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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分红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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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分红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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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委托代表(经理):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现因接手开办 项目需要一笔运作资金,乙方向甲方投入资金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特签订本协议书。

(一)甲方经营项目及范围

甲方 ,开办 项目,项目地址位于 ,主要经营

(二)投资方式与流程

原则:产权为甲方所有,只对乙方月度利润分红。

方式:现金实付入股。

流程:向甲方直接提供现金。签订《入股分红协议书》,执行协议书。

(三)入股合同期限、投资金额、分红比例、权力、义务、投资效益。

合同期限为 。既 日至

乙方愿向甲方投入入股资金人民币 元整。

(小写 元。)

占有甲方的股权,此资金由甲方自主支配,乙方不得干涉甲方及甲方运营。

在入股合同期限内,甲方愿向乙方按每月支付本金回报(红利)

元整。(小写 元)。

(四)撤资方式

(1)自然撤资

本入股合同期为 。合同期满后,甲方向乙方按月发放红利,并向乙方返还全部投资本金,本合同终止。

(2)甲方要求乙方撤资

在入股合同期间内(不是合同期限时间),甲方要求乙方撤资,甲方在已经过的时间里甲方向乙方按月发放红利。甲方需在两天之内向乙方返还全部投资本金,合同终止。

(3)乙方要求撤资

在入股合同期间内(不是合同期限时间),乙方要求甲方撤资,甲方在已经过的时间里甲方向乙方按月发放红利(不付未过的日期)。甲方需要在两天之内向乙方返还全部投资本金,本合同终止。

(五)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乙方各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 件 一

“利润分红”中的利润:是指税后利润,以月核算,项目总受益减去总开支。共1000股,每1股(人民币)10000元。自愿购买,投资回报、分红受益一览表。

投资本金金额月度利润分红比
%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赠送:一份《国际商业合同》

国际商业合同

  买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邮编: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卖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邮编: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经协商达成本协议条款,以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第一条 品名、规格、价格、数量: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原产国别和生产厂:

  第三条 包装:

  1.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2.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3.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第四条 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 、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装运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装运港口: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卸货港口:____________________

  第 保险:____________________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九条 支付条件:

  按下列 项条件支付:

  1.采用信用证: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由 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予支付。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2.托收:

  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 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3.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第十条 单据:

  1.海运:

  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 公司。

  2.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3.航邮:

  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

  4.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5.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6.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此外,货发10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航空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 公司。

  第十一条 装运:

  1.FOB条款:

  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b.卖方船运代理 公司________ ,(电报:________ ),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c. 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港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d.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e.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CFR条款:

  a.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不允许转船。

  b.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前30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金额等通知买方。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第十二条 装运通知:

  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航日期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卖方则担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 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自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第十四条 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 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

  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 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作降价处理。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卖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第十七条 仲裁:

  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按 项解决:

  1.提交 方所在国仲裁机构根据该机构的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仲裁。

  第十 附加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

代表:

  买方:

代表: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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