管辖权,它是指一国对其本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
40经常性所得: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恒久或经常获得的所得,而不是临时性的所得。 41资本所得:是指纳税人通过出售或交换资本项目实现的所得。 33纳税人: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承担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33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依据属地原则确定的管辖权。它是一国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
72临时仲裁机构: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按仲裁地所属国的仲裁法律规定,自行选任仲裁员组成的、仲裁裁决作出后即行解散的仲裁机构。
34邻接权:邻接权,也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活动过程中,对其为传播作品而创作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着作权法及相关法规没有直接使用邻接权一词,而称作\"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
35流动保险单: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总的承保条件,如承保风险、费率、总保险金额、承保期限等事先予以约定,细节留待以后商定的保单。
36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就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保证对其所交付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他可以出卖这些货物。他出卖这些货物,没有侵害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因而第三人不能就该项货物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公约》简称之为“第三方要求”。
58卖方违约:是指卖方不交付货物或单据或交付延迟;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及第三者对交付货物存在权利或权利主张。
36贸易术语: 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一种带有很大随意性
52免税法:是指居住国对其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并已向来源国纳税的所得,应允许从其应税所得中扣除,免予征税。
37普惠制:即普遍优惠制,是发达国家对于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产品给予的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
69契约争议:是指投资契约的双方当事人因对契约的解释、履行、修改或废除而产生的争议。 37清洁提单:指单据上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
37倾销: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果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就构成倾销。
38融资租赁:是指由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 39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的标志,通常由文字、图形或其结合组成。 40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给予保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通常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权等。
41商标注册:是指商标的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
42商品检验:是指由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标记、残损等进行查验分析与公正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
43商品商标:商品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将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与他人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区别开来,而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志。商品商标可以是具有某种含义或毫无任何意义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如同其它商标一样,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用条款,不损害公共道德或他人的利益,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均可成为商品商标。
4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5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毁灭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 46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44税收抵免:是指居住国允许居民纳税人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额内,用已向来源国缴纳的税款抵免就其世
界范围内的所得向居住国缴纳税额的一部分。
67双边投资条约:是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之间签订的,旨在鼓励、保护及促进两国间私人直接投资活动的双边协定与条约之总称。
47提单: 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48调解:是在不嫩人之外的中立第三方的主持下,由第三方以中间人的身份在分清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上,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参考国际惯例,从中帮助和促使争议各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公平的调解协议,解决各方争议。
48托收:是国际货物买卖的一种常用支付方式。是由卖方根据金额以买方为受票人开出汇票,委托银行代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在这种支付方式下,汇票的去向同货币的流向是相向的,习惯上称为“逆汇”。通常做法是跟单托收。
48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50外资企业:根据东道国法律设立,全部资本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属于东道国法人。
51委付:是海上保险的一种制度,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于保险人,而请求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权利。委付是一咱权利的转移,是一种物权的代位权。
59五国际贸易支付:是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买卖双方经济利益的具体体现,指在买卖双方之间对货款及其附属费用的计价结算以及支付方式和手段。
51先期违约;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海牙规则》:全称为《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是最早规范海运承运人责任的国际公约。
52性商业条款:又称性商业行为、性商业惯例、性贸易做法、违背公平贸易条款等等。是国际贸易中各种性商业条款的一个方面,主要表现在供方对受让方在技术的使用、改进、产品销售等方面进行,当然也有少部分属于受让方对供方的规定。
62性原则:是指任何非公约成员国如未能充分保护本公约成员国国民的作品,成员国可对首次出版时系非公约成员国国民而又不在成员国内有惯常住所的作者的作品的保护加以。
73象征性交货:是卖方只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证书(提单、等)交到买方手中,完成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即为完成交货义务。
50协商:是争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最先选择采用的争议解决方法。它是指国际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后,以双方的自愿为基础,针对所发生的争议进行口头或书面的磋商贡谈判,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的方式。
52信用证: .信用证是一项约定。由银行(开证行)依照开证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付款或承兑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53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即有权享受信用证利益的人,一般为出口方或中间商。
54许可协议:是指供方将其技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让渡给受让方,而由受让方支付使用费的合同。 54许可协议中的性商业条款:是国际贸易中各种性商业条款的一个方面,主要表现在供方对受让方在技术的使用、改进、产品销售等方面进行,当然也有少部分属于受让方对供方的规定。性商业条款又称性商业行为、性商业惯例、性贸易做法、违背公平贸易条款等。
55要约: 1.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2)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3)要约要送达受要约人。
56已装船提单:指在货物装船以后,承运人签发的载明船名及装船日期的提单。 56意外事故:指与航行有关的如触礁、、碰撞、失踪等意外事故。
57有约必守原则:就国家间而言,“有约必守”指的是当事国一旦参加签订双边经济条约或多边条约,就在享受该项条约赋予的国际经济权利的同时,也受到该条约和国际法的约束,必须信守条约的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的诺言,履行自己的国际经济义务。
58“预期违反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即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b.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示他将不履行其主要义务。
59约束关税:是指每一成员通过谈判达成的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的承诺载入减让表中,形成有约束力的义务,各成员不得随意实施超过减让表水平的关税率或增加其他税费。
60自由贸易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组成的贸易集团,其内部实现了货物贸易自由,实质上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有的在投资、服务贸易自由方面也作出安排,但集团对外没有共同的关税和贸易,其成员在与第三国的关系上保持;
57支票:票据的一种,是一种支付工具,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委托该行在见票时对特定的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支付凭证。
57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权。
