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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专用犯
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标 签】虚开伪造,非法出售专用,专用犯罪【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发﹝1996﹞346号【发文日期】1996-12-24【实施时间】1996-12-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专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并加强与的联系配合,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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