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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技工院校收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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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技工院校收费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

• 【公布日期】2012.04.26

• 【字 号】鲁价费函[2012]59号

• 【施行日期】2012.06.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技工院校收费问题的通知

(鲁价费函〔2012〕59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为加强技工院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重新明确如下:

一、学费标准

(一)初级、中级技工学费:文法财经类专业每生每学年2300元,理工外语类专业每生每学年2500元,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4500元。

(二)高级技工学费:文法财经类专业每生每学年3400元,其他专业每生每学年3600元。

(三)技师学费:文法财经类专业每生每学年3400元,理工外语类专业每生每学年4800元。

上述学费含按教学大纲进行的实习实验费用。

民办技工院校学费按民办教育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住宿费。

四、各技工院校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公办院校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民办院校使用税务。各院校应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5月31日。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3〕126号、鲁价费发〔2006〕224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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