58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和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8直接投资:是投资者跨越国界,通过掌握和控制国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从而谋取利润的一类投资活动。伴有对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
57仲裁条款:又称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愿意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裁决的意思表示。
49仲裁协议:是指合国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61仲裁协议的性:是指仲裁协议应视为与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地、地存在的条款或部分,国际商事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失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62专利权商标权的性原则:1.专利权原则意指成员国国民向各成员国申请的专利与其在其他成员国或非成员国为同一发明而取得的专利相互、各不相涉。2.商标权原则是指对成员国国民在任何成员国中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未在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理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注册的商标,应视为与在其他成员包括申请人所属国注册的商标无关。
63专有技术:也称技术决窍、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指未公开的、未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产品或者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
79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又称“国际商业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它是指一国的商业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的借款人提供的商业贷款。
80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根据1944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1945年正式成立。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协调成员国货币的国际组织。
81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根据属人原则确立的管辖权,它是指一国对其本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
82实际全损:指货物全部毁灭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 83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84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险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85反倾销税:是进口国对于来自外国的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目的是阻止倾销产品进口和消除倾销造成的损害。
86不质疑条款: 对转让的技术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
87国际经济诉讼: 也称国际民商事诉讼 ,它是指国际经济争议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一国家的予以审理并作出判决的争议解决方法。
88征用(征收):东道国采取任何立法或行政的作为或不作为,实际上剥夺了投资者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
外资企业:根据东道国法律设立,全部资本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属于东道国法人。
90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依据属地原则确定的管辖权。它是一国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
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
91仲裁协议的性:是指仲裁协议(包括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应视为与合同的其它条款分离地、地存在的条款或部分,国际商事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失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仍可依据仲裁协议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92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94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给予保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通常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权等。
96意外事故指与航行有关的如触礁、、碰撞、失踪等意外事故。
97单独费用是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由于保险单上通常都载用“诉讼与营救条款”,因此,单独费用都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
98流动保险单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总的承保条件,如承保风险、费率、总保险金额、承保期限等事先预以约定,细节留待以后商定的保单。
99信用证中的受益人:指有权享有信用证利益的人,一般为出口方和中间商。 息。银行从票面金额中扣除利息后,将其余的钱付给持票人。
100票据贴现:所谓票据贴现,是指对未到期票据的买卖行为,也就是说持有未到期票据的人通过卖出票据来得到现款。在这里,汇票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及时得到资金,把未到期的汇票,背书以后转让给银行,支付一定的利
101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102空白背书,又称无记名背书,略式背书或不完全背书,它是背书人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仅签章于汇票背面或粘单上的背书。空白背书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只有背书人签章一项。其他如背书文句(即票面金额让与之意思)和背书日期等均为任意记载事项,记载与否,由背书人决定。
空白背书与完全背书的不同仅在于空白背书不记载被背书人姓名。除此,其他各种应记载和任意记载事项均与完全背书一致。
103空白支票:就是出票人签发支票时,有意将支票上应记载事项,不记载完全,留给出票人以后补填记载的支票。这是由于交易中的某些事项暂时不能确定,待日后确定才能补填。
104票据变造:是指,没有合法权限的人,在已经有效成立的票据上,变更票据上的,除签名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
106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是指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提供的优惠性国际贷款。 107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108许可协议中的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包括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和有约必守原则。
109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是指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工业制成品和半成品时,单方面给予的一种关税优惠待遇。
110有约必守原则:就国家间而言,“有约必守”指的是当事国一旦参加签订双边经济条约或多边条约,就在享受该项条约赋予的国际经济权利的同时,也受到该条约和国际法的约束,必须信守条约的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的诺言,履行自己的国际经济义务。
11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即跨越一国边界的有形货物买卖的合同,其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一定在不同国家,至于当事人的国籍是否不同,在所不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因素,在特定的国家看来,就是具有涉外因素,而合同的标的则为出口或进口的货物。
114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就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保证对其所交付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他可以出卖这些货物。他出卖这些货物,没有侵害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因而第三人不能就该项货物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公约》简称之为“第三方要求”。
115“预期违反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即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b.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示他将不履行其主要义务。
116风险移转:所谓风险,指的是足以致使货物毁损、灭失的意外事由,例如盗窃、火灾、船舶的沉没、飞机的失事等。风险移转,是指风险承担的移转,也就是对风险造成的损失的承担的移转。在国际货物买卖,依据合同,货物要由卖方交付给买方,货物的所有权要由卖方移转给买方。货物的风险,原是卖方承担着的,也应于某个时候,改归买方承担,这就是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移转。
121付款交单:依交单条件不同,跟单托收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付款交单代号为D/P,即买方只有在实际交付了汇票上载明的货款之后,托收行或代收行才将各种单证交给他,从而他才可凭单提货。付款交单托收方式,依付款时间的不同,又有即期和远期之分。
123反倾销:所谓“倾销”,指的是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那么一种情况。当倾销情况发生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反倾销措施,以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反倾销措施,各国的普遍做法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关税。
124反补贴:进口的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出口国给予的任何形式的补贴,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反倾销措施,各国的普遍做法是对接受补贴的产品征收反补贴关税。
