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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权益转让协议2008-4-17

来源:华拓科技网
保险权益转让协议书

一、 保险权益转让

鉴于银行同意根据贷款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在此同意按照本保险权益转让协议书〔以下称为“本协议”〕的规定将借款人〔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所有保险〔包括本协议签署之前及本协议签署之后投保的任何保险〕项下法律允许转让的全部权利、权益和利益转让给银行。

本协议签署后,借款人需根据银行可能要求的险种和级别,对其业务和资产向银行可以接受的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投保或保持该等保险。

银行根据本协议受让的仅为借款人在相关保险项下的权利、权益和利益,在任何情况下,银行均不应被视为承担了借款人在相关保险项下的任何义务。借款人需自行承担费用对其业务和资产进行投保或保持该等保险,将银行设定为第一受益人,并将保单正本交银行持有。假设借款人没有履行其在任何保险项下的任何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且银行合理地认为该等不履行对银行在本协议项下受让的权利获利益构成不利影响,银行有权〔但非必须〕代替借款人履行上述支付义务。

假设银行代替借款人履行其在任何保险项下的任何支付义务,则借款人应自收到银行书面通知之日起七〔7〕日内向银行赔偿由其支付的任何款项以及利息。此外,银行还有权从借款人在银行的任何帐户或提款中扣除,而无需事先通知借款人。 借款人需应银行不时的要求向银行提交所有借款人已生效的保险合同、保险单〔包括

对保险单的任何批注、批单〕的正本,在保险费或其他费用到期日之前按时支付该等保险费或其他费用并立即向银行提交原始收据。 1.5 除非贷款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借款人依据本协议规定对银行作出的转让或银行因该

等转让而收到的任何款项,均不应被视为履行借款人在贷款合同项下的任何付款义务,亦不应构成对借款人在贷款合同项下任何付款义务的抵销或解除。 二、 通知及确认 2.1

在本协议签署之当日,借款人应向所有在本协议签署之前已经投保的保险项下有关保险人签署并发出形式和内容均符合本协议附录之规定的转让通知,并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五〔5〕日内向银行提交相应的保险人对该等转让通知的书面确认〔形式和内容如本协议附录所示〕。 借款人同意,借款人在本协议签署之后投保的任何保险一经生效,借款人应在该等保险生效之当日向相应的保险人发出形式和内容均符合本协议附录之规定的转让通知,并在借款人取得任何该等保险的保险合同及保单〔包括对保单的任何批注、批单〕后的五〔5〕日内向银行交付所有该等保险合同及保单〔包括对保单的任何批注、批单〕的正本及相应的保险人对该等转让通知的书面确认〔形式和内容如本协议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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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2

录所示〕。

三、 支付与索赔 3.1

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由任何保险人支付的任何保险项下的保险金或任何其他相关的款项〔合称“赔款”〕均应付入银行指定的账户。 在任何保险的有效期内,对借款人投保业务和资产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假设银行认为借款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怠于行使索赔权,将在任何程度上影响到银行根据贷款合同享有的债权之实现,则银行有权〔但无义务〕采取措施取得赔款,包括但不限于:

损失发生时,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并要求保险公司将赔款

直接、全额支付到银行指定的账户;

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转让并且借款人需同意转让索赔权,银行可直接向保险公司

行使索赔权;及

银行有权在借款人届时在贷款合同项下未清偿债务的范围内要求借款人向银行支

付已取得的赔款,或直接从借款人的银行账户中划扣并无需事先通知借款人。 3.3

银行应将其收到的赔款用于清偿借款人在贷款合同项下尚欠的任何款项。经前述清偿后,银行应将赔款的余额〔如有〕付还给借款人。 3.2

四、 再转让 4.1

银行同意,除非任何保险已经终止并且一切就该等保险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均已消灭, 自借款人在贷款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时起,银行依据本协议受让的且届时仍享有的有关保险权利、权益或利益应完全转让给借款人;自该时起,银行不再继续享有任何该等权利、权益或利益。

五、 陈述与保证

5.1 借款人在本协议签署日时向银行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并确认银行签署和履行本协

议系依赖于该等陈述与保证:

(a) (b)

借款人是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

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均已获得充分的公司授权和其他为使该签署和履行合法有效所必需的一切授权;

借款人对任何保险项下的保险标的均享有保险利益;

