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结构体系及养老设施建设标准
1、规划养老结构体系
结合国内其它城市经验和成都市实际情况,建立一个由个人、家庭、社会和共同组成的养老服务保障体系,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为依托,机构集中养老为支撑,是未来养老服务保障的主要模式。
在未来五年要初步形成“9073”养老格局。即90%的老年人通过自我照料和社会化服务实现居家养老;7%的老年人通过社区机构照料实现社区养老;3%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集中养老。。以上三类养老方式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如下:
居家养老服务:涵盖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以上门服务为主要形式。
社区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支撑,具有社区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支持两类功能,主要面向家庭日间暂时无人或者无力照护的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结合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增加托老设施网点,增强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打造居家养老服务平台。
机构养老服务:以设施建设为重点,通过设施建设,实现其基本养老服务功能。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重点包括老年养护机构和其他类型的养老机构。
2、 养老设施建设标准
2.1 养老设施分类
1、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 1)老年社会福利院
由国家出资举办、管理的综合接待“三无”老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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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养老院或老人院
专为接待自理老人或综合接待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3)老年公寓
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4)护老院
专为接待介助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5)护养院
专为接待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6)敬老院
在农村乡(镇)、村设置的供养“三无”(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是抚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五保”(吃、穿、住、医、葬)老人和接待社会上的老年人安度晚年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7)托老所
为短期接待老年人托管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分为日托、全托、临时托等。 8)老年人服务中心
为老年人提供各种综合性服务的社区服务场所,设有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或单项服务设施和上门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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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规范中:
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
自理老人: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介助老人: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 介护老人: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其他现行规范和标准
目前涉及养老设施的现行标准主要包括:2002年修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3年9月实施的《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2008年7月实施的《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标准》(建标143-2010)。
各类规范和标准对养老设施的定义详见下表:
表1 相关规范和标准对养老设施内容界定一览表
规范名称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涵盖内容 养老院 托老所 老年人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 老年人住宅 老年人公寓 养老院 护理院 托老所 老年人设施 设施界定 为老年人提供全托式护理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日托(餐饮、文娱、健身、医疗保健等)服务 专为老年人设计,供其起居生活使用,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要求的居住建筑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老年人住宅以套为单位,普通住宅楼栋中可配套设施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为老年人提供或半居家形式的居住建筑。一般以栋为单位,具有相对完整的配套服务设施 为老人提供集体居住,并具有相对完整的配套服务设施 为无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居住、医疗、保健、康复和护理的配套服务设施 为老年人寄托性养老服务的设施,有日托和全托形式 老龄人学习、康复、服务、救助等 老年公寓 养老院 老人护理院 专为老年人集中养老提供或半家居形式的居住建筑。一般以栋为单位,具有相对完整的配套服务设施。 专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养老院包括社会福利院的老人部、护老院、护养院。 为无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居住、医疗、保健、康复和护理的配套服务设施。 3
老年学校(大学) 老年活动中心 老年服务中心(站) 托老所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标准》 老年养护院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为老年人提供继续学习和交流的专门机构和场所。 为老年人提供综合性文化娱乐活动的专门机构和场所。 为老年人提供各种综合性服务的社区服务机构和场所。 为短期接待老年人托管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可分日托和全托两种。 指为失能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照料机构 指为以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设施。 资料来源: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标准》整理。
3、本规划中养老设施的分类
表2养老设施分类