125国际技术转让:即界的技术转让,是指转让方将自己所有的技术跨越国界地转移给受让方的法律行为。即这种技术转让涉及到外国因素,或者说这种技术转让具有国际性。
126国际技术转让法:是调整跨越国界有偿技术转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际贸易法的组成部分。 127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是一方当事人跨越国界地将自己所有的技术或技术使用权转让给另一方当事人,并收取价款或使用费,另一方当事人取得技术或技术使用权,并支付价款或使用费,或者一方当事人跨越国界地以技术或技术劳务为另一方当事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并收取报酬;另一方当事人接受技术劳动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书面协议。简言之,就是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以转让技术为标的的协议。 128专利技术:是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专利权的技术。专利技术有三种:发明专利技术、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和外观设计专利技术。
129专利权:是指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专有权。根据各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以营利为目的而制造、使用或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目前各国 专利法都以发明作为专利权的主要保护对象,但同时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也提供专利权保护。
130国际许可合同:即国际使用许可合同,一般称为国际许可证协议。它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一方准许另一方使用自己所拥有的工业产权无形财产或专有技术的使用权,并收取使用费,而另一方获得该项使用权并支付使用费的书面协议。
131独占许可合同:是国际许可合同的一种,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供方和任何第三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都不得在该地域使用该种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为此,受方需向供方支付相当高的使用费和提成费。
132排他许可合同:是国际许可合同的一种,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供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该地域再将该项技术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但供方自己仍然保留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的权利。
133普通许可合同:是国际许可合同的一种,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使用权,同时,供方在该地域内不仅自己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合同中规定的产品,而且还有权将该项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这种许可合同也叫做非独占许可合同,受方采用这种许可合同所支付的使用费和提成费要比独占许可合同便宜得多。
134可转让许可合同:是国际许可合同的一种,即受方从供方获得的技术,除自己使用外,还有权在约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将全部技术或部分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这种合同也称“从属许可合同”、“分售许可合同”或“再转让许可合同”。这种许可合同是在普通许可合同的基础上签订的。
135不可转让许可合同:是国际许可合同的一种,即在合同中规定不许受方再行转让其所获得的技术的使用权。
交换许可合同:是国际许可合同的一种,即供方和受方以价值相当的技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互惠地交换技术的使用权和产品的销售权。这种许可合同只是在特定的情况下采用的,在国际技术转让中不具有普遍意义。
136国际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用自己的技术和劳务,跨越国界地为另一方当事人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或者跨越国界地派遣专家或以书面方式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并收取报酬;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工作成果或者取得咨询意见并付给报酬的书面协议。提供技术、劳务或派遣专家,完成工作任务或者提供咨询意见的一方当事人成为供方;接受工作成果、取得咨询意见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受方。 137国际货币金融法:是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它是调整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它的调整范围很广泛,涉及国际间货币兑换、借贷、收付方式、结算、金融市场、货币体系以及金融机构等多方面的法律制度。
138汇率:是一国货币折换成其他国家货币的比价,也可以说是用国际货币单位表示的另一国货币的价格。对于汇率,国际上有两种表示方法:一是直接标价法,二是间接标价法。
139直接标价法:是一种汇率的表示方法,是以一单位外国货币为基准,将其折合成一定数额的本国货币。由于这种标价方式的特点是以若干单位的本国货币表示一单位外国货币的价格,因此又称本币汇率。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直接标价法。
140间接标价法:是一种汇率的表示方法,是以一单位本国货币为基准,将其折合成一定数额的外国货币。又由于这种标价方式的特点是用若干外国货币表示一单位本国货币的价格,因此又称外币汇率。英国一直沿用间接标价法。
141固定汇率制:与浮动汇率制相对,是指外汇行市受到某种而在一定幅度内波动的一种汇率制度。在固定汇率制下,一国往往以法律形式规定外汇汇率,形成法定汇率,又称“官方汇率”,一切外汇交易都应按该汇率进行。
142浮动汇率制:与固定汇率制相对,是指外汇行市不受某种客观因素而由外汇供求关系自行决定涨落的一种汇率制度。在外汇市场上,当外汇供应不足时,本币汇率就上升;反之,本币汇率就下降,从而形成市场汇率。
143外汇管制:是指一国货币主管当局对外汇结算、买卖、借贷、转移和汇率等实施各种管理和控制措施。通过外汇管制,可以改善本国国际收支,维持本国货币汇率的稳定。
144国际融资:是一种的借贷活动,主要包括国际贷款、国际证券投资和国际租赁等形式。 145欧洲货币贷款:是指在贷款货币发行国以外国家的金融市场上发放的一种国际商业贷款。在货币发行国境外的银行存款或放款的货币即为欧洲货币。
146国际银团贷款:又称“国际辛迪加贷款”,是指由数家直至数十家各国银行联合起来,组成一个银行集团,共同向借款人提供长期巨额的商业贷款。可以分为直接参与型和间接参与型两种形式。
147项目贷款:是国际上对自然资源开发和大型工程项目建设的贷款方式。项目贷款可分为无追索权项目贷款和有限追索权项目贷款两种基本类型。其中后者又根据当事人签订的各种协议的层次分为三种形式:双层次结构项目贷款、三层次结构项目贷款和四层次结构项目贷款。
148国际证券的私募发行:是国际证券发行方式之一,又称“国际证券的直接发行”,指证券发行人只能向特定的投资者直接销售证券,而不能公开向大众投资者推销,也不能进入公开的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 149国际证券的公募发行:是国际证券发行方式之一,又称“国际证券的公开发行”,指证券发行人公开向大众投资者推销证券的发行方式。公募发行的证券可以在公开的证券交易所流通。各国对国际证券公募发行的审核制度基本上可以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类型。
150国际定期贷款:是国际商业银行向工商企业、公司提供的一种中短期贷款。这是一种典型的国际贷款形式。
151证券上市:公开发行的证券,经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作为交易的对象,叫做证券上市。各国证券管理立法和证券交易所规则都规定证券上市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发行人的资本、盈利或分配和股息额达到一定的数额;经营状况良好;产品适销;商业信誉较高等等。
152融资性租赁:是国际租赁业务中使用最多,最基本的形式,通常由一国出租人按另一国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而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由承租人承担的一种租赁方式。
153杠杆租赁:是融资性租赁的一种方式,又称衡平租赁,它是指租赁物购置成本的小部分由出租人出资,大部分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一种租赁方式。杠杆租赁的贷款以租赁物作为抵押,贷款人对出租人无追索权,即贷款只能通过承租人支付租金得到偿还。
154转租赁:是融资性租赁的一种方式,由出租人从一家租赁公司或从制造商处租进一项设备后转租给承租人。它涉及两个的租赁合同。
155回租租赁:是融资性租赁的一种形式,是指企业通过买卖合同将自己所有的机器设备、土地、建筑物等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再把这些东西租回来的一种租赁形式。
156卖主租赁:是融资性租赁的一种形式,是指制造商为了促销,先将设备卖给租赁公司,再从该租赁公司将设备租回,然后又将设备转租给承租人的一种租赁方式。
157营业合成租赁:是融资性租赁的一种形式,它的特点是承租人只须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基本租金,其余部分租金则根据承租人的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来支付。因此,出租人的租金收入的数额取决于承租人的收益。
15目融资租赁:是融资性租赁的一种形式,是指项目公司向出租人租用租赁物,以项目公司的收益作为支付租金的来源,并以该项目资产作为租赁融资的抵押,并可能为出租人设定其他担保的一种租赁方式。 159经营性租赁:是国际租赁的一种形式,又称服务性租赁,这种租赁的出租人除提供租赁物外,还负责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等服务。
160维修租赁:是国际租赁的一种形式,由融资性租赁与出租人提供多项服务相结合构成。租金中包括出租人的服务费,所以总的租进较高,但同时也省去了承租人自行办理所花的费用。
161综合租赁:是国际租赁的一种形式,是租赁与其他贸易方式结合在一起的一种租赁形式。通常有租赁与补偿贸易相结合、租赁与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相结合、租赁与包销相结合等方式。
162银行:一般是指在一些不同国家和地区经营存放款、投资及其他业务的国际银行,由设在母国的总行和设在东道国的诸多分支机构组成。
163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或国家管辖权在税收领域内的表现,是指一国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收哪些税和征收多少税的权力。税收管辖权导源于国家主权,因而它不受任何外力的干涉。
1免税制:是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之一,是对本国居民来源自国外的所得与位于国外的财产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只按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从源征税。免税制一般由国内税法规定,但也常列入国际税收协定。