借款人可以合法有效地转让其在任何保险项下的全部权利和利益, 并且该等转让已取得一切必要的批准和同意〔假设需要〕; 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均未违反且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或其章程或其已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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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d)

(e)

的或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其他协议或文件,如有违反不会对本协议的履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除外; (f)

借款人依据本协议向银行转让的全部权利和利益均不附有任何其他第三方的优先权益;及

本协议项下的转让在借款人按本协议附录的形式和内容向其发出的转让通知经相应的保险人签署后,构成对该保险人有效的转让,对该保险人具有拘束力。

(g)

5.2

借款人进一步向银行陈述与保证,在每一提款日和每一付息日,前款所列各项陈述与保证就届时各项事实及情况而言,在实质上仍将是真实及准确的。

六、 承诺 6.1

借款人向银行承诺, 只要借款人在贷款合同项下的付款责任尚未得到完全履行: (a)

借款人将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实现银行及其本人在各相应的保险项下的各项权利;

借款人将及时地并努力地: (i) (ii) (iii) (iv) (v)

履行其在各项保险项下的包括及时交纳保险费在内的各项义务; 采取一切措施以维护各项保险的效力;

将任何保险项下的任何保险人的任何违约通知银行; 将任何有争议的或未得到及时理赔的保险索赔书面通知银行;

将金额超过或可能超过人民币2,000,000元或等值金额的其他货币的保 险事故的发生书面通知银行;及

在适用法律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提起和/或维持所有可能的及适当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以维护借款人及银行在各项保险项下的权益,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银行汇报;

(b)

(vi)

(c)

当任何保险被撤销或宣告无效或停止充分有效时, 借款人将迅速签订另一份保险合同和/或保单以替代该保险,并应银行的要求将上述保险合同和/或保单的一份复印件提交给银行;

应银行的合理要求,借款人将迅速、正确地签署银行为获得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有关利益及行使本协议赋予其的各项权利之目的而要求借款人签署的有关文件并及时将之交付给银行;及

借款人将确保不因其自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保险人可以主张保险项下的除外条款。

(d)

(e)

6.2

借款人在此进一步向银行承诺, 只要借款人在贷款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尚未得到完全履行: (a)

未经银行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将不向任何人转让、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银行在任何保险项下的任何权利和利益,或在这些权利和利益上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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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有利于任何第三方的优先权益; (b)

未经银行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将不允许或同意撤销或解除任何保险,或对任何保险作出任何违反贷款合同项下有关保险之约定的更改; 借款人将不主动放弃其本人或银行在任何保险项下的任何权利;或

借款人将采取所有合理及可能的行动, 以使贷款人根据本协议取得或可以取得的任何权利和利益不受损害。

(c) (d)

七、 进一步保证

借款人应执行银行发出的任何合理指示,以实现银行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权益和利益, 并应银行要求发出并签署与上述有关的通知、协议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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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保险权益转让通知书格式

致: [

关于: 编号为[ ]的保险合同/保单

本公司特此通知贵司, 根据本公司与[ ]〔下称“银行”〕于[ ]年[ ]月[ ]日签署的一份保险权益转让协议〔下称“转让协议”〕的规定,本公司已将编号为[ ]的保险合同/保单〔下称“保险文件”〕项下本公司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所有权利、权益和利益〔所有赔偿及给付请求权〕转让给银行。

自贵司签署本转让通知之日起, 上述保险文件项下的本公司所享有的所有权利和权益应转让给银行,银行有权按转让协议的条款行使保险文件项下的权利。

同时,本公司将继续根据与贵司及保险文件的其他相关方处理与保险文件有关的事务〔包括但不限于以其自身名义行使并强制执行保险下的任何权利、收取保险金并作出与保险有关的决定〕。

请贵司将随函所附的批单和赔偿支付条款并入保险文件。

除非保险已经终止或贵司收到本公司和银行共同发出的书面终止通知,本通知书将一直有效。

[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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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人)

致: [ ]

关于: [ ]年[ ]月[ ]日的保险权益转让通知书

本公司在此确认已收到贵司于[ ]年[ ]月[ ]日发出的关于编号为[ ]的保险合同/保单的保险权益转让通知书〔“通知”〕且保险文件已包含通知中要求载明的内容。本公司同意按通知的指示行事。

[保险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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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确认章:

[以下无正文]

贷款人〔即银行〕确认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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