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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程尾款诉讼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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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程的承建具有工程款数额大、工期长、工程结算繁琐等特点,每个施工单位在项目工程款的清欠过程中,都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能否把握工程款清欠工作中的这些法律问题将直接影响工程款清欠的最终结果。本次笔者将结合工程款诉讼纠纷案例,探讨诉讼时效这一基本问题,以供建筑施工单位参考。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届满时,人民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法律设置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旨在催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救济途径,以加快利益纠纷的及时解决。

在工程款纠纷中,工程款若超过诉讼时效,仍将受理案件,但最终的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时施工单位丧失的是胜诉权,即败诉,对方可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工程款追索的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如果主张预付款或进度款,则从合同约定的应付款之日起算;如果主张结算款,则从结算完成后的约定付款之日起算。如果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可以参考《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的规定确定应付款时间: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很多工程竣工交付后远远超过2年未收回工程款,如果工程款尚未结算,则诉讼时效还未起算,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仍受法律保护;如果在2年前就已完成结算,并已超过应付款时间2年,发包方一直拖延不付,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视具体情况而定。

工程款追索的诉讼时效为2年,这是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诉讼时效可以延长。第一种情况,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此时需要保留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相关证据。第二种情况,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种情况十分普遍,施工单位在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时,应当提起诉讼,或者向对方提出付款要求,或者与对方达成新的还款协议,这样2年的诉讼时效就会重新计算。

为加深上述诉讼时效的理解,列举一则案例:2000年2月10日甲发包方将某工程承包给乙施工单位施工,2000年8月10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2001年12月30日经双方结算工程造价为265万元,剩余工程款65万元一直未付。每年年底乙施工企业都发函催要剩余工程款,均无果。无奈于2005年12月30日向提起诉讼。甲发包方以本案工程款从结算完成到起诉时已长达四年之久,早已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为由,请求驳回乙施工单位的诉讼请求。乙施工企业向提供了每年年底都发函催要剩余工程款的证据,诉讼时效发生了中断,起诉时并没有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判决:乙施工企业发函催要剩余工程款,诉讼时效发生中断,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次发函之日起重新计算,甲发包方应在三日内支付乙施工企业剩余工程款65万元及其利息。这个案件告诉我们,施工企业在工程款清欠工作中保留催要过工程款的证据的重要性,本案乙施工企业如果不能提供催要过剩余工程款的证据,65万元工程款就可能血本无归。

由此可知,作为施工单位,需要深刻理解并牢记诉讼时效的含义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尤其是作为施工单位的主管及财务人员,要熟悉施工合同的付款条件及付款时间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应对诉讼时效问题,以保障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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