165抵免制:又称外国税收抵免,是配合冲突规范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之一,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按照抵免制,纳税人可将已在收入来源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在应向居住国缴纳所得税额内抵免。 166扣除制:是某些国家用来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一种方法,指居住国在对纳税人征税时允许从总应税所得中扣除在国外已纳税款,从而,在一定的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的纳税负担,但却不能像免税制和抵免制那样地彻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167减税制:是用来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一种方法,是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收入给予一定的减征照顾,如对国外收入适用低税率或按国外收入的一定百分比计征税收等。
168税收饶让抵免:又称税收饶让,是一种特殊的外国税收抵免的制度。是指居住国对其居民因享受来源国的税收减免而未实际缴纳税额视同已纳税额给予抵免。
169国际海事法:是调整国际()商业活动中海上运输关系及其它涉及船舶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170国际班轮运输合同:是指船公司按照预先公布的固定的时间、航线、港口顺序和运费率,从事国际货物运输所订立的合同。班轮又称“定期船”,其所承运的货物主要是成件的杂物,非大宗散货。 171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虽有租船合同之名,实则为一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72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一国的接收地运至另一国的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多式联运的经营人对国际多式联运的全过程负责。
173船舶碰撞:是指船舶之间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船舶碰撞专指船舶与船舶之间的碰撞。船舶与其他物体的碰撞,不属船舶碰撞。
174海难救助: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进行救助而在被救助人与救助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海难救助是海事法特有的制度,其核心是给予海难救助人救助报酬,籍以鼓励人们积极参与救助行动。
175共同海损的理算:是指由专门机构认定共同海损是否成立以及如果成立,为确定共同海损损失金额及受益方应分摊的金额而进行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核算工作,理算完毕后,由共同海损理算机构出具理算书,作为各受益方承担共同海损损失的基础。但是,大多数国家法律规定,理算书并无强制力。
176海事赔偿责任:是一种保护船舶所有人利益的制度。按照这种制度,船舶所有人所雇佣的船长、船员或其他雇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疏忽或过失造成重大损害时,船舶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一个最高的赔偿限额,超过最高赔偿限额的损失,船舶所有人不予赔偿。
177船舶优先权:是指以船舶为标的,以担保特定的债权为目的,特定的债权人通过司法程序扣押船舶以至变卖船舶,得以从变卖船舶的所得价款中依法定程序优先受偿的权利。
178海上保险: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179航次保险单:是指对保险标的物从某地到另一地点进行保险的保险合同。货物保险单一般是航次保险单。
180定期保险单:是指对保险标的物在一定时间内进行保险的保险合同。保险人的责任期间称为保险期限,多数为一年,由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商定,并在保单上载明。
181船东责任险:指对被保险人(船东)因海损事故所负担的对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予以赔偿。 182除外风险:海上保险的目的,是对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起的损失,由海上保险人在承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发生损失的原因不是由于自然灾害或以外事故,而是由于被保险人
183不可撤消信用证: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消的信用证。
184海上保险的代位求偿权:在保险业务中,保险标的的损失常常是由于第三方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取得保险赔偿后,保险人就取得了代位行使附随于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包括向第三方的追偿权,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所取得的原属被保险人的这种权利,就称为“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的目的,在于防止被保险人取得保险人与负有责任的第三人的双重赔偿。 185国际经济组织:广义的国际经济组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民间团体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标,通过一定的协议形式建立的,具有常设组织机构和经济职能的组织。狭义的国际经济组织限于国家间组织,不包括非间组织。
186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经济发展水平相近、政治制度相似的同一区域的若干国家组成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以期依靠集体力量实现各国单独难以实现的经济和政治目标,这是战后国际经济组织的一种新形式。 187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主要指初级产品出口国组织和国际商品组织。
188国际经济争端:是指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产生的法律争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1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就是为处理国际经济争端而设的,它是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法律、法规、惯例等的总称,也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190国际经济秩序: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发生的国际经济关系,在每一特定历史阶段,往往形成某种相对稳定的格局、结构或模式,通常称之为国际经济秩序。它的建立和变迁,取决于国际社会各类成员间的经济、政治和军事的实力对比。它与国际经济法之间,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
191汉萨联盟:是中世纪后期出现的城市国家之间缔结的商约中最引人注目的一个。汉萨联盟是14——17世纪期间北欧诸城市国家结成的以被德意志诸城市为主的商业、政治联盟组织,其主要目的在于互相保护它们的贸易利益和从事贸易的公民,并且共同对付联盟以外的“商敌”。加盟城市最多达160个以上。 19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即MIGA,成立于1988年,它是世界银行主持组建的、旨在促进国际投资流动的一个世界性组织。它通过直接承保各种政治风险,为海外投资家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并进一步加强法律上的保障。
193接受:是被发价人作出的同意发价的意思表示;这意思,有时也以某种行为来表示,但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被发价人表示了接受的意思,是发价人、被发价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194情势变迁:原是民商法上的一种概念,指的是:在合同依法订立并且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履行完毕以前,当初作为合同订立之基础或前提的有关事实和情势,由于不能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无法预见的根本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坚持合同一切条款原有的法律约束力,要求全盘履行原有的约定内容,势必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当事人对合同中原有的约定内容,加以相应的变更,而不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它是对有约必守原则的。
技术咨询服务:是指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以外的技术资料和管理的咨询服务。
195技术引进:根据《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规定:技术引进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通过贸易或经济技术合作的途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获得技术。
197 许可协议中的性商业条款:是国际贸易中各种性商业条款的一个方面,主要表现在供方对受让方在技术的使用、改进、产品销售等方面进行,当然也有少部分属于受让方对供方的规定。性商业条款又称性商业行为、性商业惯例、性贸易做法、违背公平贸易条款等。
198租船运输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按一定条件将船舶全部或部分出租给承租人进行货物运输的合同。 多式联运单据:是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按合同条款提交货物的证据。 199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成员就任何一项原产地另一成员的进口产品给予另一成员在关税或其它方面的优惠,必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其他成员和相同或类似的进口产品。
专利权商标权的性原则:是巴黎公约规定的重要原则,是指各国授予商标和专利的权利相互、互不干涉,一缔约国对某项专利、商标权申请的处理对另一缔约国没有影响。
200版权:也称著作权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作品(《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作品包括:文字的、音乐的、戏剧的、电影的作品以及绘画、雕刻和雕塑。)享有的权利。
20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海外保险制是资本输出国与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和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用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骨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202国际货币制度:是一个综合体,它既包括成文的调整国际货币关系规则和制度,也包括不成文的各国在实践是遵守的一些规则和惯例。
203商品检验证书:是商检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数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书面文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议付货款并据以进行索赔的重要法律文件。
1国家契约(state contract),是现代国际投资中常见的一种特殊法律形式,有人称特许协议(Concession)、“经济特许协议”“经济开发协议”,是指一个国家()同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法人,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special authorization or approval)的法律协议(legal instrument)