机构养老设施 社区养老设施 包含养老院、护老院、老年养护院(护养亦称为社区配套型养老设施,包含托老所、院、护理院)、老年公寓、老年社会福利老年服务中心(站)等。 院、敬老院等,分为基本保障型和大型综合型。 基本保障型:以生活护理为主; 大型综合型:以市场高端服务为主; 单独占地 不单独占地 机构养老设施主要发挥示范、保障、补缺等作用,社区养老设施主要满足一般养老服务需求。机构养老设施提供长期综合性的社会养老服务,要求设施齐全,服务半径大,一般宜在市(区、县)级、居住区(镇)级设置。社区养老设施为居家养老的老人提供日常服务,使用频率高,设施相对简单,应就近在居住区、基层社区内设置,其配建规模、数量必须根据其具体的人口规模、人口老龄化程度等因素确定。此外,老年人设施目前多属公益性设施,在城市新区建设中应当以相关规范为依据与其他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2.2 养老设施规模和建设标准
从集约用地和养老院效益的角度考虑,养老院需要一定规模;从管理、服务质量和安全性方面考虑,养老院规模不宜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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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关规范和标准中养老设施的指标要求
表3 相关规范和标准中养老设施的指标要求
规范名称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涵盖内容 养老院 指标要求 1、一般规模为150-200个床位 2、每床位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40平方米 托老所 1、一般规模为30-50个床位 2、每床位建筑面积20平方米 3、宜靠近绿地集中安排,可与老年活动中心合并设置 老年人住宅及 小型(50人以下) 人均用地指标80-100平方米 老年人公寓 中型(51-150人) 人均用地指标90-100平方米 大型(151-200人) 人均用地指标95-105平方米 特大型(201人以上) 人均用地指标100-110平方米 养老院 建筑面积25平方米/人 护理院 建筑面积25平方米/人 托老所 建筑面积20平方米/人 注:以上所指建筑面积指居住部分建筑面积,不包括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 建筑密度:市区:不宜大于30 % 郊区:不宜大于20 % 老年人设施 人均用地指标为0.1-0.3平方米,(“人均”指城市人口规模的平均值) 养老院 市(地区)级:≥35㎡/床 居住区(镇)级:≥30㎡/床 老年公寓 1、不应小于80床位; 2、每床位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40平方米 3、用地面积50-70平方米/床 市(地区)级养老1、不应小于150床位; 院 2、每床位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5平方米 3、用地面积45-60平方米/床 居住区(镇)级养1、不应小于30床位; 老院 2、每床位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0平方米 3、用地面积40-50平方米/床 老人护理院 1、不应小于100床位; 2、每床位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5平方米 3、用地面积45-60平方米/床 市(地区)级老年1、应为5班以上 学校(大学) 2、市级应具有的场地、校舍 3、每处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500平方米 4、每处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000平方米 市(地区)级老年1、应有的场地、建筑,并应设置适合老年人活动的室外活活动中心 动设施; 2、每处建筑面积1000-4000平方米 3、每处用地面积2000-8000平方米 居住区(镇)级老1、应设置大于300平方米的室外活动场地 年活动中心 2、每处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00平方米 3、每处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600平方米 居住区(镇)级老1、每处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200平方米 年服务中心 2、每处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400平方米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5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标准》 3、应附设不小于50床位的养老设施,增加的建筑面积应按没床建筑面积不小于35平方米,用地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另行计算 小区老年活动中心 1、每处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50平方米 2、每处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00平方米 3、应附设不小于150平方米的活动场地 小区级老年服务站 1、每处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50平方米 2、服务半径应小于500米 托老所 1、不应小于10床位,每床建筑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2、应与老年服务站合并设置 3、每处建筑面积大于或等300平方米 老年人设施场地范围内的绿地率:新建不应低于40%,扩建和改建不应低于35%。城市旧城区老年人设施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的配建规模、要求应满足老年人设施基本功能的需要.其指标不应低于上述相应指标的70%,并应符合当地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上述各级老年公寓、养老院、老人护理院的每床位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均为综合指标,已包括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及用地面积。 老年养护院 1)建设规模 按床位量分为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五类,规模500张床以上的宜分点设置; 2)规划布局 建筑密度不应大于30%,容积率不宜大于0.8,绿地率和停车场的用地面积不应低于当地城市规划要求,室外活动、衣物晾晒等用地不宜小于400-600平方米。 3)建筑标准 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五类老年养护院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别为42.5平方米/床、43.5平方米/床、44.5平方米/床、46.5平方米/床、50.0平方米/床。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1)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应以社区居住人口数量为料中心 主要依据,兼顾服务半径确定。 2)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分为三类,其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3-4规定,人口老龄化水平较高的社区,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一、二、三类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面积可分别按老年人人均房屋建筑面积0.26平方米、0.32平方米、0.39平方米核定。 资料来源: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区建筑设计标准》、《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整理
表3-4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面积指标表 类别 一类 二类 三类
社区人口规模(人) 30000-50000 15000-39999 10000-14999 建筑面积(平方米) 1600 1085 750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