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拓科技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单位在什么时候不能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单方解除合同

来源:华拓科技网

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单位在什么时候不能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单方解除合同”。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单位在以下情况下不能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单方解除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为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用人单位在此情况下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对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给予必要的保障,不得因其劳动能力受损而单方解除合同。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者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享有规定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在此期间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为保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对于长期服务于同一单位且即将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给予一定的保障,不得因其年龄或工作年限而单方解除合同。

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况外,如存在其他法律、行规规定的不得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也应遵守相关规定。

显示全文