2 《示范法》旨在帮助各国对其仲裁程序法律进行改革和现代化,以考虑到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和需要。《示范法》涵盖仲裁程序的所有阶段,包括仲裁协议、仲裁庭的组成和管辖权、以及通过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进行干预的程度。《示范法》反映了对于所有区域的国家和世界上各种不同的法律或经济制度所接受的国际仲裁做法的关键问题在世界范围达成的共识。
41国际货币金融法:是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它是调整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它的调整范围很广泛,涉及国际间货币兑换、借贷、收付方式、结算、金融市场、货币体系以及金融机构等多方面的法律制度。
67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随着国际税收关系的产生与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它的调整对象包括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
76国际税收协定(条约):是主权国家为调整相互税收关系所签订的书面协议。在所得税方面,国际税收协定包括综合性的协定和单项性的协定。在其他税种方面,有关于遗产税和增与税的国际协定,也有关于关税的协定等。
28约束关税:是指每一成员通过谈判达成的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的承诺载入减让表中,形成有约束力的义务,各成员不得随意实施超过减让表水平的关税率或增加其他税费。
29自由贸易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组成的贸易集团,其内部实现了货物贸易自由,实质上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有的在投资、服务贸易自由方面也作出安排,但集团对外没有共同的关税和贸易,其成员在与第三国的关系上保持。
2国际商业惯例是在国际商业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一般认为,构成国际商业惯例须具备两个因素,一是物质的因素,即有重复的类似行为;二是心理因素,即人们认为有法律拘束力。 3世界银行集团是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国际开发协会这三个国际金融组织组成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又称世界银行,是依1944年布雷顿森林会议签订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于1945年成立的。世界银行集团的宗旨是经提供贷款和投资等方式,协助成员国解决战后恢复和发展经济所需要的资金,促进其经济发展,提高生产力,改善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2整体责任说是公司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债务责任的观点之一,主张母公司应对其全部所有或受其控制的子公司的债务负责任。
3.施米托夫(Cive M.Schmitthoff)(1903—1991)是国际贸易法学的主要创始人之一,曾任联合国法律顾问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德国柏林大学和弗莱堡大学法学博士。曾先后在英国。美国。加拿大、德国等多所著名大学任教。主要著作有《英国冲突法》、《出口贸易》、《货物买卖》、《出口货物买卖中的法律问题》、《公司法》、《变化着的经济环境中的商法》、《出口贸易代理协议》、《国际贸易法的渊源》等。施米托夫一生致力于国际贸易法的教学与研究,他的学术地位和声望促成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成立,他对国际贸易法学的最大贡献在于他建立了现代国际贸易法的理论体系。
2.国际经济惯例:国际经济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常反复使用、逐步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则。
3.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驶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4.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做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5.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力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件,以加速它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DAT 是指当卖方在指定港口或目的地指定运输终端将货物从抵达的载货运输工具上卸下,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并将其卸下的一切风险,此后的风险由买方
承担。
8. DAP : 是指当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仍处于抵达的运输工具上,且已作好卸载准备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卖方不承担在交货地的卸载义务和费用,卖方承担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的一切风险,卖方须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但卖方无义务办理进口清关、支付进口税或办理进口海关手续。
9.国际货物贸易合同: 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将货物作出入国境交易的货物卖卖合同。
11.承诺:承诺又称接受,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的规定,对要约的内容表示无条件接受并接受按此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2.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生之后,但尚未生效之前,要约人将该要约取消,使之失去效力的行为。 13.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从而使买方能安安稳稳的占有买来的货物。 14.违约: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
15.补救:又称救济,是指一方当事人违约而使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受损害的一方为使遭受的损失得到补偿而依据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所采取的适当措施。 16.国际货物运输法:是指调整国际货物运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9.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将配备船员的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收取约定运费的租船合同。
20.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21.海运履约方:海运履约方,是指凡在货物到达船舶装货港至货物离开船舶卸货港期间履行或者承诺履行承运人任何义务的履约方。
22.票据:出票人按法定形式开具并签署,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向指定人或来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凭证,即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
24.托收:是指出口方发货后开立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方收款的支付方式。
26.信托收据:是指进口商向代收行出具的,表示愿意以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银行保管和处理货物,承认货物所有权属于银行,并承诺货物处理后所得货款交给银行或代收行暂为保管的一种书面文件。
27.循环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被受益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后,能够重新恢复到原金额再次使用,直至规定次数或累积总金额限度为止的信用证。
28.备用信用证:又称担保信用证或保证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保证在开证人不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即由开证行付款的信用证。
29.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0.外国投资法:外国投资法(外资法)是指资本输入国制定的关于调整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2.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海外投资保险制是资本输出国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33.国际金融法:调整货币、资金跨境流动而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34.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原有的普通货款权之外,按各国认缴额的比例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特别权利。
35.国际借贷协议:是指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为一定数额货币的借贷而订立的,明确相互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
36.国际银团贷款:是指由数家直至数十家各国银行联合起来,组成一个银行集团(即银团),按统一的贷款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贷款。
37.国际项目贷款:是指对某一特定的工程项目发放的贷款,以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收益还本付息。 国籍税收管辖权—亦称公民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依据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国籍这样的身份隶属关系事实所主张得征税权。(属人)
个人所得税—以自然人的各种所得或收益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收。
企业所得税—以公司或企业组织为纳税人,对其在一定期间的所得(或称利润)课征的一种税收。 企业应税所得额—企业的各项应税收入的总额扣除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净所得额。 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国际税收协定—有关主权国家之间签订的旨在协调彼此间税收权益分配关系和实现国际税务行政协助的书面协议。
各国国内税法采用的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措施而言,具体可分为免税法、抵免法、扣除法、减税法。 逃税—指纳税人故意或有意识地违反税法规定,减轻或逃避其纳税义务的行为,也包括纳税人因疏忽或过失而没有履行法律规定应尽的纳税义务的情形。
银行信用证—银行以本身的信誉向卖方提供付款信用与担保的一种方式。 赎单—指开证银行交付除预交开证定金后的信用证余额货款。
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业形式。
