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更好地为集团公司经营、工程建设提供物资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物资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列入物资分公司管理的、且实施招标采购的物资采购工作进行规范。
第三条 物资招标采购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 质量优、成本低、服务优的原则;
(三) 满足公司经营、工程建设需求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职能部室、分子公司。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设立物资采购招标小组,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组 长:集团公司主管物资分公司副总经理
副组长:物资分公司总经理
成员单位: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室、规划建设部、资产运营部、法律事务部、财务部、风险管理部、物资分公司、物资使用单位等。
第六条 物资采购招标小组主要职责
(一) 负责物资招标采购的开标、评标;
(二) 宣布中标物资供应商;
(三) 审查入围厂商资格,提出物资供应商动态管理意见;
(四) 鼓励及推广新型物资使用。
第七条 物资分公司主要职责
(一) 制、修订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二) 建立健全物资供应商信息资源库,组织物资供应商风险等级评定初评工作,对与公司业务往来有无不良记录进行评价,并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上报物资供应商风险等级初评结果;
(三) 编制招标采购物资计划,内容包括物资品种、规格、数量、交货期、现场质量要求、使用方向、技术标准等,提交物资分公司主管业务副总经理审批后报集团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向参与招投标物资供应商发送邀请函及标书;
(四) 接受纸质、电子标书;
(五) 招标采购会议的召集、记录,依据物资招标计划,提供物资市场价格;
(六) 与中标物资供应商签订物资采购合同。
(七) 负责收集物资供应商物资质量状况信息、提出验收条件及意见;
(八) 物资到货后的质量、数量确认。
(九) 负责接收参与投标物资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并予以确认。
第 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室主要职责
(一) 负责对物资招标采购工作及招标投标过程进行监督监察;
(二) 对投标物资供应商与公司业务往来中有无不良记录进行监督、评价;
(三) 对在物资招标采购工作中违纪违规的公司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提供物资明细,确认现场物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使用时间、使用效果等信息。
(二)参与本单位物资验收工作。
第十条 其他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 规划建设部负责物资预算审批;
(二) 资产运营部监督物资验收,并对验收后的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三) 法律事务部对物资供应商行业规模、质量认证、信用等级进行法律评价;
(四) 财务部对物资供应商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进行评价;
(五) 风险管理部参与商务评审。根据需要对招标及合同执行情况进行阶段性风险及审计评价。
第三章 招标采购的内容和形式
第十一条 单价高于5万元的物资和国家要求必须招标的所有物资。
第十二条 物资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三条 投标方式:纸质文件或电子文本发送。
第十四条 邀请招标方应为列入物资供应商名录的物资供应商,邀请招标的物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含三家)。物资供应商名录内的物资供应商不能满足要求,可将符合条件的物资供应商列入邀请范围,参与投标。
第十五条 物资分公司负责物资供应商信息收集,建立物资供应商信息资源库。
(一) 信息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财务信息、业务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 根据信息评述物资供应商经营状况、经济实力、信用状况等,评定程序按《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客户风险评定等级暂行规定》要求评定。
(三) 物资供应商风险评定等级可作为物资供应商投标和评标的辅助参考。
第十六条 物资招标会议过程由物资分公司参会的记录人员记录,小组参会人员签字,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物资招标采购的方法和程序
第一节 招 标
第十七条 物资分公司根据集团公司经营、工程建设物资申报计划和现场物资使用状况,综合平衡。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拟定物资招标采购计划,提出招标采购意见。
第十 物资分公司根据物资特点和现场需要制定招标文件,向列入物资供应商名录、具备供货范围的物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标书内容包括物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交货期、现场质量要求、使用方向、技术标准、投标保证金金额等。投标保证金按市场价测算物资总额的5-10%交纳。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物资特点、数量及难易程度划分区段。
第二十条 如现场物资特殊或有其他要求,物资分公司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参与投标的物资供应商勘察项目现场。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当给予参与投标物资供应商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二十二条 物资分公司依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地点通知物资招标采购小组成员,召开物资招标采购会议。
第二十三条 会议由组长、副组长或由其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会议的人员要各抒己见,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节 物资供应商投标
第二十四条 物资供应商在接到物资分公司发出的物资招标采购邀请书后,应按其要求编制标书。
第二十五条 参与投标的物资供应商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将标书送达物资分公司或以电子文本形式发送至指定的电子邮箱,物资分公司签收保存,不得开启。逾期,视同物资供应商放弃投标,不得接受其标书。
第二十六条 物资供应商在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提交的标书,并提供书面通知。补充、修改的内容可作为标书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参与投标的物资供应商应当按招标文件标明的金额将款项汇至指定的账户,做为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将视同放弃投标资格。
第二十 邀请招标物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不投标,或放弃投标,或恶意报价、串标,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物资分公司给予书面警告,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发生上述行为者,不再邀请,并在年度物资供应商评审中予以清除。
第三节 开标与中标
第二十九条 物资招标采购会议参会人员由物资分公司通知,如遇重要变故,可顺延,并另行通知。参加物资招标采购会议人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条 参会的纪委、监察室人员检查纸质和电子标书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由物资分公司核审员或招标小组指定的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及其标书主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参会的物资招标采购小组成员应当公正履行职责,恪守职业操守,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小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
第三十二条 招标采购小组成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参与招标的物资供应商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三条 参会的物资招标采购小组成员对标书进行评审,不明确的地方可向投标方代表询问,提出评审意见。
第三十四条 评标内容应以以下要素为主
(一) 物资质量。包括产地、品牌影响力、生产技术标准、质量控制体系等;
(二) 投标价格;
(三) 交货的及时性;
(四) 服务。包括技术资料提供、现场技术指导、换货水平等;
(五) 数量保证能力;
(六) 货款结算方式;
(七) 物资供应商前期物资使用效果以及前期合同履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根据开标价格、交货情况和评标意见,招标采购小组可决定进行二次报价或商谈价格。
第三十六条 物资分公司对现场参会人员提出的评审意见进行汇总,交参会人员再议,如无意见,得票多的即为中标方,并当场向与会人员宣布中标结果;意见分歧较大时,招标采购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可宣布休会,按第三十五条进行。
第三十七条 物资分公司依据中标结果及招标、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及现场要求,与中标的物资供应商签订物资采购合同。
第三十 未中标物资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会议结束后的1-3个工作日内办理返还手续;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将做为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返还。
第三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物资采购招标小组可宣布重新招标:
(一) 投标方少于三个;
(二) 投标价格严重偏离市场,有串标现象;
(三) 参与投标的物资供应商所报质量、交货期不能达到招标要求。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物资招标采购工作纳入公司绩效考核。
第四十一条 招标方人员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并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 与投标方串通一气,故意指定品牌或提供其它便利,损害公司利益;
(二) 使用单位拖延时间上报计划;
(三) 未及时编报物资招标计划;
(四) 应当招标采购的物资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五) 损害公司利益或影响物资正常供应的。
第四十二条 中标方不能履约,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再返还。如不能按双方约定的交货期交货,或对合同标的进行更改,均视为违约,履约保证金按一定比例予以扣除。
第四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四条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物资供应商资格
(一) 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
(二) 排挤其它投标人的合理竞争;
(三)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损害公司利益及他人的正当权益;
(四) 采取非正常手段谋取中标;
(五) 恶意压价、参与竞标。
第四十五条 集团公司监察室、风险管理部负责对物资招标采购工作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物资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