国际合营企业—由一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法人或自然人)同东道国的、法人或自然人按法定或约定的比例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特定业务,共同分享利润,共同承担亏损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组织。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以合同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得一种企业形式。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特殊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依法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且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
合作经营企业—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根据合同的约定投资和经营,并依照合同的约定分享权益和分担风险及盈亏的一种企业形式。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或公营机构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一种制度。(政治保证)
保障措施—指当不可预见发展导致一产品的进口数量增加,以致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成员方 可以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对该产品的进口实施。 国际许可协议—就是指位于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以让渡技术使用权为目的签订的合同。(类型:独占许可协议、排他许可协议、普通许可协议、交叉许可协议、分许可协议)
关税是一国为管理对外贸易,由海关对所有进出关境的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
保税制度—一国海关对进入该国特定区域的货物,或用于加工制造出口的原材料、成品等免征关税的制度(免征关税类型:保税仓库、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综合性区域)
委付—是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物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
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仓至仓条款—按一般的国际实践,承保人的责任起讫是从被保险货物远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
存处开始运输时起,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调整海上班轮运输的三个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15.喜马拉雅条款出自著名的“喜马拉雅”案,“喜马拉雅”案曾确立了一个原则,即承运人的雇用人不得享受以承运人为当事人的合同所规定的承运人的权利。在该案中,“喜马拉雅”轮上的一名水手未能将船上的跳板搭好,使一名女乘客在上船时滑倒受伤。事后该女乘客向该轮所属公司提出索赔。但船公司认为,船票上已载明了船公司对乘客跌倒受伤不负责任的条款,因此,应当免责。该女乘客转而以侵权行为之诉告船上水手在搭跳板时的疏忽行为。英国判原告胜诉。理由是:船票上的免责条款仅适用于承运人,而不适用于其雇用人,水手是承运人的雇用人,而不是合同的签约人,因此,不能援引免责条款。该案判决以后,承运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纷纷在提单中加注“喜马拉雅”条款,该条款与该案的判决内容相反,其主旨是使承运人的雇用人和代理人均能享受责任的保护。“喜马拉雅”条款的内容在《维斯比规则》中得到了肯定。
19.统一责任制是关于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的一种,统一责任制指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其承运的货物的损坏不区分损失发生的具体区段,按统一制度进行赔偿的责任制度。
20.网状责任制是关于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的一种,网状责任制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全程运输负责,但按照造成货损的实际运输区段的责任制度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21.保险价值是被保险人投保的财产的实际价值。投保人在投保时需说明所要投保的标的的价值,由于运输货物的流动性,准确的确定标的的实际价值是困难的,因此,运输货物的保险价值通常是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的。这个价值是估算形成的,因此它可以是标的的实际价值,也可能与实际价值有一定的距离。依《海商法》第219条的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双方未约定的,对于运输中的货物,其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在起运地的价格及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运费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承运人应收运费总额和保险费的总和。上述保险价值均包括了保险费,这样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可以使随保险标的一起损失掉的保险费也能得到补偿。
22.保险金额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的最高赔偿数额。当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时为足额保险。当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时为不足额保险。当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时为超额保险。财产保险中的保险金额通常以投保财产可能遭遇损失的金额为限,即不允许超额保险,因为保险是以损失补偿为原则的,如果允许超额保险就等于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保险赚钱。正因为如此,我国《海商法》第220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23.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保险凭证是不载明保险条款的简化的保险单。保险凭证只载明大保单正面的内容,有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大保单上所载明的条款为准。保险凭证与大保单具有同等的效力。凡在保险凭证上没有列明的内容则应以同一种保险单上的内容为准,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发生抵触时,以保险凭证上的内容为准。在国际运输货物方面,这种保单大量地用于对、澳门的出口运输货物。保险凭证在国内运输货物方面也得到了普遍使用。
1.临时性保护原则 这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缔约国应对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给予临时保护。如果展品所有人在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了专利或商标注册,则申请案的优先权日不再从第一次提交申请案时起算,而从展品公开展出之日起算。
2.版权自动保护原则这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享有及行使依国民待遇所提供的有关权利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按照这一原则,公约成员国国民及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的其他人,在作品创作完成时即自动享有著作权;非成员国国民又在成员国无惯常居所者,其作品首先在成员国出版或在一个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时即享有著作权。
3.地理标志地理标志是指表示一种商品的产地在某一成员领土内,或者在该领土内的某一地区或地方的标志,而某种商品的特定品质、名声或者其特色主要是与其地理来源有关。
8.最高提成是指双方约定在一定时期内,当提成费达到一定金额以后,即使作为提成基础的产量、净销售
额或利润增加,提成费也不再增加。
9.统包价格,也称为固定价格或一次总算价格。即在合同中一次算清一个明确的技术使用费数额,并在合同中固定下来,可由被许可方一次付清或分若干期付清。
10.鉴于条款是指合同正文开始处用以说明双方交易意图和转让技术合法性的条款。鉴于条款不仅仅能说明双方的交易意图,其更主要的作用是要当事人双方(主要是许可方)在合同一开始就明确地作出某些法律上的保证,一旦发生纠纷,仲裁机构或可以根据这一条款判断责任归属。
11.不得反控条款,又叫做权利不争条款,是专利许可证协议的特有条款之一。指被许可方在获得了许可方的专利技术后,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对该专利提出异议或进行无效诉讼。对不得反控条款的效力,不同国家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12.性商业条款国际许可证协议中的性商业条款是指在国际许可证协议中由技术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施加的,法律所禁止的,造成不合理的合同条款。这些条款或者直接影响市场竞争,或者对国际技术贸易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引进技术及其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1.海关税则又称关税税则,是一国海关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通过一国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对一切应税、免税和禁止进出口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其内容主要包括:税则号、商品名称、征税标准、计税单位、税率等。海关税则的重要作用是为一国海关征收关税、行使税收管辖权提供依据。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本国的海关税则。
2.关税同盟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通过缔结双边或多边协定,取消各自国家的关境,建立统一的对外关境,对内相互免征进口关税,对外实行统一的关税税制而结成的联盟。建立关税同盟的目的在于发展关税同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非成员国商品的进口。
3.非关税壁垒指除关税措施以外的其他一切直接或间接外国商品进口的法律和行政措施。
4.进出口许可证措施指一国从数量上外国商品进口以及本国商品出口的一种贸易管理措施。多数国家的进出口许可证通常载明下列内容:进出口商品名称、进出口商品的数量或重量、进出口商品的价值、供货国别或地区、商品输出入地点、许可证的有效期等。依一些国家进出口许可证制度的规定,一国通常事先公布必须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商品目录表。凡表中所列商品若需进口或出口,必须向指定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批准后发给进出口许可证,凭该证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5.进口配额指一国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进口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限额,限额内的商品可以进口,超过限额不准进口或征收较高的关税或罚款。在配额的管理和发放中,各国通常结合采用进口许可证方式,配额商品必须领取进口许可证方可进口。
6.外汇管理指一国授权国家货币金融管理当局或其他国家机关,对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的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管制措施。各国实行外汇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避免国际收支危机和货币,维持国际收支平衡。
11.最终反倾销措施依 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最终反倾销措施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的形式。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期限除另有规定外,不应超过5年。反倾销税指在正常海关税费之外,进口方主管机构对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附加税。在进口国主管部门结束全部调查后,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调查的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损害,且与倾销之间有因果关系,则进口方主管机构可以决定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
12.价格承诺从实际效果上讲也属于反倾销措施的一种,价格承诺是指被控倾销产品的生产商和出口商与进口方主管机构达成协议,由出口商提高价格以消除产业损害的一种自愿承诺。价格承诺换取的是进口方对案件调查的相应中止或终止,而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价格承诺协议是对承诺者的出口价格进行,并通过定期核查等手段对其进行监督。
1.国际直接投资是指一国私人(包括法人、自然人)以营利为目的,以有形财产或无形财产投资外国的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其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
3.国有化或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私人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实行征用,收归国家所有,即由国家采取的将私人财产收归国有的强制措施。
4.卡尔沃主义,是南美著名国际法学家、原阿根廷外长卡尔沃在19世纪60年代提出的一种学说,即属于一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同该国国民有同等受到保护的权利,不应要求更大的保护。当受到任何侵害时,应依赖所在国解决,不应由外国人的本国出面要求任何金钱上的补偿。其实质就是维护国家主权原则,提倡外国人与本国人待遇平等的原则,反对外国人地位,坚持国家属地管辖权的完整性。
6.特许协议是指一个国家与私人投资者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
7.外交保护是指当本国国民在国外遇到损害,依该外国国内法程序得不到救济时,本国可以通过外交手段向该外国要求适当救济。国家行使外交保护基于国家的属人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外交保护也是解决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争议的传统方法之一。
海外投资保险制是资本输出国或公营机构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一种制度。 1.核心资本《巴塞尔资本协议》中,核心资本又称一级资本(Tier 1 Capital),巴塞尔委员会没有对资本的特征作出任何概念性陈述。从理论上讲,核心资本一般应当具备以下特点:(l)资本的价值相对稳定;(2)资本的成分对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法律与会计制度有共同的性质;(3)能够作为市场判断资本充足性的基础。据此,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股本、公开储备,不能赎回且不能积累的优先股。
2.附属资本又称二级资本(Tiet 2 Capital),主要包括未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或普通呆账准备金或混合资本工具、次级长期债券。具备规定特征的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成分之总和为合格资本,可包括在银行的资本基础中。
3.资本充足率(the ChPital Adequacy Ratio)是指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的重大贡献,在于它确立了银行必须达到的统一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即目标标准比率,具体阐述了各成员国银行监管当局协议实施的最低资本标准。依其规定,银行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目标标准比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不得低于4%,且以并表为基础计算。 1.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原有的普通贷款权之外,按各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特别权利。会员国分得的特别提款权是一种帐面资产。可以作为会员国的国际储备归还国际货币基金贷款,以及在会员国之间偿付国际收支逆差。但它不能兑换黄金,也不能当作现实的货币用于国际贸易和非贸易的支付。
3.银团贷款是指数家银行联合组成一个银行集团(即银团),按统一的贷款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贷款。 4.直接式银团贷款是指数家银行组成银团同借款人签订借贷协议,各贷款银行按照该协议分别(或共同)承担提供贷款的义务,与借款人直接形成权利义务关系,贷款的发放和收回等管理事务交由银团指定的代理银行统一办理。
5.间接式银团贷款通常是一家(或几家)银行作为名义上的贷款银行(牵头银行)同借款人签订借贷协议,然后不需要征得借款人的同意,就可以把贷款份额转移给其他愿意提供贷款资金的银行(参与银行),这些银行即通过牵头银行间接向借款人提供贷款。这里的间接,指参与银行不是同借款人而是同牵头银行形成直接的提供资金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借款人只是同牵头银行才形成直接的借贷关系。
6.外国债券是指发行人在其本国以外某一个国家发行的,以发行地所在国货币为面值的债券。 7.欧洲债券是指债券发行人在债券面值货币以外国家的债券市场上发行的债券。
8.无追索权项目贷款是指贷款人仅靠项目收益和在项目资产上设置的担保物权作为还款保障的贷款。由于项目主办人不为这种贷款提供信用担保或保障,因而贷款人对项目主办人没有追索权。如果项目中途停建或经营失败,贷款人就无法收回贷款,或只能得到有限的部分补偿。无追索权的项目贷款对贷款人风险太大,一般很少采用。
9.有追索权的项目贷款通常是指贷款人不仅以项目收益和项目资产上设置的担保物权作为收回贷款的保障,同时还要求由第三人提供各种担保、保障或支持的贷款。第三人系指项目公司(即借款人)以外的与
项目的完工或经营有利害关系的人,例如项目主办人、设备供应人、工程承包人、项目产品的买主或项目设施的用户等等。如果项目未能完工或经营失败,项目本身的资产或者再加上收益都不足以偿还借款时,则贷款人有权向提供各种担保或保障的第三人追索求偿,求偿额以这些第三人各自提供的担保金额或按有关协议他们应承担的义务为限。
10.交叉违约,也称为串连违约,是指借款人对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者借款人可以或已经被其他债权人宣告贷款加速到期,则将视为对本借贷协议项下的债务也构成违约。
12.消极担保条款借款人在偿还本贷款以前,不得以其资产或收益为偿付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等。
13.平等地位条款借款人保证使不享有担保权益的本贷款人与其他无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处于平等的受偿地位。
1.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书面支付命令。依日内瓦统一法的规定,汇票包括下列内容:付款人姓名、付款日期的记载期限、付款地的记载、受款人、出票日期和出票地点、出票人签字,并要求有“汇票”的字样,包含委托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内容。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受款人。
2.本票又称期票,是出票人于见票时或某一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本票有两方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和受款人,本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是同一个人,本票的信用是建立在受款人对出票人的信任的基础上,没有第三者的任何担保。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卖方为了避免商业风险,通常不愿意接受本票。
3.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的汇票,支票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汇票,其与一般汇票的区别是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而一般汇票的付款人不限于银行。支票只限于见票即付,而汇票还包括其他到期付款的方法。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是出票人、付款人(银行)和受款人。支票的受款人须在出票人的存款银行支取货款,而国际贸易中的买卖双方分处不同的国家,以此种方式支取货款比较困难,因此支票在国际贸易支付中的使用也是有限的。
4.出票指出票人开立汇票的行为,出票包括两个行为:(1)由出票人制作汇票并在其上签名。(2)将汇票交给受款人。合法完成的出票行为具有下列效力:(1)对于出票人来说,出票使其成为票据的第二债务人,如果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被拒付,则出票人应对受款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2)对受款人来说,出票使其可以享受汇票的权利,他可以依法要求支付汇票金额或将汇票转让。(3)对于受票人或付款人来说,在受票人承兑以前汇票对其无约束力,受票人没有义务付款,受票人承兑以后则要受其约束。依买卖合同付款人有义务付款,那是合同的效力,而非票据本身的效力。
5.背书是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背书分为记名背书和空白背书,记名背书又称特别背书,此种背书持票人须在汇票背面写上被背书人的姓名。空白背书又称无记名背书此种背书持票人只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而不填写被背书人的名字。背书又可分为性背书和非性背书,前者指禁止汇票再背书转让的背书,后者
指没有此种的背书。背书的效力主要有两方面,对于背书人来说,除性背书和免受追索背书外,合法有效的背书使其成为票据的从债务人,须对包括被背书人在内的所有后手保证该汇票将得到承兑或付款。对于被背书人来说,背书使其取得了背书人对票据的一切权利。
6.提示是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其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提示可分为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一般来说,即期汇票只须作付款提示,远期汇票则须先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然后再于汇票到期时作付款提示。这两种提示都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期限的长短各国规定不同,日内瓦公约规定为1年,英美法没有具体规定,但要求须在“合理时间”内提示。如果持票人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示,则汇票的出票人和背书人即可解除责任,即持票人丧失了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仍可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要求付款。提示需在汇票载明的付款地点或付款人旁边的地点进行。
7.承兑是付款人表示接受出票人的付款指示,同意承担付款义务而将此意思记载于汇票上的行为。承兑的方式一般是由付款人在汇票正面横写“承兑”字样,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注明承兑的日期,再将承兑的汇票
交给持票人,承兑行为即完成。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和背书人只是从债务人。此时,如承兑人到期不付款,持票人可直接对其起诉。
8.付款指汇票的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向汇票的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付款人依汇票进行支付的行为。在付款人依汇票付款后,由持票人在汇票上签名注明“收讫”字样,并将汇票交付款人,此时汇票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消灭。
9.拒付又称退票,指付款人的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行为。拒付不仅包括付款人明确的拒绝,还包括付款人破产、付款人避而不见、死亡等情况。
10.汇付是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委托银行主动将货款支付给卖方的结算方式。在此种支付方式下,信用工具的传递与资金的转移方向是相同的,因此也称为顺汇法。汇付方式可以用于预付货款。随订单付款、交货付现等业务。汇付是建立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的,即完全建立在双方相互信赖的基础上,对双方均具有一定的商业风险。因此,汇付在国际贸易中主要是用于样品、杂费等小额费用的结算。
11.电汇,指汇出行受汇款人的委托,以电报或电传通知汇入行向收款人解付汇款的汇付方式。为了防止意外,汇出行拍发的电报或电传都带有密押,汇入行收到电报或电传后须核对密押相符后,再用电汇通知书通知收款人取款。收款人取款时应填写收款收据并签章交汇入行。电汇是速度最快的一种汇付方式,但电汇汇费较高。
12.信汇,指汇出行受汇款人的委托,用邮寄信汇委托书授权汇入行向收款人解付汇款的汇付方式。在信汇的情况下,汇款人需填写汇款申请书,取得信汇回执,汇出行依汇款人的委托向汇入行邮寄信汇委托书,汇入行收到信汇委托书后,通知收款人取款。信汇委托书是汇出行委托汇入行付款的信用凭证,信汇委托书通常是通过航空邮寄,信汇的汇费比电汇便宜,汇款速度也比电汇慢。
13.票汇,票汇是汇出行受汇款人的委托,开立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由汇款人自行寄交收款人凭以向汇入行提取汇款的汇付方式。票汇的程序是由汇款人填写票汇申请书并向汇出行交款付费取得银行即期汇票后,由汇款人将汇票寄收款人,汇出行同时向汇入行发出汇票通知书,收款人收到汇票后向汇入行提示汇票请求付款。票汇是用邮寄银行即期汇票方式付款,因此不必加注密押,只须由汇出行有权签字的人签字证实即可。票汇是由汇款人自行邮寄,所以时间比电汇长。
14.托收是由收款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在托收方式下,信用工具的传递与资金的转移方向相反,因此托收是一种逆汇法。在托收付款下,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只是依委托人的指示办理,并不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义务。
15.光票托收,指委托人开立不附货运单据的汇票,仅凭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的托收方式。光票托收的汇票依付款时间的不同,又可分为即期和远期两种,对于即期汇票,代收行应立即向付款人提示并要求付款。对于远期汇票,代收行则先要向付款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光票托收的风险较大,因此,一般只用于样品费、佣金、货款尾数等的结算。
16.跟单托收,指委托人开立附货运单据的汇票,凭跟单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的托收方式。跟单托收又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17.付款交单,指代收行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将货运单据交给买方的付款方式。在此种付款方式下,只有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能把装运单据交给买方。依付款的时间不同,付款交单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前者卖方在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买方于见票后立即付款,并在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货运单据。远期付款交单指卖方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买方审核后对汇票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取得货运单据。
18.承兑交单,指在开立远期汇票的情况下,代收行在接到跟单汇票后,要求买方对汇票承兑,在买方承兑后即将货运单据交付买方的托收方式。承兑交单只适用于远期汇票,在承兑交单下,买方只要在汇票上承兑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货。卖方收款的保障只依赖买方的信用,一旦买方到期不付款,卖方就会遭到货物与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可见,承兑交单的风险大于付款交单。
19.信用证是银行依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受益人的一种保证银行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开证银行以自身的信誉为卖方提供付款的保证,因此,信用证付
款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适用于信用证的国际惯例是国际商会在1930年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该惯例曾进行过六次修改,目前使用的是1994年的修订本,通称为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500号。
20.可撤销的信用证指信用证在有效期内,开证行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即可随时修改或取消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对卖方极为不利,因此,卖方一般不接受这种信用证。可撤销的信用证必须在信用证上明确注明,依UCP500号的规定,信用证上没有注明的,视为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21.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指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不经开证行、保兑行和受益人同意即不得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对受益人收款比较有保障,是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信用证。 22.保兑信用证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又经另一家银行保证兑付的信用证。对信用证加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保兑的手续一般是由保兑行在信用证上加列诸如“此证已经我行保兑”的保兑文句。保兑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后,其承担的责任就相当于本身开证,不论开证行发生什么变化,保兑行都不得片面撤销其保兑。在加保兑的情况下,开证行和保兑行都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所以这种具有双重银行信用保证的信用证对卖方最为有利。保兑行的付款责任是以规定的单据在到期日或以前向保兑行提交,并符合信用证的条款为条件。保兑行通常是通知行,有时是出口地的其他银行或第三国银行。
23.不保兑的信用证指未经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的信用证。当开证银行资信良好或成交金额不大时,一般都使用不保兑的信用证。
24.即期信用证指允许受益人开立即期汇票,开证行或议付行于见票后即付款的信用证。
25.远期信用证指受益人仅可开立远期汇票,开证行或议付行在汇票指定的付款到期日支付货款的信用证。 26.可转让的信用证指受益人可将信用证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信用证。在通过中间商进行贸易时,常提出开立可转让信用证的要求,以便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实际供货人。可转让的信用证必须在信用证上注明“可转让”的字样。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再转让。
27.不可转让的信用证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卖方为了保障收取货款的安全,以及在对第三方的资信不了解的情况下,一般不接受可转让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指凭跟单汇票或只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单据指代表货物所有权或证明货物已经发运的单据。国际贸易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29.光票信用证指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有的信用证要求汇票附有非货运单据,如、垫款清单等,此类情况也属于光票信用证。光票信用证主要用于贸易从属费或非贸易结算,也可以用于预付货款。
5.联属企业的转移定价是指联属企业在进行交易时不按一般市场价格标准,而是基于逃避有关国家税收的目的来确定相互之间的交易价格,或人为地提高交易价格或压低交易价格,使利润从税赋高的国家转移到税赋低的国家,以逃避税收。
2、 两段招标是一种将招标分为两段进行的招标方式,第一阶段按照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招标,经过开标评审后邀请其中报价较低或最有资格的几家承包商进行第二阶段的招标。
2、美国价格 是指在反倾销法上,美国使用的在无法适用替代国价格和结构价格确定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时,进口国将使用相似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
3、垄断 是指通过滥用或谋取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进入市场,或以其他凡是不适当地竞争,对商业或贸易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或通过企业间的正式或非正式的、书面的或非书面的协议或安排,使经济力过于集中甚至独占某一类商品的市场的行为
4、优先权 是指以某一申请人在一个成员国为一项工业产权提出的正式申请为基础,在此后的一个时期内,同一申请人或者他的继承人在其他成员国就同一工业产权申请保护时,后来的国家应当把该申请人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看作是在后来国家的申请日期,即使第一个申请最终被驳回。
2、 超国民待遇,是集中体现为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相比,在税收、进出口及关税方面享有的明显的优惠权利。
1、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有权要求贷款人先向借款人要求清偿,而且只有在借款人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清偿。
4、 替代国价格是指在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时,进口国不使用出口国生产者的实际成本,而是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与该国相类似的属于市场经济的第三国生产的相似产品的成本和出售的价格作为基础,来计算正常价值。
5、 浮动抵押是指借款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贷款的利益而设定的一种物权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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